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萬里(1944.11—2005.12.16),男,1944年11月出生於安徽省金寨縣一個農民家庭。原貴州省交通廳廳長、貴州高速公路開發總公司總經理。大學畢業後分配到貴州省煤炭工業局財務處,任主辦會計。
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貴州省交通廳原廳長盧萬里2005年12月16日在貴陽市被依法執行死刑。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盧萬里
- 國籍:中國
- 出生地:安徽金寨
- 出生日期:1944年11月
- 逝世日期:2005年12月16日
- 主要成就:原貴州省交通廳廳長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出逃斐濟,一審判決,二審判決,高院終審,執行死刑,腐敗軌跡,
人物履歷
1977年調貴州省交通廳工作,
1985年12月擔任貴州省交通廳副廳長、黨組副書記。
1992年調任貴州省銅仁地區行署專員,後接任中共銅仁地委書記。
1996年4月被任命為貴州省交通廳廳長、黨組書記,同時兼任貴州省高速公路開發總公司總經理、法人代表。
2001年11月,調任貴州省經貿委副主任、黨組副書記。
人物事件
出逃斐濟
2002年1月24日,盧萬里用在湖南省某市公安局辦理的化名為“張唯良”的因私護照從廣東經香港出逃斐濟共和國。
2002年4月16日盧萬里被押解回國。
2002年5月27日,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罷免其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資格。
2002年10月25日,中共貴州省紀委常委會議決定對其立案審查,並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2003年7月10日,經貴州省委常委會議決定,開除黨籍,並處沒收罰款2500萬元。
一審判決
盧萬里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偷越國(邊)境一案,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04年3月17日公開開庭審理,並於2004年4月30日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盧萬里犯受賄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偷越國(邊)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一萬元,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二審判決
宣判後,盧萬里不服,提出抗訴。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經覆核確認:1998年6月至2002年1月,被告人盧萬里利用擔任貴州省交通廳廳長、貴州高速公路開發總公司總經理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利,先後多次索取、收受他人款、物總計折合人民幣2559萬餘元。案發後,偵查機關依法扣押、凍結了被告人盧萬里的財產折合人民幣5536. 9萬元,除受賄犯罪所得和合法收入外,尚有價值人民幣2651萬元的財產盧萬里不能說明合法來源。2002年1月下旬,被告人盧萬里化名“張唯良”,使用虛假身份資料騙取護照,經香港出境逃往國外。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盧萬里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財物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且有索賄情節;盧萬里的財產明顯超過其合法收入,差額巨大,本人對差額部分不能說明合法來源,其行為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盧萬里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使用騙取的護照潛逃出境,情節嚴重,其行為還構成偷越國(邊)境罪。
