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索賠條款

直接索賠條款是指在再保險契約中特別規定,允許指名的保單持有人直接向再保險行使索賠權。在通常情況下,直接保險契約的保單持有人不得向再保險人直接行使賠償請求權,直接保險契約的保單持有人並非再保險契約的當事人,直接保險契約與再保險契約是兩個獨立的契約,直接保險契約的當事人是原保險人和被保險人(保單持有人),而再保險契約的當事人則是原保險人與再保險人,直接保險契約中的被保險人與再保險契約的再保險人沒有法律上的關係,再保險既不向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也不能向被保險人行使權利(要求支付保險費)。

直接索賠條款的目的,直接索賠條款的限制,參考文獻,

直接索賠條款的目的

直接索賠條款的目的,是在直接保險人喪失支付能力的情況下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換言之,一旦原保險人喪失償付能力,再保險人向直接保險契約的保單持有人直接支付其應承擔的賠款。如果直接保險契約中的被保險人直接對再保險契約中的再保險人享有賠償請求權,那么,就產生了兩個問題:第一個問題是直接索賠條款的有效性問題;如果有效的話,那么,第二個問題是這種做法是否將再保險人轉變為原保險人。可見,在設立直接索賠條款時面臨種種困難,然而,在某些情形下,再保險人可以直接向保單持有人支付賠償,但其前提是必須採取有效的保護措施,避免受到原保險人的起訴。
直接索賠權是有限制的,直接索賠權的行使僅限於直接索賠條款規定的特別事項。直接索賠條款既可以特別條款的形式,也可以補充條款的形式出現。在原保險人的償付能力有限的情形下,原保險人通常採取直接索賠條款的方式吸引大的商業保險客戶,為保險客戶提供擔保。一旦原保險發生喪失償付能力、付款遲延、清算等情形,被保險人便可該條款的適用,直接要求再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
在再保險實務中,再保險契約除了直接索賠條款之外,還有直接索賠補償條款。直接索賠補充條款是再保險人與直接保險的被保險人之間的獨立協定,但最終成為再保險契約的一部分。就像直接索賠條款一樣,直接索賠補充條款通常也適用於原保險人喪失償付能力的情形,當然也適用於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情形。

直接索賠條款的限制

再保險契約中,不論是直接索賠條款還是直接索賠補充條款,再保險人仍然承擔完全相同的責任。
直接索賠條款使直接保險契約的被保險人成為再保險契約的受益人。對再保險人來說,無論是原保險人還是被保險人,均承擔同樣的責任,因此,再保險人通常願意訂立直接索賠條款,直接向第三人而不向原保險人付款。通過直接索賠條款,再保險人能夠進入其沒有被合法準入的市場,為保險客戶提供保險服務。再保險分出公司代表再保險人簽發符合當地標準的基本保險單,而由再保險人制定保險計畫,包括處理理賠事務和支付保險賠償。直接索賠條款為再保險人提供了機會幫助新設立的而且償付能力有限的原保險人,為日後的再保險業務發展了一個客戶。
對原保險人來說,在缺乏充分的財務支持的情況下,為吸引大的商業保險客戶,直接索賠條款是非常有效的。再保險人通過直接向被保險人付款的方式支持原保險人,從而使原保險人擴大承保巨額商業風險的能力。再保險人本身也從中獲益,增加了分保的保險費收入、其他費用以及市場的滲透。
但是,有各種各樣的理由限制直接索賠條款的適用。首先,直接索賠條款可能與保險和清算法律、法規相衝突,而且根據保險法可能被認為是不公平的歧視。美國的一些法院認為,直接索賠條款在破產程式中將產生不公平的優先權現象。其次,直接索賠條款違反了契約的相對性原則,被保險人直接向再保險人行使保險人的權利。但是,法院能夠基於第三方受益理論強制執行這個權利。而英國在1999年之前,由於直接索賠條款違反了契約的相對性原則而不能強制執行,1999年第三人權利的契約法案賦予第三人強制執行契約規定的權利。因此,在英國和美國,直接索賠條款均能強制執行。最後,人們一直評判直接索賠條款在被保險人之間產生不公平的歧視,特別是在與大型商業被保險人訂立直接索賠補充條款的情形下,人們的評判更為猛烈。一般說來,只有大型商業被保險人才具有討價還價的能力,並獲得直接索賠條款。基於這樣的事實,強制執行直接索賠條款不會對中小被保險人或者個體被保險人構成歧視。

參考文獻

1 鄭雲瑞.再保險契約的性質及其條款研究[N].國際金融報.2004-11-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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