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務
1998年施行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專門對
監理作了具體的規定:監理應是獨立的
第三方,是具有
法人資格的機構,與被監理項目的施工單位以及材料供應單位不得存有隸屬關係和其他利害關係。其職責是依據事實,客觀、及時、有效地提出建議和解決方案。
簡介
1.管理協調:
協調工作不僅要從技術下工夫,更要建立一整套
健全的
管理制度。通過
管理以減少施工中各專業的配合問題,建立以甲方、監理工程師、項目經理為主的統一領導,由專人統一指揮,解決各施工單位的協調工作,作為甲方、監理工程師、項目經理,首先要全面了解、掌握各專業的工序,設計的要求。這樣才有可能統籌各專業的施工隊伍,保證施工的每一個環節有序到位。
建立嚴格的隱蔽驗收與中間驗收制度。隱蔽驗收與中間驗收是做好協調管理工作的關鍵。此時的工作已從圖紙階段進入實物階段,各專業之間的問題更加形象與直觀,問題更容易發現,同時也最容易解決和補救。通過各部門的認真檢查,可以把問題減少到最小。
2.組織協調:
建立專門的協調會議制度,施工中甲方、項目經理應定期組織舉行協調會議,解決施工中的協調問題。對於較複雜的部位,在施工前應組織專門的協調會,使各專業隊進一步明確施工順序和責任。
3、及時總結經驗教訓
作為監理工程師,要善於不斷地總結工作中的經驗教訓。施工中協調部分的常見問題包括: 電氣部分與土建的協調;給排水與建築結構的協調;建築的外表、功能與結構的關係;各種預製件、預埋件、裝飾與結構的關係、施工的特點、要求;各輔助專業之間的協調等。
4、提高監理人員業務水平、綜合素質
產品質量的好壞與從業人員的水平素質不可分。在搞好管理的同時,應加強監理人員的技術培訓和專業水平的提高,以及對新技術產品的了解掌握。培養施工人員的敬業精神與細緻的工作作風,施工中不遺瑣碎,不留後患。
目的
(1)市場準入和市場行為規定。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禁止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或者以其他工程監理單位的名義承擔工程監理業務。禁止工程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擔工程監理業務。工程監理單位不得轉讓其工程監理業務。
(2)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單位關係的限制性規定。
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害關係的,不得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
(3)工程監理單位對施工質量監理的依據和監理責任。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檔案和建設工程承包契約,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並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4)監理人員資格要求及權力方面的規定。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選派具備相應資格的總監理工程師和(專業)監理工程師進駐施工現場。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其工程上使用或安裝,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道工序的施工。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建設單位不撥付工程款,不進行竣工驗收。
(5)監理方式的規定。 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範的要求,實行旁站、巡視和平行驗收等方法,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
內涵
1、在工程竣工驗收時,督促
承包商向
業主方提交《質量保修書》,其內容為具體保修項目、期限以及有關承諾。
2、工程進入保修階段,除承包商保留必要的人員外,監理單位也應視情況保留必要的人員,最好是參加過前一階段監理工作並熟悉情況的人員。
3.監理要與業主方密切聯繫,關注工程使用狀況是否正常,隨時聽取用戶意見,同時與承包商保持聯繫。
4、在工程保修期將到期的前1—2個月,由監理組織業主方以及承包商共同對工程進行全面目測檢查。
5、監理對用戶反饋的意見和檢查中發現的質量問題要進行詳細調查分析,並確定質量缺陷的事實和責任。比較嚴重的質量缺陷應由監理人員組織業主、設計單位和承包商共同研究確定原因,關鍵是要確定該工程質量缺陷產生的原因和責任。
6、如發現質量問題,監理及時發出《工程維修通知書》,要求承包商在接到通知書後在規定期限內派人進行維修。比較重大的質量缺陷,如基礎不均勻沉降和屋面、地下室滲漏等質量問題,要求責任方提出缺陷的處理方案,經過監理、設計、業主方共同審批後,由監理人員監督實施處理。
7、承包商若不能按契約約定及時進行維修,監理人員應書面通知業主,按契約可由業主委託其他承包商完成,所發生的費用依據施工契約規定在質量保修保證金中扣除。
8、保修期滿後,監理方還應協助業主方完成保修金的結算和支付審批工作,同時完成監理費用的結算工作。
釋義
1、設計階段合理把握投資控制
