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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體要求
傳染病防治作為公共衛生安全領域內的一項重要內容,直接關係到人民民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關係經濟社會發展和大局安全穩定。各縣(市、區)及有關部門要從加強傳染病防治及公共衛生安全,維護國家及人民切實利益的高度,深刻認識加強傳染病防治人員安全防護的重要意義。要堅持“以人為本、依法科學、分類指導、突出重點、強化保障”的原則,認真履行職責,落實傳染病防治人員安全防護措施,並建立健全傳染病防治人員安全防護工作機制,切實維護傳染病防治人員健康權益,不斷提高全市傳染病防治工作整體水平,持續保持良好防控態勢。
二、主要任務
(一)加強傳染病疫情調查處置人員的安全防護。
1.加強疫情現場調查處置人員安全防護。各地、各部門要根據傳染病防治人員接觸風險程度和崗位需要,嚴格執行國家、省規定的傳染病防治人員的防護標準、規範,健全和完善各類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對從事現場流行病學調查、衛生消殺處理、實驗室採樣檢測、傳染病病人轉運和救治、口岸檢疫、動物疫病防治、監督執法等防治人員,要根據傳染病類別配備符合生物安全標準的防護裝備,裝備必要的調查處置設備設施,使所有疫情現場調查處置人員在安全防護下開展工作,嚴禁其在無防護措施條件下接觸處置傳染病患者、染疫動物、病死野生動物及其產品。對於新發傳染病,要根據其傳播特點和可能暴露的風險等級,採取相應的防護措施。要建立傳染病防治人員安全風險評估機制,保障防治人員人身安全,不受現場調查處置疫情侵害。〔市衛健委、市農業農村局、市林業局、海關部門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2.建立應急使用物資儲備制度。各地、各有關部門要針對應對突發傳染病事件需要,建立完善應急使用物資儲備制度,按照“平戰結合、分類配置、分級儲備、勤儉節約”的原則,有計畫地儲備若干傳染病防控應急物資、預防性用藥、治療藥品、重點傳染病疫苗等物資。根據省《衛生應急基本物資儲備目錄》,制定我市《衛生應急基本物資儲備目錄》,明確各類應急物資品種、數量、儲備單位及管理要求,平時合理採購、定量儲備,一旦發生重大疫情,及時、合理分發和使用應急儲備物資,有效應對各類重大傳染病疫情。〔市工信局、市衛健委、市財政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林業局、海關部門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3.規範職業暴露應急處置機制。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制定傳染病防治人員職業暴露應急處置預案,建立職業暴露防護工作流程、管理制度及快速應急處置機制,規範職業暴露應急處置工作。有計畫、有步驟地組織開展防治人員防護知識、技能培訓和應急處置演練,重點強化一線防治人員崗位培訓和新進防治人員崗前培訓及應急處置演練。要落實感染監測、消毒隔離等措施,及時做好職業暴露處置以及疫點、疫區和被污染場所和物品的衛生處理,防止病媒生物孳生和病原微生物擴散。對密切接觸者進行醫學觀察時要採取必要的預防措施。發生職業暴露後,應及時提供預防性藥物、心理干預和人文關懷。〔市衛健委、市農業農村局、市林業局、市人社局、海關部門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改善傳染病防治人員及患者安全防護條件。
1.加強傳染病診療定點醫療機構建設。加強市傳染病醫院及江源區、臨江市、靖宇縣、撫松縣、長白縣綜合醫院傳染病療區的功能分區和安全防護設施建設,要按照國家有關傳染病預檢分診管理辦法,健全傳染病預檢分診制度,將傳染病療區和分診點相對獨立設定,標識明確,規範流程,使其具備通風、消毒隔離條件,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要按照國家《醫療廢物管理條例》、《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健全醫療廢物管理責任制,購置必備的醫廢處理設施,對醫療廢物進行分類收集、運送與暫時貯存,同時加強對具體工作人員專業知識、技能和緊急處置培訓及職業安全防護。具備20張病床以上的醫療衛生機構,均按要求建有污水處理系統。承擔傳染性強、原因不明的傳染病轉運救治的定點醫療機構,包括市傳染病醫院以及設有傳染病療區的縣級綜合醫院,要配備負壓擔架、負壓救護車、負壓病房及消毒隔離等必要設施設備,確保轉運救治過程中患者家屬及醫務人員安全。衛生健康部門要指導承擔轉運救治任務的單位做好相關人員防護。〔市衛健委、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生態環境局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2.做好傳染病患者診療和處置過程的安全防護。各級醫療機構要加強醫院感染管理,健全醫院感染管理組織機構,完善醫院感染管理制度、規範和標準;要嚴格執行預檢分診制度,規範設立發熱門診和腸道門診,確保診療流程合理,隔離措施落實到位;要落實醫院感染監測、消毒隔離和醫務人員手衛生等措施;要進一步加強醫務人員職業安全防護措施教育,制定職業暴露應急處置預案,對發生職業性意外接觸事故的醫務人員進行接觸後評估、預防和隨訪,必要時採取對醫務人員進行免疫接種等措施,保障醫務人員職業健康,做好職業暴露後干預工作。各級醫療機構要加強對就診患者及其家屬的日常宣傳教育,保障民眾就醫和醫務人員從業安全。〔市衛健委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3.加強口岸隔離留驗場所建設。海關部門依據相關標準和要求,進一步加強隔離留驗場所建設,配置相應防護設施設備,具備應對輸入性傳染病防護隔離能力,會同當地衛生健康部門建立健全口岸傳染病聯防聯控機制,做好傳染病患者及疑似患者轉診、救治工作。〔市商務局、市衛健委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加強生物安全實驗室建設和管理。
