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印章印文署押罪

偽造印章印文署押罪是指行為人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產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的行為。中國台灣刑法中偽造文書印文罪的一種。主要特徵:本罪的行為客體是印章、印文或署押。印章是指用以顯現印文之物。印文是指蓋以印章而顯現出的文字或符號。署押是指署名劃押,包括簽名、捺指印或以其他符號代簽名等。

本罪中的印章、印文及署押以私人的為限,公印、公印文不屬於本罪的行為客體。本罪的行為是偽造。所謂偽造,是指無製作權的人,擅自製作他人的印章、印文或署押。行為人偽造他人印章、印文或署押的行為必須足以產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的危險。本罪的行為人在主觀上必須出於故意,而且明知其所偽造的是印章、印文或署押的,才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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