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法律關係

監獄法律關係,是指監獄法所調整的監獄對罪犯執行刑罰,實施懲罰和改造而形成的監獄與罪犯和其他機關、組織或公民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監獄法律關係
  • 主體:監獄、監獄的人民警察
  • 客體:行為、物和精神財富三種
  • 屬性:權利義務關係
概念,特徵,主體與客體的構成,

概念

其包括三個方面的含義:監獄法律關係是監獄法律規範而形成的主體之間特定的權利義務關係;監獄法律關係是基於監獄對罪犯執行刑罰而產生的社會關係監獄法律關係是監獄與罪犯和其他機關、組織或公民之間發生的社會關係。

特徵

監獄是法律關係一方的當然主體,監獄法律關係是在監獄行刑過程中形成的各參加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所以作為國家刑罰執行機關的監獄必定是法律關係一方的當然主體。無論是在監獄行刑關係中,還是在獄政管理關係中、教育改造關係或組織管理關係中,都必須有監獄一方的參與。
主體地位的不平等性,監獄法律關係大多表現為 監獄與罪犯之間的懲罰與被懲罰改造與被改造的關係。監獄是國家的刑罰執行機關,代表國家對罪犯實施懲罰和改造,其地位當然優於處於被懲罰、被改造地位的罪犯。
主體權利義務的統一性,主體的權利和義務經常是相互交織,相互滲透,不可分割的。就監獄而言,法律上的權利,又稱職權,這是一種權利與義務的結合體。它既是監獄的權利或權力,又是監獄必須履行的職責,監獄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轉讓或放棄自己的權利。就罪犯而言,他們有些權利也是和義務相交織的。如,罪犯在監獄服刑期間,有受教育和勞動的權利,同時,接受教育,參加勞動又是罪犯的法定義務。

主體與客體的構成

監獄法律關係的主體,包括監獄、監獄的人民警察、罪犯、公安機關、檢察院人民法院和武警等。
監獄法律關係的客體,主要包括行為、物和精神財富三種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