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語釋義
不妨拆開“監理”這兩個字,進行分析。“監”是
監視、
督察的意思。《
詩·
小雅·
節南山》就有:“何用不監。”“監”是一項目標性很明確的具體行為,進一步延伸的話,它有視察、檢查、評價、控制等 糾偏、督促實現目標 。“理”可從幾個方面進行理解。首先,是一個哲學概念,通常指條理、準則。如戰國
韓非子認為:“理者,成物之文(指規律)也”;其次,“理”通“吏”,是一個官員或執行者。
以此引申“監理”的含義,可表述為:以某項條理或準則為依據,對一項行為進行監視、督察、控制和評價。當然,這是由一個執行機構或是一執行者來實施的行為,這個機構或人也可以稱作“監理”。而“疏理”側重於對計畫、組織、指揮、控制、協調等的從中疏理、實現目標的意思。
因此,綜合上述幾層意思,“監理”的含義可以更全面地表述為:一個執行機構或執行者,依據準則,對某一行為的有關主體進行
督察、監控和評價,守“理”者按程式辦事,違“理”者則必究;同時,這個執行機構或執行人還要採取組織、協調、控制、措施完成任務,使主辦人員更準確、更完整、更合理地達到預期目標。
性質
1、服務性
它不同於
承建商的直接生產活動,也不同於建設單位的直接投資活動,它不向建設單位承包工程,不參與承包單位的利益分成,它獲得的是技術服務性的
報酬。工程建設監理的服務客體是建設單位的工程項目,服務對象是建設單位。這種服務性的活動是嚴格按照委託監理契約和其他有關工程建設契約來實施,是受法律約束和保護的。
2、科學性
監理的科學性體現為其工作的內涵是為
工程管理與工程技術提供智力的服務。
3、公平性
工程監理機構應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和有關契約為準繩,在維護業主合法權益時,不損害承包商的合法權益,這體現了工程監理的公平性。
4、獨立性
與建設單位、
承建商之間的關係是一種平等主體關係,應當按照獨立自主的原則開展監理活動。
原則
1、監理工作以委託監理契約為依據,實施監理前必須簽訂書面契約;
2、工程建設監理實行總監負責制;
3、應“公正,獨立,自主”的開展工作,維護建設方與不損害承包方的合法權益;
4、建設單位與承包單位之間與建設工程契約有關的聯繫活動應通過監理單位進行;
5、被監理單位必須接受監理;
6、嚴格
質量保證體系,凡列入基本建設計畫的工程項目,都應實行“政府監督,社會監理,企業自檢”的質量保證體系。
誤區糾正
很多人把監理解釋為“監督管理”,不夠全面,監理管理的許可權源於國家法律法規、監理規範、委託監理契約和業主的授權,作為獨立的第三方,為更好的履行委託監理契約,對工程項目採取組織協調和控制,以實現工程項目的質量安全、進度、投資目標。
相關制度
“監理”是一種國際慣例。
建設部1988年印發的《關於開展建設監理工作的通知》指出,建設監理是商品經濟的產物,建立建設監理制度首先是為適應商品經濟的發展和
基本建設投資體制、設計與施工管理體制的改革新格局;其次,為了開拓國際建設市場,進入國際經濟大循環,需要參照國際慣例實行建設監理制度,以便使我國的建設體制與國際建設市場相銜接。
儘管這裡說到,建設監理制度是國際慣例,顯然不是指某種特定的工程管理或
工程諮詢模式,因為國際上沒有一種統一的
工程管理或工程諮詢的慣例,而且在英語辭彙中實際是找不到“監理”這個概念的(“監理”一詞從日本引入)。同年,
建設部印發《關於開展建設監理試點工作的若干意見》的通知也指出,開展監理試點的指導思想是:改革建設項目管理體制,提高投資效益和建設水平。
可見,建立監理制度是為了解決我國建設項目傳統管理模式存在問題(即投資、進度、質量目標的嚴重失控),改革舊有建設項目管理體制。當然,除了這個內部原因,也有來自外部的原因:一是聘請國外的項目管理專家進行項目管理是世界銀行、
亞洲開發銀行、德國復興銀行等銀行的貸款條件之一;二是海外工程承包的教訓,主要是在管理、契約上的失誤。
本來監理應為諮詢或從事項目管理工作,但基於一些深層原因,監理已經
異化為施工監理,監理是一重要控制的行業。 建設工程監理(以下稱工程監理)單位是建築市場的主體之一,它是一種高智慧型的有償技術服務,我國的工程監理屬於國際上業主方項目管理的範疇。在國際上把這類服務歸為
工程諮詢(工程顧問)服務。
國家推行強制監理的一個重要目的是通過對監理企業法律責任的規定,促進建築市場的規範,制約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的建設行為。這就是說,如果建設單位存在違反法規、規範的行為,監理應予以制止或向有關部門報告。可是當今的建築市場是
買方市場,而且許多地方政府為了鼓勵投資增長GDP往往對建設單位的違規行為視而不見。如建設單位對安全投資的不足,對建設程式的違背;又如,有的建設單位認為施工方的實體質量還可以,對施工單位違反其他應該遵守的法律法規義務和規範規定的行為不重視,甚至為了進度和費用予以縱容,如果監理按照規定阻止,必將違背委託人的意願,並將因此同甲乙雙方產生矛盾,成為被孤立甚至打擊的對象。
總監職責
1、確定項目監理機構人員及其崗位職責;
2、組織編制監理規劃,審批監理實施細則;
3、根據工程進展情況安排監理人員進場,檢查監理人員工作,調換不稱職監理人員;
4、組織召開監理例會;
5、組織審核分包單位資格;
6、組織審查施工組織設計、(專項)施工方案、應急救援預案;
