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法規

監察法規,是國家監察委員會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的一種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監察法規
提出,通過,內容,

提出

2019年8月,國家監察委員會致函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提出,隨著國家監察體制改革不斷深入,監察工作中一些深層次問題逐漸顯現,監察法中一些原則性表述需要進一步具體化。為便於各級監察機關更好地執行和適用法律,國家監察委員會擬制定出台《監察法實施條例》,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立法法或者作出相關決定,為國家監察委員會制定監察法規提供法律依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高度重視國家監察委員會的意見,按照工作安排,法制工作委員會、監察和司法委員會經與國家監察委員會工作部門密切溝通協商,認為為了保障國家監察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明確國家監察委員會可以制定監察法規,是必要的、可行的。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國家監察委員會工作部門,擬訂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國家監察委員會制定監察法規的決定(草案)》,委員長會議決定提請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
對監察法規作出明確規定,較為理想的解決方式是修改立法法。立法法是對我國的立法體制、立法許可權和立法程式作出系統規定的基本法律,該法於2000年頒布實施,並於2015年作了重要修改。立法法的制定和修改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考慮到立法法的修改除涉及監察法規制定權外,關於立法的指導思想、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的職責、授權立法等規定都需要研究和修改,立法法修改近期尚未提上立法工作日程。因此,通過修改立法法來明確國家監察委員會制定監察法規的職權,時間上恐難以適應國家監察委員會的實際工作需要。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決定,明確國家監察委員會可以制定監察法規,既具有法律效力,又能夠及時地解決問題,比較適當、可行。採取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決定的方式,對機構職責問題作出規定,以往是有過先例的。國家監察委員會是最高監察機關,制定監察法規是國家監察委員會履行憲法法律職責所需要的職權。我國憲法規定,監察委員會的組織和職權由法律規定。在立法法修改前,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關於國家監察委員會制定監察法規的決定,是必要的,符合憲法和監察法的原則和精神。同時,建議對立法法的修改抓緊研究,對國家監察委員會制定監察法規及相關問題作出規定。

通過

2019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國家監察委員會制定監察法規的決定》,自2019年10月27日起施行。

內容

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保障國家監察委員會依法履行最高監察機關職責,根據監察工作實際需要,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決定:
一、國家監察委員會根據憲法法律,制定監察法規。
監察法規可以就下列事項作出規定:
(一)為執行法律的規定需要制定監察法規的事項;
(二)為履行領導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工作的職責需要制定監察法規的事項。
監察法規不得與憲法、法律相牴觸。
二、監察法規應當經國家監察委員會全體會議決定,由國家監察委員會發布公告予以公布。
三、監察法規應當在公布後的三十日內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撤銷同憲法和法律相牴觸的監察法規。
四、本決定自2019年10月2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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