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間接投資管制的內容
1.國際信貸投資管制的內容
(1)國際信貸主體管制
國際信貸主體指國際信貸的當事人,即貸款人和借款人。國際信貸的當事人有多種類型,首先可分為居民和非居民兩類,其次居民和非居民又可分為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兩類,即總共可分為居民金融機構(含銀行、非銀行性金融機構>、居民非金融機構(含政府、政府機構、企業、團體、個人)、非居民金融機構、非居民非金融機構四類。各國金融當局根據國際信貸主體的不同,分別實施寬嚴不同的管制措施。大體上講,一國金融當局對居民非金融機構的管制,要比對居民金融機構的管制嚴。一國金融當局不能直接對非居民金融機構和非居民非金融機構的國際信貸活動實施管制,而是通過對居民國際信貸主體的管制以限制非居民向居民提供貸款或從居民處獲得融資。
(2)國際信貸客體管制
國際信貸客體指國際信貸使用的貨幣,有本幣、外幣、官方複合貨幣三類。各國金融當局根據貨幣種類的不同,分別實施寬嚴不同的管制措施。各國金融當局對以本幣承做的國際信貸的管制較嚴,究其原因,一則擔心資本外流而影響國際收支平衡,再則擔心資本流入會加劇通貨膨脹。各國金融當局對以外幣承做的國際信貸的管制較松。但根據外幣幣種、在國際金融市場上的流通狀況、匯率風險大小,對不同外幣的國際信貸實行寬嚴不同的管制。一般對國際流通範圍廣、匯率堅挺、匯率風險小的外幣實行較寬鬆的國際信貸管制。各國國際收支狀況的不同,決定其對外幣國際信貸的不同流向採取區別對待的方針。逆差國限制本國對外貸款,而鼓勵外國對內貸款;順差國則反其道而行之。官方複合貨幣是由國際經濟機構創立的、適用於成員國問的記賬和支付的結算單位,例如特別提款權、歐洲貨幣單位等。1999年歐洲貨幣單位已由歐元所代替。以官方複合貨幣承做的官方國際信貸,受國際機構協定的約束。
(3)國際信貸管制的具體措施
國際信貸管制的具體措施指國際信貸的各項信貸條件。各國對國際信貸管制的具體內容包括以下幾項主要管制措施:
①逐筆授權制。逐筆授權制指每筆國際信貸交易均需經金融當局批准的制度。這一制度有兩種方式:一是事前批准制,指每筆國際信貸交易均需經金融當局審查後正式批准。二是自動批准制,指國際信貸交易的申報只要滿足一定條件,即可獲得自動批准,無需明示授權。各國金融當局根據國際貸款種類、用途、幣種的不同,分別採取寬嚴不同的管制。一般對中長期國際信貸的條件要求較寬,對短期國際信貸則限制較多,批准程式較複雜,因前者期限長,後果易於預見,若出現問題,金融當局能做出反應;而後者流動迅速,難以控制,可能對金融市場形成壓力,不利於貨幣政策的執行;對特定用途的國際信貸優先考慮批准,對其他用途的國際信貸則從嚴掌握批准;對本幣貸款和外幣貸款,以及對不同幣種的外幣貸款,均分別以不同的寬嚴程度掌握批准。
②貸款金額管制。貸款金額管制有兩種形式,’一是本國對外貸款金額管制。包括規定免批准限額,若超過限額需要經金融當局批准,以及規定一個貸款人在一定期間內(一年)對外國借款人貸款的最高限額;二是外國對內貸款金額管制。又包括三種方式,即規定免批准限額、規定最高限額和規定最低限額。
③貸款利率管制。具體有兩種形式:。是規定兔批准利率限度,若超過該利率限度,需經金融當局批准;二是規定最高利率,一般適用於外國對內貸款。
④貸款期限管制。具體有兩種形式:一是規定免限制期限,若超過此期限則受管制;二是規定貸款最低期限和最高期限。其中,前者適用於外國對內貸款,以限制外國短期資本的流入;而後者適用於本國的對外貸款。