7、審查開復工報審表,簽發開工令、工程暫停令和復工令;
8、組織檢查施工單位現場質量、安全生產管理體系的建立及運行情況;
9、組織審核施工單位的付款申請,簽發工程款支付證書,組織審核竣工結算;
10、組織審查和處理工程變更;
11、調解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的契約爭議,處理費用與工期索賠;
12、組織驗收部分工程,組織審查單位工程質量檢驗資料;
13、審查施工單位的竣工申請,組織工程
竣工預驗收,組織編寫工程質量評估報告,參與工程竣工驗收;
14、參與或配合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15、組織編寫監理月報、監理工作總結,組織整理監理檔案資料。
職業道德
1、維護國家的榮譽和利益,按照“守法、誠信、公正、科學”的準則執業;
2、執行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範、標準和制度,履行監理契約規定的義務和職責;
3、努力學習專業技術和監理知識,不斷提高業務能力和監理水平;
4、不以個人名義承攬監理業務;
5、不同時在兩個以上監理單位從事監理活動,不在政府和施工、材料設備的生產供應單位兼職;
6、不為所監理項目指定承建商、建築構配件、設備、材料和施工方法;
8、不泄露所監理工程各方認為需要保密的事項;
9、堅持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工作紀律
1、遵守國家的法律和政府的有關條例、規定和辦法等;
2、認真履行工程建設監理契約所承諾的義務和承擔的責任;
3、堅持公正的立場,公平地處理有關各方的爭議;
4、堅持科學的態度和事實求是的原則;
5、堅持按監理契約的規定向業主提供技術服務的同時,幫助被監理單位完成其擔負的建設任務;
6、不以個人的名義在報刊上刊登承攬業務的廣告;
7、不得損害他人名譽;
8、不泄露所監理的工程需保密的事項;
9、不在任何承建商或材料設備供應商中兼職;
10、不擅自接受業主的額外津貼,不接受被監理單位的任何津貼,不接受可能導致判斷不公的報酬。
認證考試
建築管理專業資格認證
隨著房地產業的回熱以及城市規劃的進一步加強,建築行業呈現出前所未有的發展勢頭。舉行的住博會、九運會更刺激建築行業的發展。專家預測,加入WTO將促進我國建築業市場的進一步開放與發展。但是,與國際水準相比,國內
建築行業在生產率、生產規模、技術水平、管理水平、服務意識、現代化程度等方面還很落後,而先進的企業經營理念、項目決策水平、管理模式、機制轉換等都需要企業高層人士來運籌帷幄。專家指出,中國建築業要步入國際市場,當務之急是培養和吸引具有國際知識和經驗水平的人才。行業的發展與人才的培養要求有一把衡量尺度使之更趨規範化、合理化,為規劃建築行業
專業技術人員的執業市場,新一輪建築管理專業人才資格認證再度紅火。下面是記者了解到的有關於建築管理專業人才資格認證:
符合參加部分科目考試條件,並在2000年底前參加過一級
註冊建築師資格考試的人員,可以繼續報考。除續考人員外,不再辦理新的部分科目考試手續;
首次參加考試的人員按照“2001年度一級註冊建築師資格考試報考條件”規定申報。
不具備規定學歷,首次參加考試的人員應從事建築設計工作累計15年以上,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作為項目負責人或專業負責人,完成建築工程分類標準三級以上項目四項(全過程設計),其中二級以上項目不少於一項;
完成綜合性中型以上項目四項(全過程設計),其中大型項目或特種建築項目不少於一項。
二級註冊建築師資格考試報考條件
首次參加考試的人員按照“2001年度全國二級註冊建築師資格考試報考條件”的規定申報;
具有助理建築師、助理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並從事建築設計或者相關業務滿3年或以上的人員,可以申報考試;
不具備規定學歷首次參加考試的人員應從事建築設計工作累計13年以上,成建築工程分類標準四級以上項目四項(全過程設計),其中三級以上項目(或中型工業建築項目)不少於一項者。
CIOB——建築行業最高認證
英國皇家特許建造學會(CIOB) 成立於1834年,是一個主要由從事建築管理的專業人員組織起來的社會團體。在過去40多年中,其會員數量翻了10多倍(從1965年的4000人增加到在全世界超過100多個國家中擁有43,000多人),CIOB認證已成為國際上最高級別的建築行業認證。CIOB會員在中國發展迅速,至今已有7000多名CIOB會員,其中包括22名皇家特許建造師(21個MCIOB,一個FCIOB)。主要分布在北京、上海、天津、西安、重慶、武漢等地。CIOB中國分會的臨時辦事處設在北京。
據CIOB駐北京辦事處負責人王飛介紹,CIOB專門設有信息中心以便會員們查詢有關建築業的最新資料,注重幫助和引導會員們繼續進行專業發展,以不斷提高個人的專業素質;負責有關建築管理標準的制定和維護,並通過有關期刊和各種會議進行傳播,組織科研,引導會員參與國內外有關建築管理的教育與實踐。
該學會具有不同層次的會員,其中最高的兩個層次的會員,資深會員(FCIOB)和正式會員(MCIOB),被稱為“皇家特許建造師”(Chartered Builder)。國內外越來越多的從事建築管理的專業人員希望成為皇家特許建造師。