高院終審
審判決、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遂於2005年12月作出刑事裁定,核准一、二審判決、裁定。
執行死刑
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後,於2005年12月16日對盧萬里執行死刑。
腐敗軌跡
心理失衡 禍起對職位晉升夢想的破滅
1996年4月,盧萬里從貴州最貧困的銅仁地委書記重新回到貴州省交通廳,被任命為貴州省交通廳廳長、黨組書記,同時兼任貴州省高速公路開發總公司總經理。此時的貴州省交通系統已非四年前他調離時所能比擬。對於貴州省的公路交通建設而言,1996年到2000年“九五計畫”期間是轉折性的一年。據交通部資料顯示,在此期間,貴州用於交通建設的資金達到了137.8億元,較此前五年增加了六倍余。相對充分的資金迎來了公路大開發,1995年底,貴州的公路里程為32487公里,等級公路比例僅為38.9%,而能夠封閉運行的高級或次高級公路只有11%,[2]公路事業發展的滯後成為了阻礙貴州經濟發展的瓶頸。“九五”期間,貴州省委、省政府果斷作出舉全省之力,把以公路為重點的交通建設作為全省經濟社會發展,實現經濟起飛的關鍵來抓的重要舉措,國家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也為貴州交通基礎設施建設提供了大好的發展機遇和動力,貴州省的公路建設迅速駛上了發展的快車道,棧道懸絕壁、鐵索橫大江的交通運輸格局正在被新的公路發展藍圖所刷新。
層巒疊嶂的金黔大地,綿延萬里的公路建設線,為時年52歲的盧萬里提供了一個充分施展個人才能的舞台,上任伊始的盧萬里深知責任的重大,立志要在新的工作崗位上做出驕人的業績。
——上任伊始,盧萬里就全身心地撲到了正在開工建設的貴(陽)遵(義)高等級公路建設上,撲到了國道、省道改造的“保暢工程”上,在他的帶領下,開工5年僅完成工程量20%的貴遵公路,僅用了十個月即提前完工。貴陽東出口公路也很快竣工通車。長達8780公里的國道、省道“保暢工程”基本完成,“黔路難行”的狀況得到了較大程度的改觀。當貴州人民開始品味道路暢通喜悅之時,盧萬里也開始成為貴州省各級黨政領導、普通百姓和媒體所廣泛關注的焦點人物。
——為解決貴州公路建設受鉗於資金緊缺困難的窘況,在依靠傳統資金籌措途徑,申請國家建設項目、協調資金和運用省財政撥款及貼息的同時,上任之初,盧萬里便打破公路建設的常規資金籌集模式,著手對公路建設資金的籌措機制進行大膽改革,據新華社1997年6月刊發的一條訊息,盧統領下的交通廳通過出讓貴陽至黃果樹和貴陽東口線的兩段高等級公路30%的經營權,籌措資金近3億元。這是貴州首次通過對外出賣公路經營權籌集交通建設資金,是對公路建設資金籌措方式的重大改革。
紮實的工作,創新的思路,驕人的業績,無疑為盧萬里攫取了豐厚的政治資本。成績在使盧萬里逐漸為各級媒體所關注而成為公眾人物的同時,也在其心靈深處漸漸滋生出一種向黨和人民伸手要權、要職的特權意識。在其後的1997年,當貴州省人民政府醞釀改選、並出現一位副省長的職位出缺時,躊躇滿志的盧萬里便當仁不讓地將自己與這一職位聯繫到了一起,而改選的結果卻使盧萬里大失所望,原貴陽市長劉長貴(原貴州省副省長,因受賄罪被貴州省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30萬元。)被提升為分管工交的副省長。
