儀表飛行是完全或者部分地按照航行駕駛儀表,判定航空器飛行狀態及其位置的飛行。必須按照IFR飛行:IMC(低於目視氣象條件);雲層、雲裳目視氣象條件;夜間飛行;高度6000m以上;必須具有姿態指引、高度指示、位置判斷和時鐘等設備。
中文名稱 | 儀表飛行規則 |
英文名稱 | instrument flight rules;IFR |
定 義 | 在儀表氣象條件下實施飛行管理程式的有關規則。 |
套用學科 | 航空科技(一級學科),航行與空中交通管理(二級學科) |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儀表飛行規則
- 外文名:instrument flight rules(IFR)
基本信息
飛行條件
儀表飛行規則
雲高:(M)DA/H+120m
能見度:+1.6km
能見度:+800m
雲高:(M)DA/H+60m
能見度:大於等於1600m,不小於所用進近程式最低能見度標準。
2.以起飛機場作為備降場時,備用油量不得少於90min,還應準確計算返航點,保證航空器返航至起飛機場上空時,還有不少於45min的油量。
3.直升機備用油量不少於30min。
4.專機飛行保證航空器到達降落機場不能著陸而需要飛抵備降機場降落後的剩餘油量不少於1h。
5.國際航線飛行的航行備用油量應當包括:航線飛行時間10%的燃油量;飛抵備降機場的燃油量(實際距離或370km,取大);在備降機場上空460m(1500ft)等待30min的燃油量;在備降機場進近並著陸的燃油量。
1.有備降場時,由起飛機場飛到臨時機場再飛往備降機場,還有1h的備用油量和45min的機動油量。
2.以起飛機場為備降機場時,由起飛機場飛到臨時機場再飛往備降機場,還有1h的備用油量和45min的機動油量。
3.直升機備用油量30min,機動油量20min。
有備降機場時,備用油量=(著陸場到最遠備降場的飛行時間+45min)*耗油率
以起飛機場作為備降場時,備用油量=90min*耗油率
專機飛行,備用油量=(著陸場到最遠備降場的飛行時間+1h+備降場進近著陸時間)*耗油率
優先著陸程式和飛行方法(priority landing)
原等待高度層上,以著陸航向平飛一段時間(按機場使用細則規定,一般為1min),然後以大於正常下降的下降率,下降到(原等待飛行高度+儀表進近起始高)/2,再作180度平飛轉彎,以與前段相同的下降率下降至儀表進近的起始高,到達IAF開始按儀表進近程式著陸。
對於做直線進近的航空器,在航空器到達離跑道端3.7km(2nmile)之前,應發著陸許可。
請求起飛:飛行員向上舉手/閃爍航行燈
允許起飛:白旗向上,指向起飛方向/開綠燈
禁止起飛(或滑行):紅旗向上指或向航空器前方發射紅信號彈/開紅燈或紅彈
請求著陸:航空器通過跑道上空並搖擺航空器/通過跑道上空並閃爍航行燈或開著陸燈
允許著陸:著陸地帶鋪設T字布或綠彈/開T燈或綠彈
禁止著陸:T字布擺成+形或紅彈/T燈改+燈或紅彈
紅燈指向航空器:避讓其他航空器並繼續盤旋/停止
一連串綠閃光:返回著陸/可以滑行
一連串紅閃光:機場不安全,不要著陸/滑離機場起點
一連串白閃光:在此機場著陸並滑行到停機坪/滑回到機場起點
紅彈:不要著陸
雙發或多發(起飛過程中滑跑速度小於V1決斷速度/大於等於V1):若一發(部分)失效,終止起飛;繼續起飛,上升至200m離地高度以上轉彎返場著陸。最好向工作的發動機方向轉彎,若向失效發動機方向轉彎,渦輪式航空器坡度不大於15度,活塞式不大於5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