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用印章印文署押罪

盜用印章印文署押罪是指行為人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產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危險的行為。中國台灣刑法中偽造文書印文罪的一種。主要特徵:本罪的行為客體是印章、印文或署押。印章是指用以顯現印文之物。印文是指蓋以印章顯現出的文字或符號。署押是指署名劃押,包括簽名、捺指印或以其他符號代簽名等。

本罪的行為客體僅以私章、私印文及署押為限,公印、公印文不屬於本罪的行為客體。本罪的行為是盜用。盜用是指無權使用的人,擅自使用他人的印章、印文或署押。行為人的盜用行為必須產生足以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的危險。本罪的行為人在主觀上必須明知是他人的印章、印文或署押,而故意盜用,才能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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