1.加強生物安全實驗室基礎能力建設。根據省里統一要求,結合實際工作需要,各地、各單位按照《生物安全實驗室建築技術規範》要求,對未達到要求的縣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科研院校的生物安全實驗室進行改擴建。一級、二級實驗室應當向市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備案,不得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市、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和結核病防治所實驗室要達到生物安全二級建設標準,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儀器配備要達到《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建設標準》標準;市及邊境縣(市、區)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實驗室要逐步達到生物安全二級實驗室建設標準。在實驗室建設過程中,依法開展環境影響評價。落實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向社會開放的有關規定,建立生物安全實驗室共享機制,滿足傳染病防控、醫療、科研等工作的需要。〔市衛健委、市財政局、市發改委、市教育局、市農業農村局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2.加強生物安全實驗室管理。各地、各部門要按照《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規定,不斷健全生物安全實驗室管理制度,強化安全防護質量控制和全過程監管,制定生物安全事故處置預案,有效預防實驗室生物安全事故。加強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標本的運輸管理,制定運轉流程,按照有關規定嚴格審批,對接收單位資質、運輸途徑、包裝材料等進行嚴格把關。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科研院校要切實做好實驗室樣本採集、運輸、保存、檢測等各環節人員防護,明確行政和技術責任人;要指定專(兼)職人員承擔實驗室感染控制工作,定期檢查實驗室的生物安全防護、樣本保存與使用、安全操作、實驗室排放的廢水和廢氣以及其他廢物處置等規章制度的實施情況。〔市衛健委、市教育局、市農業農村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生態環境局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做好醫療廢物、患者遺體、動物屍體規範化處置。
1.加強醫療廢物集中無害化處置。根據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分布情況及交通運輸條件,凡是能夠納入全市集中無害化處置範圍的,一律實行醫療廢物集中無害化處置。根據我市實際情況,原則上,凡是處於市、縣(市、區)、鄉(鎮)中心區域及公路沿線附近的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所產生的醫療廢物,一律由具備資質的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按時收運,集中進行無害化處置。地處偏遠、不具備集中收運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縣級生態環境、衛生健康部門的要求自行就地處置醫療廢物,但是要符合相關要求。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要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責任制,嚴格執行轉移聯單制度,實行醫療廢物集中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的全過程管理,切實做好醫療廢物無害化管理和處置,防止因醫療廢物流失而導致傳染病傳播和環境污染事故發生。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轉讓、買賣醫療廢物。各級生態環境、衛生健康部門要強化對醫療廢物處置工作的監管,因地制宜,不斷提高醫療廢物無害化處置率,加強醫療廢物處置人員的安全防護,同時開展醫療廢物處置監督檢查專項行動,依法查處各種違法行為。