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考古研究所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門領導下的文物保護和科學研究機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考古研究所工作條例
- 發文時間:1986-5-29
- 生效日期:1986-5-29
- 發文單位:文化部
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考古研究所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門領導下的文物保護和科學研究機構。
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考古研究所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門領導下的文物保護和科學研究機構。一、 總 則第一條第二條 文物考古研究所承擔領導部門下達的有關文物的調查、保護、發掘、研究和宣傳工作。對地...
根據國家文物局《省、直轄市、自治區文物考古研究所工作條例》規定,堅持“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實行管理、履行權利。為了適應國家經濟建設的飛速發展,主要的工作是進行國家基本建設工程內的地下文化遺產的搶救...
省、市、自治區博物館是國家舉辦的地方綜合性或專門性博物館,是文物和標本的主要收藏機構、宣傳教育機構和科學研究機構,是我國社會主義科學文化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總則 第一條 省、市、自治區博物館是國家舉辦的地方綜合性或專門性博物...
第三部分 考古發掘 文化部關於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考古發掘申請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考古發掘證照》的通知 221 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考古研究所工作條例(試行) 223 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經費預算定額管理辦法 227 考古發掘管理辦法 ...
1990年5月31日西藏自治區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6年7月21日西藏自治區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修改〈西藏自治區文物保護管理條例〉的決定修正》。
內蒙古自治區文物保護條例1990年4月14日內蒙古自治區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根據1993年3月4日內蒙古自治區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內蒙古自治區文物保護條例〉的決定》修正,2005年...
第三章 考古發掘 第四章 館藏文物 第五章 民間收藏文物 第六章 文物出境進境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文物的保護,繼承中華民族優秀的歷史文化遺產,促進科學研究工作,進行愛國主義和...
《西藏自治區文物保護條例》在文物相對集中或者有重要文物的縣(市)應當設立文物保護機構。在文物相對集中或者有重要文物的鄉(鎮),具備條件的應當設立文物保護專(兼)職人員,暫不具備條件的可以建立民眾性文物保護組織。各級人民政府...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甘肅省實際而制定,本條例的制定為了保護甘肅省的地上、地下文物,保障國有文物保護單位的修繕、保養,考古發掘,以及指導國有博物館和文物收藏單位收藏、展示文物等工作的開展...
根據2016年3月31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的《關於修改〈廣西壯族自治區菸草專賣管理條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不可移動文物 第三章 考古發掘 第四章 ...
第三條國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國文物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保護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文物較多的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可以設立文物保護管理機構,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工作。一切機關、組織和個人都有保護國家...
第十八條:自治區地下埋藏的文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挖掘和私自占有。凡在自治區境內進行考古發掘工作,必須由文物考古和科研部門向自治區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自治區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報國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批准並頒發...
繼承優秀歷史文化遺產,開展科學研究工作,對人民進行歷史唯物主義和革命傳統教育,建設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細則》,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三章考古發掘 第十六條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全省的文物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工作。從事考古發掘工作,應當取得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頒發的考古發掘資質證書。第十七條進行大型基本建設工程和歷史文化名城、名鎮的改造與開發,建設單位...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保護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自治區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區文物保護工作。市、縣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保護工作。第二章 文物保護管理機構和經費 第六條 各級文物保護管理機構,按國家...
第十條 各級文物保護單位,根據實際需要,劃定必要的保護範圍。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分別由本級人民政府劃定。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由省文物考古機構會同文物所在地人民政府共同劃定,經省文化行政管理...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保護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自治區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區文物保護工作。市(地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保護工作。第二章 管理機構經費 第六條:各級文物保護管理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