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辦公廳轉發省人保廳、省財政廳關於新農保與老農保制度銜接有關問題指導意見的通知

文號:贛府廳字〔2013〕106號 發文日期: 2013年07月10日

省辦公廳轉發省人保廳、省財政廳關於新農保與老農保制度銜接有關問題指導意見的通知,此通知於2013年9月16日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省辦公廳轉發省人保廳、省財政廳關於新農保與老農保制度銜接有關問題指導意見的通知
  • 文號:贛府廳字〔2013〕106號
  • 發文日期:2013年07月10日
  • 通知日期:2013年9月16日
檔案
根據《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江西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贛府發〔2009〕26號)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做好當前新型農村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的通知》(人社廳發〔2011〕98號)等精神,為切實做好我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與按民政部《關於印發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的通知》(民辦發〔1992〕2號)規定實施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老農保”)的制度銜接工作,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紮實做好制度銜接有關前期工作
(一)
抓緊開展老農保數據清理工作。 各地要以原老農保檔案記錄信息和老農保繳費數據為基礎,抓緊組織人員對老農保參保對象逐鄉(鎮)、逐村、逐人進行信息核對,完善參保人員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聯繫電話等信息,建立健全個人繳費記錄,做到原始憑證規範齊全,個人參保信息的表、卡、單、證完整統一,實現賬賬相符、賬冊相符,並在此基礎上分類整理,形成參保繳費明細花名冊電子文檔。老農保檔案清理歸檔後,對個別“有名無賬”或“有賬無名”的,要採取掛賬處理的辦法,專戶封存。清理工作2013年9月底以前務必完成。
(二)
妥善處理老農保基金債權債務。 針對老農保基金投資失敗和違規挪用的債權債務問題,各地要認真貫徹執行原省勞動保障廳、省民政廳、省編辦《關於做好全省市、縣(區)兩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職能和機構移交工作的通知》(贛勞社農〔2008〕4號)有關規定,按照“誰批准、誰挪用、誰負責歸還”的原則,明確清償金額、清償主體、清償時限,由當地政府協調清理,務必於2014年6月30日前收回;收不回的,由當地政府負責統籌落實到位,以徹底解決歷史遺留問題,不得因債權債務問題延誤制度銜接工作。
分類明確制度銜接具體政策
新農保與老農保制度銜接工作按照“制度並軌、賬戶統一、待遇疊加、平穩過渡”的原則,分類實施,穩步推進。
(一)
參加老農保已達到60周歲且已領取老農保養老待遇人員的銜接辦法。 本意見實施時,年滿60周歲且已經領取老農保養老金的人員,辦理新農保參保登記和待遇領取手續後,應將老農保個人賬戶餘額一次性轉入新農保個人賬戶,並從轉入之月起,將老農保養老金和新農保養老金合併發放。
(二)
參加老農保未達到60周歲且已領取老農保養老待遇人員的銜接辦法。 本意見實施時,未滿60周歲且已經領取老農保養老金的人員, 可繼續領取老農保養老金,同時應按新農保規定參保繳費,老農保個人賬戶餘額併入新農保個人賬戶。年滿60周歲時,對個人賬戶中的新農保繳費積累額(含個人繳費、政府補貼、集體補助及利息),按照新農保待遇計發辦法計發個人賬戶養老金,並將老農保養老金與新農保個人賬戶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合併發放。
(三)
參加老農保未達到60周歲且未領取老農保養老待遇人員的銜接辦法。 本意見實施時,未滿60周歲且未領取老農保養老金的人員,應按新農保規定參保繳費,老農保個人賬戶併入新農保個人賬戶。年滿60周歲時,對個人賬戶中2013年6月30日前的老農保繳費積累額(含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按國家規定的分段計息辦法計算的利息),按照老農保待遇計發辦法計發老農保養老金;對賬戶合併後的個人賬戶積累額(不含2013年6月30日前的老農保繳費積累額)。
(四)
關於老農保退保問題。 對不同意按上述第(二)、(三)項辦法進行制度銜接的老農保參保人,允許辦理退保手續,將老農保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並終止老農保保險關係。
對參加了老農保,但又不符合新農保或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參保條件且尚未領取老農保養老金的人員,應辦理老農保退保手續。
對參加了老農保,但又不符合新農保或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參保條件且已經領取老農保養老金的人員,如待遇領取時間已滿十年保證期的,從本意見實施時,停止發放老農保養老金,如個人賬戶仍有餘額的,一次性支付給本人,並終止老農保保險關係;如待遇領取時間不足十年的,在本意見實施時,一次性補齊其十年保證期待遇餘額,之後如個人賬戶仍有餘額的,一次性支付給本人,並終止老農保保險關係。
對領取老農保養老金不足十年的身亡人員,如其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在本意見實施時,尚未領完十年保證期待遇餘額的,一次性補齊其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十年保證期待遇餘額,並終止老農保待遇責任。
(五)
老農保繳費年限不計算為新農保繳費年限。
(六)
原參加老農保,現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依照上述辦法進行轉移銜接。
精心組織實施制度銜接工作
(一)
高度重視,加強領導。 新農保與老農保制度銜接涉及數百萬參保人切身利益,政策性強、工作量大、社會關注度高,各地務必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將此項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精心組織實施,確保在2013年12月底前圓滿完成制度銜接各項工作。
(二)
把握重點,紮實推進。 各地要準確把握制度銜接的政策要點,結合當地實際,因地制宜研究制定本地區新農保與老農保制度銜接實施辦法。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對一次性大額躉交的參保對象、繳費記錄與原始檔案不符的以及預測或承諾老農保待遇標準等特殊情況,要認真做好政策解釋工作,既要做到堅持原則、穩慎操作,又要有理有節、從優從寬處理。要在對老農保基金進行清理核算的基礎上,制定基金返還計畫,力爭在兩年時間內逐步將省、市兩級代管的資金返還相關縣(市、區),統一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為配合制度銜接工作,省里將依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信息系統,開發研製新農保與老農保制度銜接功能模組,儘快將老農保參保數據併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信息系統。
(三)
做好宣傳,確保穩定。 各地在開展新農保與老農保制度銜接工作時,要耐心細緻地做好制度銜接政策的宣傳解釋工作,要著重宣傳新農保的政策實惠,淡化處理老農保的負面影響,贏得廣大老農保參保人員理解與支持。要防止非正常退保或群體上訪現象發生,確保制度銜接工作順利進行,切實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本意見自2013年7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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