〔市生態環境局、市衛健委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2.做好傳染病患者遺體衛生處理和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醫療機構要按規定對傳染病患者遺體進行衛生處理,儘量減少患者屍體搬運和轉運,消毒後用密閉防漏物品包裹;要做好停放確診或疑似傳染病患者屍體場所的消毒及遺體運送工具消毒,為從事屍體運送、處置等工作的人員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鄉鎮級醫療衛生機構要指導家屬做好傳染病死者生前居住場所終末消毒工作。醫療機構要將傳染病死者信息提前告知遺體火化機構接運時做好防護措施,遺體火化機構應嚴格按規定火化遺體。醫療機構、法醫鑑定機構、殯葬機構要加強確診或疑似傳染病患者屍體運送、解剖、查驗等環節中產生廢棄物的規範化處置,農業農村、林業部門要進一步規範疑似和確診動物疫病病死動物屍體無害化處理和防控過程中產生廢棄物的處理,嚴格做好工作人員的安全防護。〔市民政局、市生態環境局、市衛健委、市農業農村局、市林業局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落實傳染病防治保障政策。
1.保障傳染病防治人員待遇。疾病預防控制和動物疫病預防控制職業風險高,工作任務繁重,各地、各相關部門要在傳染病防治機構和醫療機構優先配足配齊傳染病防控相關崗位所需人員,內部績效工資分配應向承擔傳染病防治、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與救治、傳染病實驗室檢測等工作任務的崗位傾斜。對從事傳染病防控、醫療、實驗室檢測及疫情現場處理的人員,以及在生產、工作中接觸傳染病病原體的其他人員給予適當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疾病預防控制人員和動物疫病防疫人員各項津貼補貼政策,並建立動態調整機制。對直接參與傳染病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現場調查處置、患者救治、口岸檢疫、動物防疫等各類一線工作的人員以及政府選派直接參與國內外重大傳染病疫情防治工作的醫療和公共衛生等防控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臨時性工作補助,補助按工作日計算,標準按照國家人社部、財政部《關於建立傳染病疫情防治人員臨時性工作補助的通知》(人社部規〔2016〕4號)執行。〔市人社局、市財政局、市衛健委、市林業局、市農業農村局、海關部門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2.完善傳染病感染的保障政策。將重大傳染病防治一線人員納入高危職業人群管理,對在重大傳染病疫情、人畜共患傳染病疫情中參與傳染病防治工作及其他執行公務過程中因感染傳染病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參照機關事業單位工傷撫恤或工傷保險等有關規定給予撫恤、保障。不斷完善醫療保障政策,逐步擴大基本醫保保障範圍,加快實施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制度,加強基本醫保、醫療救助和疾病應急救助工作的銜接,切實減輕重大傳染病患者就醫負擔。對在傳染病防治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並在幹部考核任用、評獎評優中給予優先考慮,激發傳染病防治人員服務意識,提高工作質量。〔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醫療保障局、市委組織部、市衛健委、市農業農村局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傳染病防治人員安全防護工作的組織領導,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工作方案,明確職責分工,細化政策措施,加強督導檢查,確保各項工作落實到位。
(二)保障經費投入。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將傳染病防治所需必要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及時足額撥付。要加強資金使用監管,切實維護傳染病防治人員的利益。
(三)營造輿論氛圍。加大傳染病防治工作宣傳教育力度,大力普及防治知識,提高民眾自我防病意識,營造全社會共同參與傳染病防治工作的良好氛圍。積極報導傳染病防治典型事跡,樹立傳染病防治工作者的良好形象,促進公眾對傳染病防治工作的認同感。加強輿情監測,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對過程中的輿論引導,依法打擊不實和誤導宣傳行為。
印發的通知
白山政辦發〔2019〕28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事業單位,中省直單位:
《白山市加強傳染病防治人員安全防護工作實施方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白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