⑤最低準備金要求。各國金融當局通過此措施增大本國借款人的籌資成本或減少借款使用率,迸而限制外國對內貸款的規模。具體有三種方式:一是借款人應將借款的一定比例無息存人中央銀行,以減少國際資本流動;二是借款人應將借款的一定比例無息存入其他銀行;三是借款人應將借款的一部分有息、強制性地存人中央銀行或其他指定銀行。
⑥銀行頭寸的管制。銀行頭寸的管制影響銀行對外債權債務結構,從而影響國際信貸的規模和流向。1銀行頭寸的管制具體包括兩種形式,一是銀行毛頭寸(指銀行未軋平的總資產或總負債)的管制。毛頭寸含銀行毛對外頭寸和銀行毛外幣頭寸。有的國家根據銀行毛外幣債務狀況確定銀行從國外借款的最高限額;二是銀行淨頭寸(指銀行已軋平後的資產餘額或負債餘額)的管制。淨頭寸含銀行淨對外頭寸和銀行淨外幣頭寸。有的國家要求銀行將淨對外頭寸限制在銀行資本和公積金的一定比例上,有的國家則要求銀行每日均需軋平所有可兌換貨幣的頭寸。
⑦國際信貸通過自由外匯市場辦理。有的國家設有雙重外匯市場,即官方外匯市場和自由外匯市場,並規定經常項目收支通過官方外匯市場辦理,資本項目(含國際信貸)交易則通過自由外匯市場辦理。自由外匯市場上外匯匯率受供求狀況影響而漲跌,引起貸款成本的升降,從而影響國際信貸的規模和結構。
2.國際證券投資管制的內容
由於國際間接投資主要是國際證券投資,而國際證券投資對一國的經濟影響很大,所以各國通常都會制定相關的法規制度對國際證券的發行與流通進行相關約束,以減少國際證券對本國證券市場及經濟的不利影響。具體來講,國際證券投資管制的內容包括以下幾個主要方面:
(1)國際證券發行管制
①證券發行人的母國對國際證券發行的管制。由於國際證券的發行不僅對東道國的經濟有影響,也會對母國的國際收支、資本市場穩定等有很大影響,因此,國煬{證券發行人在發行國際證券時都必須得到本國政府的有關管理部門,如中央銀行或證券委員會等的審查批准。母國通常會根據本國的經濟發展和國際收支的具體情況,對發行者發行的數量、稅收水平以及耐率水平(國際債券)等內容進行審批。
②證券發行的東道國對國際證券發行的管制。國際證券發行對東道國的資本市場和經濟都有一定的影響,所以東道國通常也會對國際證券的發行進行管制。管制主要涉及對證券發行的批准制度和證券發行披露制度兩個方面的內容。兩種制度從本質上講有較大區別:
證券發行批准制度是指在東道國證券市場發行國際證券時,證券發行人必須事先獲得東道國有關主管部門的批准可將證券發行事宜通知有關政府主管部門。根據東道國發行制度的不同,可以分為註冊制和審批制。例如,美國實行的是註冊制,所以國際證券的發行人必須向證券交易委員會登記註冊。
證券發行披露制度一般要求發行者必須遵守公開原則。公開原則是指法律責成證券發行者負有公開說明義務,必須按法定方式,將與所發行的證券有關的檔案內容真實地公之予眾,發行者如果沒有按相關要求,所公布的內容如有遺漏或有虛假,發行者則必須承擔全部的法律責任。發行者在發行證券前必須按要求向證券管理機關領取並填寫證券發行的公開說明書。公開說明書是公布證券發行相關信息的重要手段。公開說明書因東道國的不同而有所差別。如美國的公開說明書的主要內容為:發行日期、註冊人、發行證券的種類、數量、特殊危險、證券管理委員會是否認可此證券,及對其真實性表示的意見;是否為證券交易法上的上市公司,所上市的交易所、對股東報告的性質;是否包括經簽證的財務報告,檔案的引用,是否進行穩定股價的行為;摘要資料,說明危險因素及盈利對固定負擔的比率、特定風險因素包括新開業、過去未獲利、財務狀況、過去無市場的事實、過去五年有關比率的討論;發行證券所得款項的用途、發行價格、投資人每股權益的稀釋、發行分配計畫、有關註冊人的資料,包括所經營事業的陳述、財產說明、法律訴訟案件的說明、股票市價、股利及其他服務事項、符合法定的財務報告、特定財務資料等。
證券發行後,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應在規定的日期向證券主管機關或證券交易所提供定期報告以及發生重大變故的臨時報告,以備投資者查詢。
