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彥倫(1083年-1151年),漢族,臨潢(今內蒙古巴林左旗)人,金代大臣。
天慶元年(1111年),盧彥倫被遼上京臨潢府留守蕭貞一召為屬吏,後任殿直、勾當兵馬公事,主管臨潢兵馬。金兵首圍臨潢,盧彥倫拒不投降,升團練使、勾當留守司公事。天輔四年(1120)五月,盧彥倫隨留守撻不野出降。任夏州觀察使(遙授),權發遣上京留守事。金軍撤軍後,撻不野反金,盧彥倫驅逐撻不野,殺盡城中契丹人,遼兵攻臨潢,盧彥倫固守七個月。天會二年(1124年),任知上京新城事,主持上京會寧府的修建。此後,盧彥倫改任靜江軍節度留後(遙授),知鹹州煙火事。不久,升任靜江軍節度使(遙授)。天眷元年(1138年),擔任行少府監兼都水使者,充提點京城大內所,後改利涉軍節度使。一個月後復任提點京城大內所。其後升任侍衛親軍馬步軍都指揮使,出任出使宋國賀歲元使。其後又改禮部尚書,加特進,封郇(xún)國公。
天德二年(1150年),盧彥倫出任大名府尹。天德三年(1151年),金主完顏亮令他營造燕京宮室,同年,盧彥倫因病去世,享年六十九歲。
基本介紹
- 本名:盧彥倫
- 所處時代:金代
- 民族族群:漢族
- 出生地:臨潢(今內蒙古巴林左旗)
- 出生時間:1083年
- 去世時間:1151年
- 主要成就:營建上京
人物生平,出仕遼國,歸順金國,平步青雲,再建宮室,主要成就,人物評價,親屬成員,史籍記載,
人物生平
出仕遼國
天慶元年(1111年),蕭貞一擔任遼上京臨潢府(今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巴林左旗林東鎮南郊)留守,將盧彥倫召為留守府的屬吏,在處理事務中以精明能幹聞名。當時,臨潢府境內有很多盜寇,而城中的士兵沒有統帥,留守因為盧彥倫有才幹,就向朝廷推薦讓他統帥軍隊,朝廷當即任命盧彥倫為殿直、勾當兵馬公事。
天慶四年(1114年),遼軍在出河店被金兵擊敗,大批潰兵逃回臨潢府,官府因為無力供養,就讓潰兵散居在百姓家中,而且下令讓百姓為士兵提供給養,而潰兵在百姓家中恣意妄為,無惡不做,百姓苦不堪言。
上京留守耶律赤狗兒無力制止潰兵,只好召集軍民訓話,他說:“契丹人、漢人早就是一家人了,現邊境軍情緊急,國家用度不足,致使兵士久居於百姓之家,如果士兵對百姓有侵擾,百姓也應理解。”大家都不敢反駁。只有盧彥倫站了出來,他說:“戰事發生以來,民間財力困竭,如今要百姓為國家供養軍士,固然義不容辭。但這些士兵恣行強暴,百姓實在難以忍受。況且契丹人、漢人都是大遼的子民,為什麼要強行奪取漢人財物給契丹人呢?”
金兵第一次兵臨臨潢府,金兵軍中有叫辛訛特刺的人,原來是臨潢府驛站的小吏,與盧彥倫是好友,因此被金兵派來招降盧彥倫,盧彥倫拒不投降,而且下令殺了辛訛特刺。隨後,遼廷任命盧彥倫為團練使、勾當留守司公事。
歸順金國
天輔四年(1120)五月,金太祖親率金軍進攻遼都城上京臨潢府,遼上京留守撻不野企圖據城固守,但不到半天功夫,外城即被金軍攻破,撻不野被迫率軍出降,盧彥倫也隨撻不野出降。被任命為夏州觀察使(遙授),權發遣上京留守事。
金軍撤軍還師後,撻不野據城反金,盧彥倫率領所部將撻不野逐走,隨後大肆殺戮,將城中契丹人盡數斬殺,並派遣使者向金軍報知此事。不久,遼將耶律馬哥率兵進攻臨潢府,盧彥倫率軍固守長達七個月,後來金兵派援兵來了,遼兵才解圍而去,盧彥倫因功被召入朝中晉見。
平步青雲
此後,盧彥倫改任靜江軍節度留後(遙授),知鹹州(治今遼寧省開原市)煙火事。不久,升任靜江軍節度使(遙授)。天眷元年(1138年),擔任行少府監兼都水使者,充提點京城大內所,後改利涉軍(治今吉林省農安縣)節度使。不到一個月,被召還京城,復任提點京城大內所。盧彥倫為人機智巧妙,能迎合悼平皇后的意願,因而頗受寵用。過了一年多,就升任侍衛親軍馬步軍都指揮使,期間還出任出使宋國的賀歲元使。其後又改禮部尚書,加特進,封郇(xún)國公。
再建宮室
主要成就
金上京城始建於金太宗天會年間,完善於金熙宗皇統年間。金上京城的總設計師和工程負責人就是盧彥倫。他原在遼國做官,金軍攻遼上京時降金。此後。因其守臨潢府有功,而被召到金上京會寧府為官。由他所營造的金上京會寧府,城址並不在金太祖建國初所居的皇帝寨,為了區別開,當時稱盧彥倫所建的城為“新城”。
盧彥倫不但對遼上京臨潢府的建築形制了如指掌,而且對北宋都城的建築風格與特色有所把握。因此在設計新城時,按照太宗與熙宗的意見,把遼上京和宋汴京的風格溶為一體,使金上京都城成為中國建築史上獨具風格與特色的傑作。
人物評價
《金史》:“危難之際,兩軍方爭,專城之將,國家之輕重系焉。李師夔非有君命,為眾所推,又能全活其人,猶有說也。盧彥倫之降,雖雲城潰,初志不確,何尤乎毛子廉。至如子廉不仕海陵,沈璋以片言降張覺,一善足稱,何可掩也。”
親屬成員
兒子:盧璣,字正甫,官至左宣徽使。
孫子:盧亨嗣,字繼祖,官至莒州刺史。
孫子:盧亨益。
重孫:盧兟,盧亨益之子。
史籍記載
《金史·卷七十五·列傳第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