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機構改革方案

省政府機構改革方案是一項由政府相關部門頒布的檔案。

【發布單位】82701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4-04-02
【生效日期】1994-04-0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青海省政府機構改革方案
(1994年4月2日青海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省政府的機構改革,按照中共中央印發的《關於黨政機構改革的方案》及其《實施意見》的要求,著重轉變政府職能,弱化微觀管理,減少具體審批事務,加強對全省生產、交通、流通領域以及社會發展中重大問題的綜合協調,加強對農牧業和農村牧區工作的領導與協調,加強對社會事務的管理。各工作部門要精簡內設機構和人員,理順職權關係,實現協商運轉,提高效率,以適應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機構調整情況如下:
一、擬轉為經濟實體的專業經濟部門2個
省物資局、省建材工業局。
二、擬改為事業單位,從省政府序列劃出的機構3個
省輕紡工業廳改為省輕紡工業總會;
省新聞出版局與省人民出版社一個機構兩塊牌子;
省檔案局和省檔案館合併,一個機構兩塊牌子。
三、擬撤銷與合併的機構4個
撤銷省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廳,組建省建設廳、省環境保護局;
撤銷省農牧辦公室,其工作交有關部門;
省物價局併入省計畫委員會,同時掛省計委物價局的牌子;
省國防工業辦公室和省機械工業廳合併,組建省機械電子工業廳,保留省國防工業辦公室的牌子。
四、擬調整機構規格的5個
省統計局列為省政府直屬機構;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列為省政府直屬機構;
省經濟體制改革辦公室更名為省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
省國家安全局更名為省國家安全廳;
省環境保護局列為省政府直屬機構。
五、擬更名的機構6個
省財政經濟委員會更名為省經濟貿易委員會;
省教育廳更名為省教育委員會;
省對外貿易經濟廳更名為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
省審計局更名為省審計廳;
省商業廳更名為省貿易廳;
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更名為省民族事務委員會,與省宗教事務局一個機構兩塊牌子。
六、擬改變隸屬關係的機構1個
省地質礦產局由垂直管理部門列為省政府序列,更名為省地質礦產廳。
七、擬保留的機構18個
省政府辦公廳、省公安廳、省司法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勞動人事廳、省交通廳、省重工業廳、省農林廳、省畜牧廳、省水利廳、省文化廳、省衛生廳、省計畫生育委員會、省體育運動委員會、省廣播電視廳、省監察廳、(與省紀律檢查委員會合署),省人民防空辦公室。
八、改革後省政府機構共34個(工作部門30個、直屬機構4個)
工作部門30個
省政府辦公廳、省計畫委員會、省經濟貿易委員會、省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省教育委員會、省科學技術委員會、省民族事務委員會、省公安廳、省國家安全廳、省監察廳、省民政廳、省司法廳、省財政廳、省勞動人事廳、省建設廳、省地質礦產廳、省重工業廳、省機械電子工業廳、省交通廳、省水利廳、省農林廳、省畜牧廳、省貿易廳、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省文化廳、省廣播電視廳、省衛生廳、省體育運動委員會、省計畫生育委員會、省審計廳。
省政府直屬機構4個
省統計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省環境保護局、省人民防空辦公室。
九、部門管理的副廳級機構9個
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為省機構編制委員會常設辦事機構,由省勞動人事廳管理;省法制局、省土地管理局、省委省政府信訪辦公室由省政府辦公廳管理;
省地方稅務局、省國有資產管理局由省財政廳管理;
省技術監督局,由省經濟貿易委員會管理;
省鄉鎮企業局,由省農林廳管理;
省勞改工作管理局,由省司法廳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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