(2)國際證券流通管制
在證券流通過程中,通常各國也要求公開影響該證券的相關信息,並有相關法規進行約束。現以美國為例來說明。在美國,SEC規定外國公司必須將其一般業務的發展情況及時公開。同時如果產生公司的併購,及重大資產買賣等影響公司業務發展的相關信息,也應該及時披露。在法律訴訟方面,外國公司必須公開母公司及子公司與官方牽涉的重要來決的法律訴訟,如果訴訟涉及賠償,當其金額超過外國私人發行者及子公司流動資產總和的10%時,必須進行公開。在控制權方面,必須公開說明其是否直接或間接為另外一家公司或外國政府控制,如果是,則必須提供相關情況,擁有10%以上任何外國私人發行者,有投票權證券的個人必須實行財務公開。.對於商級職員和董事,對其擁有的每一級證券的累計數量實行財務公開,同時還需要摘要說明任何在將來導致外國發行者的控制權變動的協定。在稅收方面,外國發行者必須要描述與美國證券持有人有關的各種稅收,美國的證券持有人除必須受制於發行者本國現有法律規定外,還必須服從發行者與美國兩國間簽訂的共同稅收條約。而在財務報告方面,外國發行者必須以母國貨幣建立財務報表,建立財務報表所用貨幣必須在財務報表中顯示。必須公布已審計過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現金流量表。
(3)對證券商管制
這就是對欲進入證券交易所市場的證券經營商和經紀商進行資格認證,通過一定的資格認證和審批條件(如註冊資本額的最低限制、交納保證金額限制、從業人員知識水平、從業能力的要求、財務責任和權利義務的規定等)的約束,保證合格的證券經營商和經紀商入市經營和提供中介服務。
(4)對做市商管制
目前,國際上存在著兩種形式的做市商制度,一種是以納斯達克市場為代表的多元製做市商制度,另一種是以紐約證券交易所為代表的特許製做市商制度。
納斯達克做市商制度是多元製做市商制度。在這種制度下,一隻證券有多個做市商做市。在納斯達克市場中目前共有約500多個做市商,全部由全美證券交易商協會會員公司擔任。按現行規定,凡是在納斯達克市場上市的股票,至少要有四家做市商共同為其做市,以限制壟斷價格的行為出現,並保證市場有足夠的流動性。
紐約證券交易所做市商制度屬於壟斷性做市商制度。在紐約證券交易所市場中的做市商必須在聯邦證券交易委員會登記註冊,並成為紐約證券交易所的專業會員。在紐約證券交易所市場中有400多個專業會員,每一個專業會員負責幾隻或幾十隻股票的做市,但一隻股票只有一個專業會員為其做市。
與納斯達克市場相比,紐約證券交易所的做市制度有以下特點:第一,一隻股票只能由一個特許做市商做市,可以看做壟斷做市商。第二,客戶訂單不通過特許交易商而在經紀商之間直接進行交易。特許交易商必須和經紀商進行價格競爭。第三,特許交易商有責任保持市場“公平有序”。
國際間接投資管制的手段
1.法律手段
當今各國政府都授權國家立法機關制定並頒布相關法律,由金融當局依法對國際信貸投資和證券投資實施管制。涉及國際信貸和證券投資管制的法律主要有:①商業銀行法,以規定商業銀行的資格、業務範圍、貸款種類、金額、利率、存款準備金等;②外匯管制法,以規定國際信貸的當事人、程式、種類、金額、期限、償還方式等;③證券(交易)法,以規定證券發行機構、證券交易(組織管理)機構和證券經營投資機構在證券發行、交易、投資等方面的準入資格、業務範圍、種類及管理方式等;④公司法,以規定內資海內外上市公司的融資、借款種類和金額等;⑤稅法,以規定對國際信貸和國際證券課徵預提稅、印花稅等;⑥金融當局頒布的有關國際信貸和國際證券投資方面的各種暫行管理條例及實施辦法。
2.經濟手段