時年52歲的劉長貴的當選,使盧萬里意識到自己從此升遷無望了,這一仕途晉升的變故成為了盧萬里人生軌跡劇變的重要誘因。從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來看,盧萬里也確實是從這一轉折點上滑向受賄犯罪的深淵的。據一些與盧萬里共事多年的同志回憶,盧萬里的這個轉折並不太令人意外。長期以來,盧萬里的確工作很勤奮,但他勤政廉政的背後滲進了太多的功利,他的種種努力都是為了實現其對更高權力的占有支配慾望。盧萬里曾在原安順地區掛職鍛鍊,兩年的掛職即將期滿時,當地一位主要領導曾對他熱情挽留,盧萬里對此盛情卻置之不理,後在組織上明確表態將委之以常務副專員時,他仍未為之動心,而是表示要當就要當書記。此時的盧萬里對權力的貪婪已經表露無遺。對於1997年貴州政壇這一變故對自己人生價值的影響,盧萬里也曾有過深刻的反省。盧在“兩規”期間曾寫下長達23頁的反省材料,在材料中道出了其時內心的苦楚:“劉長貴能當上副省長憑什麼,還不是他會貪污受賄,有錢送大禮,會巴結領導嗎?難道給劉方仁(原貴州省委書記,因受賄被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當小兄弟就可以提拔。我知道,光發牢騷是沒有用的,得有實際行動”,“仕途無望,我轉向從經濟上撈一把,如何去撈,我就是充分利用交通廳長和‘高開司’(高速公路開發總公司)總經理的職務,大搞權錢交易。我手中掌握著工程的發包權,承包商和包工頭想要工程,就有求於我,這就是我很好的發財機會”,這些自白足見其內心失衡之心態,自我控制的道德天平和紀律規範也由此開始失衡和失去制約作用。
儘管此前,盧萬里已經開始在大權在握、辛勤奮鬥的同時,出現了對金錢和腐化生活追逐的傾向,據有關人員回憶,上任之初,交通廳下屬的公司在廣東還有工程,盧萬里就隔三岔五地要往廣東跑。其時,雖已是地廳級幹部,但廣州城的霓虹燈照樣令他眼花繚亂,某司廣州辦事處對新任廳長的接待,經理薛某和他的哥兒們如龍某、湯某之流的接風洗塵,使盧萬里大開了眼界,至其時,盧才見識了鮑魚龍蝦,燕窩魚翅,總統套房,知道了有時候一條石斑魚的價格,抵得上鄉下農家的一頭大黃牛。也許,開始的盧萬里還有些拘謹,但隨著飛廣州的次數增多,也就心安理得,習以為常了。如果將這些細微的變化歸結為盧萬里腐敗之源,但是,其時的這種腐化尚只停留在滿足食之味、淫之欲的感官刺激層次之內,這種價值觀、幸福觀的變化可能會導致世界觀的變異,而1997年的這場政壇失利,無疑成為了盧萬里加速蛻變的催化劑。政治上失意後,盧萬里轉而從經濟上尋求補償和滿足,這種心理失衡,成為了盧萬里聚斂黑色收入最直接的導火索。盧萬里在反省中寫道:“我逐步忘記了思想改造,忘記了黨的宗旨,以至使我自私、貪婪的本性暴露無遺。”於是,吃喝玩樂,收受賄賂,從不習慣到習以為常,“以致犯了大罪”。
在中國多年來懲治腐敗犯罪的經驗中,其中一條便是對腐敗犯罪中的“59歲現象”的總結。可以說,“59歲現象”是中國特有政治體制的產物,是公職人員基於對即將失去的公共權力支配力而產生的心理恐慌,從而大肆實施“腐敗型”職務犯罪的一種特殊的犯罪現象。而1998年,對於年僅54歲的盧萬里來說,這種心理失衡卻提前來到了,基於對職位晉升追求而形成的功利目的的破滅,使其走上了瘋狂斂財的不歸之路。
權力失范 為追求經濟補償而瘋狂斂財
“好官激勵”不復存在了,而“約束”本來就極為有限,價值判斷標準的傾斜,為盧萬里實施職務犯罪撤除了最後一道心理障礙;而現實職權運行過程中各項紀律、規範的軟弱或者缺失,職權運行中各項潛規則的盛行,又為其犯罪動因的現實化提供了必要的外在條件和交易機會。身為安排上百億財政資金的修路總指揮,盧萬里不加限制的個人權力本來就是“財源”,要做的只是培養少數可靠對象為自己“行權”,分獲權力套現後的實惠。
作為貴州省交通廳的廳長、黨組書記,盧萬里集黨、政大權於一身,在現行黨政管理體制下,在交通系統內無人可對其制衡。交通系統政企不分、高度集權化的管理、運行模式,使得盧萬里在擁有交通系統最高行政管理權的同時,還掌控著作為公路建設、運營實體的貴州省高速公路開發總公司(下稱“高開司”)直接的管理權力。1998年至2002年間,貴州省重點公路建設的工作主要是由“高開司”來組織實施的,這一期間,由“高開司”組織實施的國家重點建設項目投資就達280多億元,如此巨額的資金運營安全又由作為國家行政管理職權代表的同一人來行使,集雙重權力為一體而又監督缺失的權力行使現狀,無疑為其實施權錢交易犯罪提供了天然的犯罪溫床。在權力的現實行使、運行中,以企業運營模式為主體的“高開司”,最終成為盧萬里的個人領地,他可以隨意越級提拔任用自己的心腹,使上下級之間形成了一種人身依附關係、錢權交易關係。同時,也可以將行政管理權與企業運營權獨攬於一身,利用行政管理權為任意行使企業運營權提供後盾和支持,從而自由地進行權力與金錢的交易。
