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者內部狀況公開制度

發行者內部狀況公開制度是發行者在其證券發行和流通期間,必須公開自己內部狀況的一種規定。其目的在於保護投資者的利益。具體作法:發行者在發行證券時,應向政府主管部門遞交證券發行申請書,詳細說明本單位各方面的狀況,並附上有關文本。申請書的作用一是供政府主管部門審查批准;二是供公眾閱覽,使投資者了解公司的有關情況,以作為投資的參考。

各國對公開公司內部狀況的法律規定差異很大,美國要求很嚴格,要求完全披露,並須通過證券管理部門的嚴格審查後,才能對外公開發行證券。荷蘭和瑞士較寬容。儘管有些國家不以法律形式規定在發行證券時公開內部狀況,但若申請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仍須遵守該交易所對外公開內部狀況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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