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地衰征是中國春秋時期齊國管仲提出的按照土地肥瘠分等徵收農業稅的思想。管鐘認為賦稅徵收根據如僅是土地數量而不考慮其質量,就會造成稅收負擔的不合理。這種不合理會導致勞動者破產、逃亡,甚至鋌而走險。要消除這種不合理現象,就必須相地衰征—根據土地的位置、肥瘠程度增減稅額。這樣才可以“使民不移”,達到國家富強的目的。
基本含義
春秋戰國時期,實行井田制。所謂井田制就是君主將土地分封給宗親、貴族、以及有功之臣,讓他們去耕種。但他們擁有的只是使用權,沒有經營權,要向君主繳納賦役。由於生產力的發展,使得人們具備了開墾肥沃荒地的可能。這些荒地不是君主分封的,因此種這些地的時候不需要繳納賦役。大家都爭著去種荒地。這樣君主就收不到賦役了,只好以承認土地私有,並讓擁有土地的所有者交稅。
管仲的經濟改革為什麼首先從“相地而衰征”開始呢?這有主觀和客觀兩方面的原因。就主觀而言,管仲認為要想成就一番大事業,必須從農業入手。因為農業在整個古代世界是一個決定性的經濟部門。管仲諳熟強國富民之道,自然要重視農業的改革。就客觀方面來說,管仲為相之前,齊國農業生產嚴重凋敝,土地荒蕪,人民流離失所,民不聊生。
歷史沿襲
再加上在公田上是共耕聚種的集體勞動,責任不明,勤惰無別,當然誰也不肯多出力氣,而保留著精力與力氣去經營私田了。於是,出現了“公田不治”、“田在草間”的荒涼景象。齊襄公時,國政不修,剝削無度。公田制下的搖役地租制度再也維持不下去了,齊國的農業陷入危機之中。管仲就提出了“相地而衰征,則民不移”的對策。這一政策的實施的結果,使齊國的農業得到了較快的恢復和發展。
“相地而衰征”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是“均地分力”,二是“與之分貨”。按勞動力平均分配全部耕地(包括公田),即“均地分力”;在“均地分力”基礎上實行按產量分成的實物地租制,即“與之分貨”。總之,每畝土地的租額,按土地的好壞和產量的高低,而有輕重的差別,就是“相地而衰征”的含義。
均地分力
與之分貨
土地有好有次,好地次地產量不同,所繳納的租稅額也應不同。管仲就是用“相地而衰征”這種分等收取租稅的方法來解決這個問題的。其做法是:“按土地的肥瘠、水利的豐桔等條件給土地分等,從而確定租稅額。比如,高旱地和低濕地的租稅額要減去幾成。通常情況下的“常征”,就是按照標準土地的產量,按照對半分成的比例來計算租稅額。次等土地的租稅額即按標準土地的標準產量對半分成後,再從國家所得的一半中減去幾成。這樣徵收租稅,不論是豐年還是歉年,農民都會為多獲的收入而自覺勞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