據檢察機關查明,1998年6月至2002年1月,盧萬里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先後33次收受、索取他人賄賂款、物價值2559萬元。這些犯罪行為主要就是通過擔任“高開司”總經理職務、行使企業經營權的過程中實施的,而其所行使的國家行政管理權則為其通過經營權從事權錢交易犯罪提供了最為有力的權力支持和屏障作用。其犯罪的主要手法既有直接通過不當行使職權的方式謀取非法利益,也有利用制度設計中的缺陷實施的權錢交易行為,其犯罪的主要手段可歸納為三種具體形式:
(一)利用工程招、投標環節監督制約機制的缺失,實施職務犯罪行為
綜觀盧萬里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件的整個過程,其非法攫取巨額財產最直接的方法便是安排施工機會,這成為了盧萬里“下水”實施職務犯罪的開端。
二十世紀九十年代以來,在中國公路建設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公路建設成為了資金的高投入行業,每公里造價往往是成百上千萬元,高造價和不盡合理的預算給公路建設承包方創造了巨大的利潤空間,加上管理不規範、監督不到位,使工程施工權的授予環節和領域成了腐敗現象的多發、易發區域,承包人只要能拿到一段工程,就可以瞬間成為百萬富翁、千萬富翁。正因如此,通過行賄獲取參與公路建設的資格,在一定程度上成為交通、工程行業內默認並通行的潛規則。為加強對公路建設的管理,保證公路建設質量,國家在2000年1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頒布前均是通過部門規章的形式,具體規定了建設權的授予機制,以期扼制建設權授予過程中的錢權交易行為。
貴州省交通廳在公路建設招、投標管理上各種規章制度相對是比較齊備的,但因在制度的具體實施中,存在運行機制形式化、決策權行使過於集中以及監督機制缺位的內在缺陷,從而無法實現制度設計時所期望達到的效益和目標,儘管存在形式意義上的招、投標環節,但由於權力的介入和人為的干預,使招、投標環節基本或完全喪失了競爭和篩選的功能,相反本應具有優勝劣汰功能的招、投標環節卻成為了行賄者犯罪能力的角逐場。根據盧萬里案件的犯罪事實所進行事後的分析表明,這種功能缺失的狀況,在盧萬里下水之初的兩年間表現得尤為明顯,正是通過這兩年,盧萬里迅速蛻變為一個“路蠹”。
盧萬里深知公路建設權的授予是一項可以直接實現權力貨幣化的渠道,因而,必須將其全部納入其個人權力的操縱和控制之下。據貴州省交通系統部分幹部反映,在公路建設的招、投標中,盧萬里常表現出異乎尋常的“工作熱情”和“強烈的責任心”,整個招投標工作的全過程都要親自參與、直接指揮,為實現對招投標過程的嚴密控制,確保萬無一失,盧萬里經常要在管理者與經營者、“運動員”與“裁判員”的角色間不時進行著角色互換,並利用所掌握的最終決策權實現招投標決策的“自主化”。根據紀檢機關查證的情況,盧萬里不僅全程過問了貴(陽)新(寨)、貴(陽)畢(節)和凱(里)麻(江)三條公路的招標、邀標工作,還在最後定標階段,運用其所掌握的國家行政權發揮關鍵性的作用。如在貴新公路項目的招、投標過程中,盧萬里不僅擔任評標委員會主任,還親自決定評標委員會人員和專家組人員名單;在專家組評標過程中,他要到評標現場去了解情況;以種種理由隨意增減投標單位,圈進他的意中對象入圍競標。而且要求投標審查結果都要報廳黨組複查,最後由廳黨組實際上是盧萬里說了算,致使評標委員會根本無法發揮實際作用。盧萬里介入並控制招、投標結果的主要環節和手法有:一是在專家評審組組成中安排一定數量的可以支配和打招呼的人;二是制定一些所謂特殊性的限制條件,在資格審查階段剔除有實力的競爭者;三是在同一標段安排兩家以上有關係的希望中標的單位;四是讓希望中標的單位多投標段;五是向希望中標的單位泄露標底。通過這些手段,盧萬里即可輕而易舉地實現對招、投標工作的控制,為其後的權錢交易打下基礎。正是通過這些方法,盧萬里贏得了數筆交易的成功:
