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金融工作局

眉山市金融工作局

眉山市金融工作局是眉山市人民政府的政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眉山市金融工作局
  • 地理位置:眉山市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領導信息,

主要職責

(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擬訂地方金融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市金融業發展的中長期規劃、成眉金融同城化發展戰略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統籌、協調推進全市金融業服務實體經濟、防控金融風險、深化金融改革。推動地方政府和金融機構合作。加強金融對外合作交流。
(三)會同有關部門推進地方金融業規範發展,組建、培育、壯大地方法人金融機構,引進市外、境外金融機構,促進地方金融機構合理布局和金融資源最佳化配置,負責監管範圍內的地方法人金融機構的改革發展和業務指導工作。
(四)統籌推進全市企業直接融資工作。負責全市企業上市改制、上市培育和上市協調工作。
(五)統籌全市地方金融要素市場體系建設。會同有關部門指導、推動全市地方金融要素市場建設,組織推進多層次資本市場發展。
(六)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門駐眉機構做好金融監管相關工作,共享地方金融監管指標數據和金融業務發展情況,為中央金融管理部門、金融機構提供服務,協調解決地方金融業改革發展中的有關問題。
(七)推動各類金融機構為全市經濟社會發展服務,參與全市投融資體制改革工作。推動地方金融統計體系建設。研究制定引導社會融資發展的政策措施,參與研究擬訂政府重大項目融資方案。
(八)依據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和中央、省金融管理部門制定的規則,負責全市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的監管。加強對開展信用互助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地方權益類交易場所、大宗商品類交易場所的風險監測與行為監管。
(九)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關規定,負責地方金融機構和金融中介機構的行業管理和服務,促進金融中介服務業發展,參與擬訂促進與金融業密切相關的中介服務機構發展的政策、規劃並配合有關部門實施。加強對相關金融行業協會的工作指導和監督。
(十)維護地方金融秩序。牽頭會同有關部門防範、化解和處置地方金融風險。牽頭處置非法集資,協調配合有關部門打擊其他非法金融活動,推進全市地方金融風險監測預警與應急處置機制建設。
(十一)按照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配合市級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國有金融資本布局方案。
(十二)統籌對全市地方政府金融工作進行業務指導,推進市縣(區)協同聯動機制建設,參與、指導全市金融人才資源培育和隊伍建設工作。推進全市金融知識宣傳普及工作。
(十三)督促監管範圍內的地方法人金融機構建立健全並執行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相關制度、規定、標準。組織開展本行業系統安全生產工作檢查,總結推廣安全生產工作經驗,督促整改安全隱患。
(十四)負責職責範圍內的生態環境保護、審批服務便民化等工作。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六)職能轉變。在堅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權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統一規則、地方實施監管,誰審批、誰監管、誰擔責的總體要求,加強對地方金融的監督管理,落實好服務實體經濟、防控金融風險、深化金融改革三項任務。一是堅持以服務實體經濟為宗旨。把服務實體經濟作為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全面提高金融服務效率和水平,加強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金融服務。二是堅持以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為底線。以地方法人金融機構風險防範為重點,堅持預防為主、標本兼治、穩妥有序、守住底線,提高金融體系抵禦風險能力,確保地方金融安全高效穩健運行。三是堅持以深化金融改革開放為動力。堅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方向,加快地方金融重要領域和關鍵環節改革,建立健全市、縣(區)兩級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體系,著力提高地方金融業競爭力和風險防範能力。
(十七)有關職責分工。
1.各類投資基金。市發展改革委負責推動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行業信用體系建設,貫徹落實促進私募股權基金發展的政策措施。市財政局負責地方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工作,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及市級行業主管部門負責財政性資金出資發起設立或參股設立的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市金融工作局參與指導各類投資基金規範發展。
2.與市市場監管局的職責分工。市市場監管局負責擬訂智慧財產權規範交易的政策。市金融工作局負責監管智慧財產權交易場所。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文電、會務、檔案、機要、財務、政府採購、國有資產管理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保密、信息、績效管理、政務公開、督辦、外事、培訓、宣傳、信訪和史志編纂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內部審計、離退休人員、金融人才培育和隊伍建設等工作。組織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
(二)政策法規科。牽頭擬訂地方金融政策措施、全市金融業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和成眉金融同城化發展戰略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綜合性文稿起草工作。負責依法行政綜合工作,指導本行業綜合行政執法工作。負責重大行政決定的合法性審核。統籌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承擔本系統權責清單制度建設、動態調整等工作。研究分析地方金融形勢、金融運行情況。負責全市資本市場和直接融資工作。負責金融智庫建設工作。加強地方金融統計工作。組織開展重要課題研究。統籌舉辦金融博覽會和金融論壇,參與編制金融指數。
(三)地方金融穩定科。牽頭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地方金融風險防範、化解和處置工作。推動建立健全地方金融風險監測預警系統和金融風險處置聯動工作機制。牽頭處置非法集資,協調配合有關部門打擊其他非法金融活動。參與推進全市金融生態環境建設。推進金融信用體系建設工作。
(四)地方準金融機構監管科(地方金融要素市場監管科)。負責全市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商業保理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典當行、地方權益類交易場所、大宗商品類交易場所、開展信用互助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監管。擬訂全市地方銀行業、保險業、地方法人金融機構、地方金融要素市場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參與全市地方法人銀行業、保險業金融機構組建、管理和業務指導。協助組織銀行業金融機構與全市重點項目、有關企業對接,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提升金融服務能力。推動全市融資擔保機構體系建設。推動地方金融要素市場體系建設,指導地方權益類交易場所、大宗商品類交易場所服務實體經濟和區域經濟。負責地方金融對外交流合作工作。推動普惠金融和農村金融發展有關工作。督促監管範圍內的地方法人金融機構執行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相關規定。

領導信息

局長:王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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