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視飛行規則指在可見天地線和地標的條件下,能夠判明航空器飛行狀態和目視判定方位的飛行。目視飛行機長對航空器間隔、距離及安全高度負責。
中文名稱 | 目視飛行規則 |
英文名稱 | visual flight rules;VFR |
定 義 | 在目視氣象條件下實施飛行管理程式的有關規則。 |
套用學科 | 航空科技(一級學科),航行與空中交通管理(二級學科) |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目視飛行規則
- 外文名:visual flight rules
適用範圍
實施條件
目視飛行規則
運行規則
- 航空器按照目視飛行規則(VFR)飛行,包括按照目視飛行規則在飛行高度6000米(不含)以上和做跨音速或者超音速飛行,以及飛行高度3000米(不含)以下且指示空速大於450千米/小時,應獲得所在空域對應席位的允許。
- 在塔台和進近管制區域的飛機需要從進近和塔台獲得對應的目視飛行(VFR)許可。
- 在有塔台線上的機場,VFR飛行員必須從塔台獲得許可。
- 天氣需符合基本目視飛行規則的最低天氣標準。
- 實施目視飛行時,航空器駕駛員必須加強空中觀察。航空器應當與雲保持一定的水平距離和垂直距 離。目視飛行時,航空器駕駛員對保持航空器之間的間隔和航空器距地面障礙物的安全高度是否正確負責。
- 如因特殊原因(通常是交通流量原因),空中交通管制員有權利中止VFR運行。
- 以儀表飛行規則(IFR)運行的飛機比以目視飛行規則(VFR)的飛機具有優先權。
飛行計畫
- 該航空器註冊登記號和無線電呼號。
- 該航空器的型號。
- 起飛地點和預計起飛時間。
- 計畫的航線、巡航高度(或飛行高度層)以及在該高度的航空器真空速。
- 第一個預定著陸地點和預計飛抵該點上空的時間。
- 裝載的燃油量(以時間計)。
- 機組和搭載航空器的人數。
- 如有需要,在備註區域填寫其他相關資料。
- 飛機型號。
- 高度。
- 意圖(本場訓練,飛行方向或者目的地機場)。
- 飛行許可。
- 可高度。
- 應答機編碼。
- 當批准的飛行計畫生效後,航空器機長擬取消該飛行時,必須向空中交通管制機構報告。
最低天氣標準
- 在修正海平面氣壓高度3 千米(含)以上,能見度不小於8 千米;修正海平面氣壓高度3 千米以下,能見度不小於 5 千米;距雲的水平距離不小於 1500 米,垂直距離不小於300 米。
- 在修正海平面氣壓高度 900 米(含)以下或離地高度300 米含)以下(以高者為準),如果在雲體之外,能目視地面,允許航空器駕駛員在飛行能見度不小於1600 米的條件下按目視飛行規則飛行。但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 航空器速度較小,在該能見度條件下,有足夠的時間觀察和避開其他航空器和障礙物,以避免相撞;
- 在空中活動稀少,發生相撞可能性很小的區域;
- 在符合(2) (b)項的條件下,允許旋翼機在飛行能見度小於 1600 米的條件下按目視飛行規則飛行。
本場起落航線
- 本場起落航線通常為左航線;如因為周圍地形,城市等條件的限制,或為避免與鄰近機場的起落以及運行航線交叉,也可為右航線。
- 在起落航線上飛行時,禁止超越同型航空器。
- 各航空器之間的水平間距應保持1500米(4900英尺/0.8海里)以上。
- 經空中交通管制員(ATC)許可,速度大的航空器可以在第三轉彎前超越速度較小的航空器,超越時應從前航空器的外側超越,超越時間隔不得小於200米(660英尺/0.1海里)。
- 除必須立刻降落的航空器外,任何其他航空器不得從內側超越前航空器。
- 通常情況下,準備起飛的航空器,在起落航線第四轉彎後無其他航空器著陸時,經空中交通管制員許可,可進入跑道;跑道上無障礙物,可以起飛。
- 航空器起飛,著陸時,後航空器應當與前航空器保持規定的安全間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