——1998年,貴(陽)畢(節)高等級公路投標前,貴州省建工集團第四建築工程公司副經理、建工集團貴畢、凱麻公路工程項目承包責任人李治安找到盧萬里幫忙,表示可按工程造價的3%給予回扣。盧領會其意並積極斡旋,使李所在的建工集團獲得總造價逾7100萬元的標段。為此,李先後送給盧回扣210萬元。2000年,李治安再次找到盧萬里,使只具備二級施工資信的建工集團通過了“資審”,順利“中標”總造價達1億多元的凱麻高等級公路第四契約段工程。隨後,李分四次將200萬元人民幣兌換成23萬多美元送給盧萬里。
——1998年夏,深圳粵龍公司前往貴陽參加貴畢公路投標,盧萬里在審核時發現粵龍公司只是二級資質單位,不符合投標主體的資質要求。此時,公司總經理胡民偉直接找到盧許以好處,盧遂將貴畢公路第四標段劃給粵龍公司,此筆業務,盧萬里即拿到100萬元現金。此後的2000年,盧萬里又從胡手中獲取100萬元賄賂,使其獲得了玉(屏)銅(仁)公路兩個標段的施工機會。
——1998年開始,某交通獨立支隊支隊長龍某在通過其同學、時任貴州“高開司”常務副總經理的薛某結交盧萬里後,即以向盧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支付回扣為約定,請求盧在招、投標中給予關照。為獲得回扣,盧萬里利用職權大肆為其在招標中獲勝效力,從貴(陽)新(寨)路、貴(陽)畢(節)路到凱(里)麻(江)路、關興路、清黃路,獨立支隊均連續中標,幾年間,該單位兌現的好處費即達380萬元。龍某在公路建設中大受其惠後,又將某警通公司介紹到貴州公路建設中,警通公司與部隊脫鉤後,成為了龍氏兄弟2人為主的民營企業,由於警通公司僅為二級資質,無論技術、設備、管理和財務能力均不具備承建高速公路的要求,且無業績可言。但因是龍某的公司,盧萬里為其在貴州公路建築市場立住腳跟費盡了心力。貴畢公路實行的是“邀請招標”,盧萬里即串通薛某,在貴畢路給該公司安排了一個標段。凱麻路招標時因為警通資質不過關,龍某還是通過盧萬里給具體負責人打了招呼,方分包一段給了警通公司;水黃路開工,警通公司也如願以償地獲得了一個標段的建設權。為感謝盧萬里,警通公司先後共行賄給盧萬里410萬元。
與此同時,盧萬里還通過自辦公司直接投標或強行分包的方法,讓其子盧斌實際控制的貴陽環城高速公司先後分包了凱麻高速公路一些標段路基工程,隨後又直接“投中”水黃高等級公路和關興高等級公路部分標段,父子倆從中提走“好處費”400多萬元。
(二)利用材料採購環節監督制約機制的缺失,實施職務犯罪行為
在掌控公路建設招、投標權的同時,盧萬里還通過權力直接介入材料採購環節,大肆侵吞國有財產。
1998年下半年,盧萬里親自過問將新建的貴新公路波形梁採購權直接交予其時由楊明任總經理的橋樑工程公司下屬公司省交通工程公司,波形梁採購總額涉資7000餘萬元,楊明從該項採購活動中輕而易舉地賺取了2000多萬元,作為酬謝楊送給盧萬里250萬元。
波形梁業務巨額的利潤使盧萬里產生了必須將其掌控於自己手中的想法,並利用手中的權力迅速實現了這一目標,其後盧親自“赤膊上陣”開始瘋狂攫取業務“利潤”。1999年4月,盧萬裡帶上原交通廳副廳長兼省高速公路開發總公司副總經理張有德等人前往新疆新神集團考察公路設施。為了掩人耳目,去新疆之前,還先行考察了江蘇、山東、廣東等地。5月10日,盧萬里主持召開辦公會議,決定將貴新、貴畢公路一級路段防護欄立柱基礎採用圓柱抽換立柱基礎,購買新疆新神集團的產品。為了說服與會人員,盧萬里一再強調這是專利產品,而且經過他做工作,新疆方面已將價格由每公里79萬元降至39.9萬元。當有的同志提出要公開招標採購時,盧萬里以“省委、省政府要求提前通車,時間來不及,耽誤了工期誰也負不起責”的籍口,壓制異議者。6月18日,盧萬里安排剛剛接任貴州省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總經理的杜連中與廣東申達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邵俊(盧萬里的女婿)簽訂了由邵俊事先擬訂好了的價值1.2億元的200餘公里全套安全防撞設施契約,並把契約的簽訂時間倒簽為5月18日,契約約定,1999年7月9日,貴州省高開司付給申達公司5000萬元,2000年2月,給付餘款2097.97萬元,合計7097.97萬元(20公里全套安全防護設施797.98萬元,12.6萬套迫緊器6299.99萬元。因為1999年10月國家審計署發現上述問題,故契約未執行完畢)。經查證,盧萬里所謂的高科技產品鑄鋼件迫緊器實為江蘇某鄉鎮企業生產的鑄鐵產品,江蘇方面結算12.6萬套迫緊器的貨款是550萬元(不含運費),與貴州高開司付出的6299.99萬元貨款相差5749.99萬元。
