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視飛行規則

目視飛行規則

目視飛行規則指在可見天地線和地標的條件下,能夠判明航空器飛行狀態和目視判定方位的飛行。目視飛行機長對航空器間隔、距離及安全高度負責。

中文名稱目視飛行規則
英文名稱visual flight rules;VFR
定  義在目視氣象條件下實施飛行管理程式的有關規則。
套用學科航空科技(一級學科),航行與空中交通管理(二級學科)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目視飛行規則
  • 外文名:visual flight rules
適用範圍,實施條件,目視飛行規則,運行規則,飛行計畫,最低天氣標準,本場起落航線,安全高度,安全間隔,避讓規則,

適用範圍

起落航線飛行(不限速);
晝間,飛行高度6000m以下;
巡航錶速不大於250km/h;
通用航空在作業區的飛行;
執行通用航空任務調機到臨時機場的飛行;
特定目視航線上的飛行(不限速)

實施條件

晝間,飛行高度6000m以下;
巡航錶速在250km/h以下;
雲下飛行,低雲量不超過3/8;
符合以下規定的氣象條件(VMC):
1.在修正海平面氣壓高度3 千米(含)以上,能見度不小於8 千米;修正海平面氣壓高度3 千米以下,能見度不小於 5 千米;距雲的水平距離不小於 1500 米,垂直距離不小於300 米。
2.在修正海平面氣壓高度 900 米(含)以下或離地高度300 米含)以下(以高者為準),如果在雲體之外,能目視地面,允許航空器駕駛員在飛行能見度不小於1600 米的條件下按目視飛行規則飛行。但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a)航空器速度較小,在該能見度條件下,有足夠的時間觀察和避開其他航空器和障礙物,以避免相撞;
b)在空中活動稀少,發生相撞可能性很小的區域;
c)在符合(2) (b)項的條件下,允許旋翼機在飛行能見度小於 1600 米的條件下按目視飛行規則飛行。

目視飛行規則

運行規則

  • 航空器按照目視飛行規則(VFR)飛行,包括按照目視飛行規則在飛行高度6000米(不含)以上和做跨音速或者超音速飛行,以及飛行高度3000米(不含)以下且指示空速大於450千米/小時,應獲得所在空域對應席位的允許。
  • 在塔台和進近管制區域的飛機需要從進近和塔台獲得對應的目視飛行(VFR)許可。
  • 在有塔台線上的機場,VFR飛行員必須從塔台獲得許可。
  • 天氣需符合基本目視飛行規則的最低天氣標準。
  • 實施目視飛行時,航空器駕駛員必須加強空中觀察。航空器應當與雲保持一定的水平距離和垂直距 離。目視飛行時,航空器駕駛員對保持航空器之間的間隔和航空器距地面障礙物的安全高度是否正確負責。
  • 如因特殊原因(通常是交通流量原因),空中交通管制員有權利中止VFR運行。
  • 以儀表飛行規則(IFR)運行的飛機比以目視飛行規則(VFR)的飛機具有優先權。

飛行計畫

1. 目視飛行規則
如本場空域符合目視氣象條件,可以在本場按目視飛行規則飛行;如當前氣象報告或當前氣象報告和氣象預報的組合表明本場、航路和目的地的天氣符合目視氣象條件,可以按照目視飛行規則進行航路飛行。
2. 目視飛行規則飛行計畫的要求
航空器駕駛員提交的按目視飛行規則飛行計畫必須包括以下內容:
  • 該航空器註冊登記號和無線電呼號。
  • 該航空器的型號。
  • 起飛地點和預計起飛時間。
  • 計畫的航線、巡航高度(或飛行高度層)以及在該高度的航空器真空速。
  • 第一個預定著陸地點和預計飛抵該點上空的時間。
  • 裝載的燃油量(以時間計)。
  • 機組和搭載航空器的人數。
  • 如有需要,在備註區域填寫其他相關資料。
3. 申請目視飛行計畫時的要求
航空器駕駛員應向管制陳述以下項目
  • 飛機型號。
  • 高度。
  • 意圖(本場訓練,飛行方向或者目的地機場)。
當管制批准後確認
  • 飛行許可。
  • 可高度。
  • 應答機編碼。
  • 當批准的飛行計畫生效後,航空器機長擬取消該飛行時,必須向空中交通管制機構報告。

最低天氣標準

本條規定了基本目視飛行規則的最低天氣標準 ,只有氣象條件不低於下列標準時,方可按目視飛行規則飛行:
  1. 在修正海平面氣壓高度3 千米(含)以上,能見度不小於8 千米;修正海平面氣壓高度3 千米以下,能見度不小於 5 千米;距雲的水平距離不小於 1500 米,垂直距離不小於300 米。
  2. 在修正海平面氣壓高度 900 米(含)以下或離地高度300 米含)以下(以高者為準),如果在雲體之外,能目視地面,允許航空器駕駛員在飛行能見度不小於1600 米的條件下按目視飛行規則飛行。但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3. 航空器速度較小,在該能見度條件下,有足夠的時間觀察和避開其他航空器和障礙物,以避免相撞;
  4. 在空中活動稀少,發生相撞可能性很小的區域;
  5. 在符合(2) (b)項的條件下,允許旋翼機在飛行能見度小於 1600 米的條件下按目視飛行規則飛行。

本場起落航線

1. 規則總述
  • 本場起落航線通常為左航線;如因為周圍地形,城市等條件的限制,或為避免與鄰近機場的起落以及運行航線交叉,也可為右航線。
  • 在起落航線上飛行時,禁止超越同型航空器。
2. 起落航線上的間距
  • 各航空器之間的水平間距應保持1500米(4900英尺/0.8海里)以上。
  • 經空中交通管制員(ATC)許可,速度大的航空器可以在第三轉彎前超越速度較小的航空器,超越時應從前航空器的外側超越,超越時間隔不得小於200米(660英尺/0.1海里)。
  • 除必須立刻降落的航空器外,任何其他航空器不得從內側超越前航空器。
  • 通常情況下,準備起飛的航空器,在起落航線第四轉彎後無其他航空器著陸時,經空中交通管制員許可,可進入跑道;跑道上無障礙物,可以起飛。
  • 航空器起飛,著陸時,後航空器應當與前航空器保持規定的安全間隔。

安全高度

1. 機場區域內巡航錶速250km/h(含)以下,不得小於100m。其餘按照區域內儀表飛行相關規定執行。
2. 航線巡航錶速250km/h(含)以上,通常按區域內儀表飛行相關規定執行。
3. 低於最低高度層飛行,距航線兩側5km地帶內的真實高度,平原和丘陵地區不得低於100m,山區不得低於300m。其餘按照區域內儀表飛行相關規定執行。

安全間隔

1. 同航線同高度情況下250km/h(不含)以下的航空器,航空器之間的距離不得小於2000m。
2. 250km/h(含)以上的航空器,航空器之間的距離不得小於5000m。
3. 超越前面的航空器時,應從右側,保持500m以上側向間隔超越。
4. 不同高度,垂直距離不得小於300m。

避讓規則

1. 兩架航空器在幾乎同一高度上對頭相遇時,應當各自向右避讓,相互保持500m以上間隔。
2. 同高度超越,從右側,間隔500m。駕駛員從左側看到應下降,右側上升。
3. 動力裝置重於空氣的航空器應當避讓飛艇、滑翔機或氣球; 飛艇應當避讓滑翔機及氣球; 滑翔機應當避讓氣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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