(1)、採用設計招標形式選擇最合理的設計方案,促使設計單位採用先進技術,降低工程造價;
(2)、對擴初設計的總圖方案及單項設計方案進行評價,通過技術經濟指標的計算、比較與分析,選取最合理的方案;
(3)、推行限額設計。
2、招標階段協助業主選擇最佳承包商
(1)嚴格以批准的設計概算為控制目標,編制施工招標檔案,起草施工契約條款,作出工程量清單和工料說明,協助業主通過招投標選擇承包商,這是工程監理在招標階段的重要任務。
(2)堅持招(投)標確定合理的契約價款 要加強對施工隊伍的資質審查。施工隊伍的素質,將直接影響到工程的質量和工期,對工程的經濟效益起決定性的作用。同時確定合理的工程契約價款。堅持招(投)標,確定合理的契約價款,對施工階段的進度控制和結算工作起到一定的積極作用。監理工作必須符合契約要求,必須在國家法規政策的範圍內,保證每一筆工程賦予的支付都符合契約的要求。在工程施工活動中,監理工程師處於主導地位,承包人與業主的貨幣收支行為是否準確和合理,取決於監理工程師所簽認的工程費用是否公正。契約管理是控制和協調的依據,也是經濟的法律手段,因此增強契約管理意識,完善契約條款十分重要。
(3)設備費、材料費在建築安裝工程中約占整個造價的70%左右,是
工程直接費的主要組成部分。因此,在監理過程中,不可忽視這一部分,要引進競爭機制,開展設備、材料的招(投)標工作,保證產品的質量,以降低工程造價。
3、竣工階段嚴格審核工程結算
優缺點
監理公司資質分為綜合資質、專業資質和事務所三個序列。專業資質原則上分為甲、乙、丙三個級別,並按照工程性質和技術特點劃分為14個專業工程類別;除房屋建築、水利水電、公路和市政公用四個專業工程類別設丙級資質外,其它專業工程類別不設丙級資質。
1、甲級
(1)具有
獨立法人資格且註冊資本不少於300萬元。
(2)企業技術負責人應為
註冊監理工程師,並具有15年以上從事工程建設工作的經歷或者具有工程類高級職稱。
(4)
監理公司近2年內獨立監理過3個以上相應專業的二級工程項目,但是,具有甲級設計資質或一級及以上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申請本專業工程類別甲級資質的除外。
(5)監理公司具有完善的組織結構和質量管理體系,有健全的技術、檔案等管理制度。
(6)監理公司具有必要的工程試驗檢測設備。
(7)申請監理資質之日前兩年內,企業沒有違反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行為。
(8)申請監理資質之日前兩年內沒有因本企業監理責任造成重大質量事故。
(9)申請監理資質之日前兩年內沒有因本企業監理責任發生三級以上工程建設重大安全事故或者發生兩起以上四級工程建設安全事故。
2、乙級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註冊資本不少於100萬元。
(2)監理公司技術負責人應為註冊監理工程師,並具有10年以上從事工程建設工作的經歷。
(3)註冊監理工程師、註冊造價工程師、一級註冊建造師、一級註冊建築師、一級註冊結構工程師或者其它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合計不少於15人次。註冊造價工程師不少於1人。
(4)有較完善的組織結構和質量管理體系,有技術、檔案等管理制度。
(5)有必要的工程試驗檢測設備。
(6)申請工程監理資質之日前兩年內,企業沒有違反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行為。
(7)申請工程監理資質之日前兩年內沒有因本企業監理責任造成重大質量事故。
(8)申請工程監理資質之日前兩年內沒有因本企業監理責任發生三級以上工程建設重大安全事故或者發生兩起以上四級工程建設安全事故。
3、丙級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註冊資本不少於50萬元。
(2)監理公司技術負責人應為註冊監理工程師,並具有8年以上從事工程建設工作的經歷。
(3)相應專業的註冊監理工程師不少於《專業資質註冊監理工程師人數配備表》中要求配備的人數。
(4)有必要的質量管理體系、檔案管理和規章制度。
(5)有必要的工程試驗檢測設備。
備註
工程監理公司承攬監理業務的表現形式有兩種:一是通過投標競爭取得監理業務。二是由建設單位直接委託取得監理業務。通過投標競爭取得工程監理業務,是市場經濟體制下比較普遍的形式。我國《招標投標法》明確規定,關係到公共利益安全、政府投資、外貿工程等實行監理必須招標。在不易公開招標的機密工程或沒有競爭對手的情況下,或者是工程規模比較小、比較單一的監理業務,或者是對原工程監理單位的續用等情況下,建設單位也可以直接委託工程監理業務。
專家提示:需要提醒監理單位應注意的是“對原工程監理單位續用的情況下建設單位可以直接委託工程監理業務”這一點,如果監理單位做好這一點的工作,不但可以以較少的成本承攬到更多的監理業務,而且還可以為建設單位節約一部分監理的招標費用,達到雙贏的目標。
注意事項
(1)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遵守監理行業職業道德,不參與惡性競爭活動,嚴格履行委託監理契約。
(2)嚴格按照批准的經營範圍承接監理業務,特殊情況下,承接經營範圍以外的監理業務時,需向資質管理部門申請批准。
(3)承攬工程監理公司業務的總量要視本單位的力量而定,不得在與建設單位簽訂監理契約後,把工程監理公司業務轉包給其他工程監理公司,或允許其他企業、個人以本監理單位的名義掛靠承攬業務。
(4)對於監理風險較大的建設工程,可以聯合幾家工程監理單位組成聯合體共同承擔監理業務,以分擔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