取得CIOB認證資格的人才,受到國內外各大建築公司的青睞,例如,英國的許多公司通常要求其項目管理人員獲得這一資格,一方面可以證明個人的實力,另一方面可以增強公司的社會地位。而一個公司要想成為CIOB特許建築公司,也要求公司的絕大多數的部門經理均取得特許建造師這一資格。
報考條件
1、參加全科(四科)考試的條件:
工程技術或工程經濟專業大專(含大專)以上學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工程技術或工程經濟中級職務,並任職滿3年。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工程技術或工程經濟專業高級職務。
1970年(含1970年)以前工程技術或工程經濟專業中專畢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工程技術或工程經濟專業中級職務,並任職滿3年。
2、免試部分科目的條件:
對從事工程建設監理工作並同時具備下列四項條件的人員,可免試《
工程建設契約管理》和《工程建設質量、投資、進度控制》兩科。
1970年(含1970年)以前工程技術或工程經濟專業中專(含中專)以上畢業;
從事工程設計或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滿15年;
從事監理工作滿1年。
發展歷程
工程監理制度
我國於1988年開始工程監理工作的試點,1996年在建設領域全面推行工程監理制度。自提出推行工程監理制度,經歷了準備階段(1988年)、試點階段(1989-1992年)、穩步發展階段(1993-1995年)以及全面推廣階段(1996年-至今)四個發展階段。積累了豐富的經驗,也反映出很多問題。
試點階段(1988~1992)
1988 年 7 月 25 日,建設部發布《關於開展建設監理工作的通知》,提出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建設監理制度;同年 11 月 28 日,建設部又發出了《關於開展建設監理試點工作的若干意見》,決定建設監理制先在北京、上海、南京、天津、寧波、瀋陽、哈爾濱、深圳八市和能源、交通的水電與公路系統進行試點。1991 年 12 月 16 日,建設部侯捷部長在全國建設工作會上指出,建設監理試點工作已在全國 25 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 15 個工業、交通部門開展,實施監理的工程在提高質量、縮短工期、降低造價方面取得了顯著的效果。
穩步發展階段(1993~1995 年)
1992 年,我國為工程監理制定了一系列的規章制度,包括《
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試行辦法》、《
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和註冊試行辦法》、《關於發布建設工程監理費有關規定的通知》。到 1992 年底,全國有 28 個省、市、自治區及國務院的 20個工業、交通等部門先後開展了建設監理工作,累計對 1636 項、投資額 2396 億元的工程項目實施監理。1993 年,在全國第五次建設監理工作會議上,建設部全面總結了監理試點的成功經驗,根據形勢發展的需要和全國監理工作的現狀,部署了結束試點、轉向穩步發展階段的各項工作。1995 年 10 月,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發了《工程建設監理契約》示範文本;同年 12 月,建設部、國家計委頒發了《
工程建設監理規定》。
全面推行階段(1996年開始至今)
從1996 年開始,在全國全面推行建設工程監理制度。1997 年 11月 1 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築法》第三條規定:“國家推行建築工程監理制度。”這是我國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對工程監理作出規定。2000 年 1 月 30 日發布施行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279 號),對工程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作出了具體的規定。2004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的《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393 號),對工程監理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理責任作出了規定。截至 2009 年 12 月底,全國共有監理企業 5867 多家,其中綜合資質 55 家,甲級 2050 家,乙級及以下 3762 家,國家註冊監理工程師 11 萬餘人,監理從業人員超過 56 萬人。監理工作覆蓋了房屋建築、市政公用工程、冶煉、石油化工、水利水電、電力、公路、港航、通信等眾多類別的工程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