政府可以通過制定財政、金融政策的方式對海外投資的金融機構實施管制,以影響其投資的方向、規模及結構,並間接控制其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以符合本國利益的需要。具體來講。經濟手段包括財政政策、貨幣政策和外匯政策三個方面。
(1)財政政策
財政政策是指國家財政利用財政收入、財政支出及發行公債等形式對經濟金融活動進行調控的經濟政策。在管制國際間接投資方面的財政政策主要包括對投資主體規定課徵收入(收益)所得稅的起征點、稅率、稅種及免徵額等政策規定。通過實施相關政策,進而達到控制金融活動、調節經濟運行、維護國家安全的目的。
(2)貨幣政策
貨幣政策是指一國的中央銀行通過控制貨幣供應量和調節利率等手段,以影響金融機構的投(融)資行為,進而達到調節經濟與金融方面的政策規定。金融政策包括一般性貨幣政策、選擇性貨幣政策、直接信用控制和間接信用指導政策等。
①一般性貨幣政策包括調節法定準備金率一公開市場業務和變動再貼現率。通過這三個政策工具的實施,中央銀行可對本國的貨幣供給、利率水平產生影響,調節、控制金融機構行為、影響其投融資量並控制金融風險的目的。
②選擇性貨幣政策包括消費者信用控制、證券市場的信用控制、不動產信用控制、優惠利率、預交進口保證金等。不同於一般性貨幣政策對金融總量的調控,選擇性貨幣政策屬於結構性調控工具。
③直接信用控制是指從質和量兩個方面,以行政命令或其他方式,直接對金融機構尤其是商業銀行的信用活動進行控制。其手段包括利率水平上下限、信用配額、流動性比率和直接干預等。
(3)匯率政策
匯率政策主要通過確定匯率制度與{[率水平對金融機構的決策產生影響,進而對經濟和金融產生影響。但要注意的是,匯率政策並非一個獨立的政策,它需要與貨幣政策密切結合;同時,匯率政策發揮的效力受到諸多因素的影響。
3.行政手段
行政手段是指一國政府及金融當局不經過正式的立法程式,而直接以行政命令的形式對國際間接投資活動實施限制的措施。行政管制措施是法律管制的輔助手段,具有一定的強制性,如已開發國家採取的匯率管制、“道義勸告”、“君子協定”等行政手段;開發中國家採取的直接插手金融監管機構的人事任免、直接對金融市場運行進行干預等。
國際間接投資管制的目的
1.國際信貸投資管制的目的
(1)平衡國際收支
國際收支是一國在一定時期內對其他所有國家由於收回貨幣債權和清償貨幣債務引起的貨幣收支對比。一國巨觀經濟目標包括經濟成長、充分就業、穩定物價、平衡國際收支四項,前三項為國內均衡,後~項為國際均衡。國際收支是一國對外經濟狀況的反映,但與國內經濟有密切關係。國際收支不平衡不僅影響外匯匯率的穩定,而且影響國內經濟成長、通貨膨脹、失業,即不僅直接破壞國際均衡,而且破壞國內均衡。因此,各國政府均力求平衡國際收支。國際資本流動(含國際信貸)對一國國際收支狀況有重大影響,因而各國政府常對國際資本流動加以限制,以達到平衡國際收支的目的。
(2)貫徹執行國家貨幣政策
貨幣政策是一國政府干預社會經濟,實現巨觀經濟調節的重要手段之一。貨幣政策所要達到的最終目標是經濟成長、充分就業、穩定物價、平衡國際收支,其中穩定物價尤為重要。國際資本流動(含國際信貸)常使一國貨幣政策的貫徹發生困難。因此,各國政府常採取限制國際資本流動(尤其限制外資流入)的措施’:以達到順利貫徹執行本國貨幣政策的目的。
(3)審慎管理國內銀行
審慎管理國內銀行是指一國金融當局為維護存款人的合法權益,保證銀行健全經營管理而採取的措施。國際信貸因規模巨大,期限一般較長,而且國際政治經濟形勢變幻莫測,國際金融市場動盪不定,因此信貸風險較大。一國金融當局為了審慎管理國內銀行,對國內銀行的國際信貸活動予以管制。
(4)消除國際信貸監督空白
上述國際信貸管制是各國政府從本國政治、經濟利益出發分別實施的。但是,由於各國管理制度的差別,在國際信貸領域形成了管制的空白區(如在銀行國際信貸業務種類上歐洲貨幣貸款不受管制;在地域上德國銀行設在盧森堡的附屬機構不受盧、德兩國金融當局的管制等),而且各國政府也難以實現對跨國銀行的管制。因此,一些相關國際性組織要求各國政府從各國共同利益出發,在國際信貸管制方面進行國際協調。
