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下發《直升機吊掛飛行暫行規定》的通知

關於下發《直升機吊掛飛行暫行規定》的通知在1986.04.30由民航局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下發《直升機吊掛飛行暫行規定》的通知
  • 頒布單位:民航局
  • 頒布時間:1986.04.30
  • 實施時間:1986.04.30
各管理局、工業航空服務公司、民航各直升機公司、中國海洋直升飛機專業公司、民航第二十二、二十五飛行大隊:
現將《直升機吊掛飛行暫行規定》下發你們,望組織有關人員認真學習並貫徹執行。
隨著吊掛業務的開展,各單位要及時總結經驗,摸清規律,使之不斷完善。本暫行規定在試行中,如有補充和修改意見,望告民航局專業航空司,以便統一修改完善,正式頒發《直升機吊掛飛行規則》。
直升機吊掛飛行暫行規定
一、直升機吊掛飛行(包括吊運和吊裝),是通用航空的一種特殊科目,吊掛重量不等,形狀各異,要求定點釋放或準確對接,飛行難度較大,操縱要求嚴格,特別是山區飛行,地形及天氣條件複雜。各單位在組織與實施吊掛飛行中,必須遵循積極、穩妥的方針,在確保飛行安全的前提下,滿足用戶要求,提高服務質量,總結吊掛飛行經驗,使之不斷完善提高,更好地為工農業建設和能源開發服務。
二、凡開展直升機吊掛飛行的單位,必須組織飛行人員對吊掛飛行進行嚴格訓練。訓練內容包括:
1.直升機外載吊掛的理論知識;
2.吊掛設備的熟練使用;
3.裝載吊掛物的正確方法;
4.機組與地面指揮人員的正確配合;
5.正常的起飛和著陸;
6.懸停時航向操縱性以及由懸停開始的加速;
7.工作空速下帶吊掛物的飛行;
8.外載吊掛物的調動和準確釋放;
9.如果使用吊掛絞車,則訓練絞車的正確使用;
10.根據使用單位的要求和吊掛物的不同以及施工現場情況,進行模擬工程訓練。
未單獨執行過吊掛飛行任務的正駕駛,經上述訓練和生產帶飛,並經公司(飛行大隊)檢查批准,取得吊掛飛行標準後,方可單獨執行吊掛飛行任務。已經取得吊掛飛行標準的正駕駛,在執行吊掛飛行前要進行必要的熟練飛行。
三、凡首次執行吊掛飛行作業的單位(或較大的吊掛飛行任務)在接到使用部門要求後,必須將任務情況、作業地點、作業時間、使用機型、機組人員、機組技術水平、地面準備情況等統一上報民航局,必要時需經民航局檢查認為合格後,方可執行任務。
四、吊掛飛行(不含往返作業基地的調機)的天氣標準,按目視飛行規則進行。
丘陵、山區作業天氣標準:
雲高:不低於作業山頭及往返航線最高點400米
能見度:5公里(或自作業基地可見作業山頭)
風速:按各型機飛行手冊執行
平原作業天氣標準:
雲高:不低於吊掛釋放點或構築物300米
能見度:3公里(或自作業基地可見作業點)
風速:按各型機飛行手冊執行。
載有吊掛物的直升機,禁止在雲中飛行。
五、直升機在執行吊掛(含拉線)飛行任務時,必須認真計算吊掛重量和重心位置,檢查吊掛物的緊固情況以及是否影回響急釋放裝置,認真分析飛行吊掛物有可能產生的擺動、旋轉和其它危險姿態,採取相應措施。嚴格按機型飛行手冊的要求,禁止超載吊掛。
未經特殊批准,執行吊掛飛行任務的直升機不得乘坐無關人員。
六、直升機進行吊掛作業前應進行空中或地面視察。根據視察結果,空勤組、地面施工人員以及指揮人員要共同制定飛行方案、安全措施以及特殊情況下的處置方法。未經空中或地面視察的地段禁止進行吊掛作業。
七、吊掛飛行往返作業地點的飛行高度應根據飛行距離、天氣情況和地形條件決定。在平原地區吊掛物距障礙物不得少於50米;在丘陵、山區和較大的水面、森林、城市上空,吊掛物距障礙物不得少於100米。
八、凡兩架以上直升機,使用一個作業基地往返作業點進行吊掛飛行時,均必須保持目視飛行和直升機之間的通信聯繫。往返作業點採取統一制定的同方向運行的園圈航線。兩機在同一航向時必須保持一分鐘以上的縱向飛行距離。
九、吊掛飛行的臨時作業基地,其場地要求按《中國民用航空直升機近海飛行規則》中,直升機作業機場的選建原則進行。吊掛飛行路線必須認真研究,合理選擇,一般應避開人口稠密區,擁擠的航路和繁忙的機場附近。如任務需要必須經過上述地點,要採取嚴密措施並經過特殊批准後,方可執行。
十、各單位在執行吊掛飛行中,必須搞好空、地通信聯絡,密切協作配合,要利用小型通信設備,輔助手勢、旗語等協調動作。
執行任務前對手勢、旗語要做統一規定,並進行必要的演練。
十一、吊掛飛行遇有特殊緊急情況,允許機長應急投放吊掛物和臨時選場著陸。但機長應對其正確性負責並應在緊急投放吊掛物和臨時選場著陸前,向作業基地報告,儘可能降低飛行高度,選擇合適的投放場地,保證地面人員或財產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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