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鍵銘

盛鍵銘,男,1965年9月17日出生於浙江省金華市,漢族,大學文化。原系金華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副局長。

2012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依法逮捕。2012年10月8日被提起公訴。2012年11月16日義烏市人民法院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年零三個月,被告不服,提出抗訴。2013年3月22日,金華中院二審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2015年7月30日,金華中院裁定,對罪犯盛鍵銘準予減刑一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盛鍵銘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日期:1965年09月17日
  • 出生地:浙江省金華市
  • 性別: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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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履歷

2005年8月開始擔任金華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副局長,分管法規處、醫療器械處、醫療器械監管、行政審批等工作。

人物事件

強制措施

因涉嫌犯受賄罪於2012年6月21日被金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依法逮捕。

提起公訴

義烏市人民檢察院以義檢刑訴(2012)第287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盛鍵銘犯受賄罪,於2012年10月8日向浙江省義烏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一審宣判

義烏市人民法院於2012年11月16日作出(2012)金義刑初字第2659號刑事判決,以被告人盛鍵銘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零三個月;違法所得人民幣394400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宣判後,原審被告人盛鍵銘不服,提出抗訴。

二審判決

2013年3月22日,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原審被告人盛鍵銘及其辯護人提出收受的部分財物不應認定為受賄、盛鍵銘具有立功表現及請求二審予以改判的抗訴理由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檢察人員的出庭意見與查明的事實及法律規定相符,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執行變更

執行機關浙江省第五監獄於2015年7月13日提出減刑建議,報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金華中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金華中院經審理查明,罪犯盛鍵銘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遵紀守法,違法所得人民幣394400元已追繳,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學習,成績優良,積極參加勞動,態度端正,服從分配,努力完成勞動任務。2014年獲監獄級表揚。
2015年7月30日,金華中院經審理後認為,罪犯盛鍵銘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減刑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相關條款之規定,裁定如下:對罪犯盛鍵銘準予減刑一年(刑期自2012年6月21日至2021年9月2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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