2.國際證券投資管制的目的
無論是國內證券投資還是國際證券投資;其投資的目的都無一例外地是賺取最大可能的資本收益。正是由於證券投資本身的趨利性特質,投資者有可能憑藉其資金實力、內部信息或內幕交易等優勢,甚至利用欺詐、誤導或操縱市場等手段,實施非理性的壟斷經營和投機交易,最終導致社會資金配置低效、收入分配不公、金融市場不穩定,甚至引起金融危機的不良後果。因此,客觀上需要政府通過立法、制定政策和完善規制等手段,對國際和國內的證券投資實施管制,以達到如下目的:
(1)克服或者消除超過個別金融機構承受能力、涉及整個經濟與金融體系的系統性風險,以維護證券市場穩定、高效運行。
(2)規範投資主體行為,約束非理性趨利經營和投機交易行為,防止給其他參與者帶來不利後果,以建立公平交易機制,促進金融業公平競爭。
(3)消除信息的非對稱性,防止資本密集型行業的壟斷經營,解決由於市場自身原因存在的信息不完備以及金融產品的公共性和外部性導致的市場失靈。減少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的消費者付出額外的代價,以提高證券市場的有效性,促進收入分配的公平性。
(4)彌補市場機制內在的不完善,以提高全社會乃至全世界金融資源的配置效率。
(5)消除國際證券業監管制度差異,以促進國際證券業的公平和公正競爭。
(6)尋求全球性證券業監管合作,以降低因跨國性金融交易監管缺失帶來的全球性金融安全威脅。
世界各國對國際間接投資的管制
目前世界各國為了防止國際間接投資活動對本國經濟的發展產生消極影響,都採取了各種形式的限制或管制措施。其主要方式有:
(一)政策調節措施
各國政府採取適當的政策措施,對資本流動進行控制。例如從1963年開始,美國就曾實行利息平衡稅制來限制外國人在美國發行債券。這項稅制規定美國人購買外國證券所獲得的高於本國證券利息的差額,必須作為稅款繳納。1965年1月,美國為改善國際收支狀況,曾經實行“自願限制貸款計畫”(後來變成強制性計畫),以限制本國資本流出。其他國家,如瑞士和原聯邦德國.在70年代曾規定,對非居民(主要是外國人)的存款不付利息,甚至要存款人倒付利息,以此來限制外國資本流入。各國的中央銀行還利用利率政策,提高或降低利率,來達到鼓勵或限制國際間接投資的目的。
(二)控制跨國銀行
目前,跨國銀行是國際資本流動的主要媒介,國際上的借貸業務大部分是由跨國銀行來承擔的。因此,各國政府力圖通過對跨國銀行的控制來調節國際資本的流向。但是,由於跨國銀行的短期資金大量移動不易通過貨幣政策來控制,同時.跨國銀行又千方百計逃避政府的監督,所以,對跨國銀行的控制多採用通過各種政策法令間接控制的辦法。
(三)實施外匯管制
外匯管制的範圍比較廣泛,它既包括投機性的短期資本流動,也包括對本國有消極影響的長期資本流動。例如,非經外匯管理當局或中央銀行批准,不得進行外匯買賣活動;制定各種管匯法令,鼓勵或限制資本流動。
(四)限制貸款用途
國際金融組織和各國銀行的貸款都明確規定貸款的建設項目或指定用途,以此影響資本流動的規模和流向,防止把資金任意挪為他用或進行投機性活動,保證貸款的安全性和國際經濟的正常活動。
(五)市場干預
國家銀行還直接干預外匯市場,通過在外匯市場上買賣外匯,抑制匯率的被動,以打擊大規模舶投機性國際資本流動。
必須指出,雖然各國都採取限制國際間接投資的措施,但一般對正常的投資活動、信貸收益或利潤的匯出並不加以限制。在一般情況下,控制對象為擾亂性或不穩定性投資資本的突然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