鹽政院官制

鹽政院官制,宣統三年(1911)八月奏準實行,三月後即行撤銷的全國鹽政管理體制。按奏以督辦鹽政處改為鹽政院,設鹽政大臣一員。各省則分別在產鹽區域設正監督,於行鹽區域設副監督,同時將各省督撫所兼會辦鹽政大臣及會辦鹽政大臣銜撤銷。官制分七章,凡四十六條。官制章程奏準施行僅三月,內閣即於十一月奏準裁撤鹽政院,將鹽務行政事宜歸併度支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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