此外,貴州省交通廳下屬幾家企業的大宗設備的採購,盧萬里通過親自“過問”的方式收取了豐厚的回報。貴州省公路橋樑公司原總經理何開智所在的公司要買拌合樓,盧萬里將蔡某介紹給了何開智。何開智深知其中道理,將蔡某的7萬元美金回扣直接交給了盧萬里。某公司購買了一台瀝青砼攤鋪機,盧萬里安排向代理商索得10萬元美金,並從中分得4萬美金。
(三)尋找代理承攬工程
2000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正式頒布實施,為配合法律的實施,規範公路建設項目招投標活動,國家計委、交通部等7部委相繼出台了各項配套檔案和規範,並對公路建設招投標模式進行了改革,以期充分發揮專家組在招投標中的作用,鉗制行政長官的不當影響,扼制招投標活動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堵塞管理漏洞。在招投標方式上將長期延用的綜合評標法調整為無標底招標,從而大大限縮了權力出租的空間。
面對國家政策的調整,盧萬里也調整了其犯罪的手法。1999年底,由盧萬里運作,外商謝某出資購買了交通廳所屬的環城高速公司,並任命吳承輝為總經理,該公司實際上由盧萬里和其子盧斌控制。2000年元月底,盧斌就和吳承輝達成共識,由盧斌負責承攬聯繫工程,吳承輝負責施工。盧萬里父子採取的方法是,或以環城公司名義直接投標,或利用盧萬里的影響強行分包工程。貴陽環城高速公司先後從凱麻5標段和凱麻路9標段、10標段分包了部分路基工程,隨後又直接“投中”水黃路9標段和關興路13標段。盧家父子從環城高速公司提走部分“好處費”、“中介費”等合計400餘萬元。
出逃海外 終遭譴返釀驚天大案獲死刑
盧萬里案件的發案,肇始於1999年10月國家審計署派員到貴州審計國債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調查。在此次調查中,審計署發現了貴州省高速公路開發總公司違反有關規定,未實行招投標,將防撞護欄材料指定給貴州省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採購的情況。這一重要線索,引起了時任貴州省委常委、省紀委書記夏國華的重視,組織特偵組進行查究。1999年12月,省紀委調查組查封了貴州省交通工程公司、省高速廣告公司的財務賬本及相關憑證,時任貴州省高速廣告公司經理的楊明聞訊後立即潛逃。經查實,楊明之所以負罪潛逃,是因為在1995年和1998年貴新公路的防撞護欄波形梁的採購中,在上海先後註冊公司居間購銷,賺取價差數千萬元。倘若此事敗露,不但楊明將被判重刑,還會牽連出盧萬里等一批腐敗分子,盧萬里等只得安排楊明出逃,一方面規避調查,一方面找相關的人訂立攻守同盟,註銷公司,毀掉賬冊,讓重要知情人避風藏匿起來。
在此案的查證過程中,又引出了1999年4月在貴新、貴畢公路建設中,盧萬里利用職務便利,安排其下屬杜連中與廣東申達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邵俊(盧萬里之女婿)簽訂安全防撞設施契約,套取國家巨額國債專項資金的案件,並直接導致了邵俊的出逃。2001年8月21日,邵俊在白雲機場準備出境時被抓獲。聞知此情,盧萬里四處活動,並提供偽證干擾司法機關的調查,企圖保釋邵俊。從不承認邵俊是其女婿到承認邵俊與其女兒是同居,是他在國內“唯一的親人”,在貴州省紀委領導面前哭訴哀求保釋邵俊。2001年11月,國家審計署深圳特派辦到貴州繼續調查交通廳國債資金使用中存在的問題時,得知盧萬里的女婿邵俊已被公安機關刑拘,立即將主要案情報告國家審計署,國家審計署以《審計要情》向國務院領導反映了盧萬里涉嫌重大經濟違紀違法問題,國務院、中央紀委領導作了重要批示。為了不影響貴州的公路建設和查清盧萬里的問題,中共貴州省委、貴州省人民政府果斷決定,交流盧萬里任省經貿委副主任、黨組副書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