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餘是指公司於營業年度終了辦理結算時,淨資產超過已收到股本與累計公積之和的差額。盈餘分派是指將盈餘以股息紅利的形式分派給股東。
盈餘分派以各股東持有股份的比例為準,按此比例分派。但是,如果公司發行有特別股,則特別股的盈餘分派依照章程的規定。盈餘分派須於營業年度終了,盈餘分派議案經股東會通過後,才能進行。在營業年度的中途不能進行盈餘分派。
股份有限公司在每一營業年度或每一決算期結束時將該年度或決算期所獲盈餘分配給股東。一般情況下,只有當公司有盈餘時,才能進行盈餘分派,但有些國家的公司法允許在一定情況下進行無盈餘股利分派,或者公司開業前分派股息,如建設股息。盈餘分派應當按盈虧分派議案進行。公司每次決算時,董事會須根據有關法律、規則提出盈餘分派議案,提交股東大會通過,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後方可據此進行分派。盈餘必須按法律規定的順序依次分派。首先用盈利彌補公司往年的虧損;再從盈餘中按一定比例提取公積金;當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還有盈餘的,按章程規定向股東分派股息和紅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