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現法

發現法

發現法作為一種嚴格意義的教學法是美國認知主義心理學家傑羅姆.S .布魯納(Jerome S. Bruner, 1915-)在《教育過程》一書中提出的。這種方法要求學生在教師的認真指導下,能像科學家發現真理那樣,通過自己的探索和學習,“發現”事物變化的因果關係及其內在聯繫,形成概念,獲得原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發現法
  • 出處:《教育過程》
  • 提出者:Jerome S. Bruner
  • 性質:教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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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法特點

在這個認知學習過程中,學生能夠同時體驗到“發現”知識的興奮感和完成任務的自信心。這種興奮感和自信心可激發學生學習的內在動機。布魯納說:“發現包括著用自己的頭腦親自獲得知識的一切形式。”發現法能較正確地、較充分地體現出教和學這對矛盾在發展中的關係。發現法又稱探索法,研究法,現代啟發式或問題教學法。指教師在學生學習概念和原理時,只是給他一些事實(例)和問題,讓學生積極思考,獨立探究,自行發現並掌握相應的原理和結論的一種方法。它的指導思想是以學生為主體,獨立實現認識過程,即在教師的啟發下,使學生自覺地、主動地探索;科學認識和解決問題的方法及步驟;研究客觀事物的屬性;發現事物發展的起因和事物的內部聯繫,從中找出規律,形成自己的概念。

發現法背景

發現法就其思想淵源說,是個古老方法。法國啟蒙思想家盧梭在《愛彌爾》中作過這樣的:表達“至於我,我是不想教愛彌爾幾何的,相反地,要由他來教我;由我尋找那些關係,而他則發現那些關係,因為我在尋找那些關係時,採用了使他能夠發現那些關係的方法。”
德國資產階級民主主義教育家第斯多惠(1790-1866)說過:“科學知識是不應該傳授給學生的,而應當引導學生去發現它們,獨立地掌握它們”。又說:“一個壞的教師奉送真理,一個好的教師則教人發現真理。”英國的斯賓塞也說過“堅持一個人無論怎樣也不過分的事情,就是在教育中應該儘量鼓勵個人發展的過程,應該引導兒童進行探討,自己去推論,給他們講的應該儘量少些,而引導他們去發現的應該儘量多些”。美國實用主義教育家杜威(1859-1952)曾認為:“學校中的求知識的目的,不在於知識本身,而在於使學生自己獲得知識的方法”。這些觀點,無疑是發現法的思想基礎。
發現法雖是很老的一種方法,但並未確立起明確的定義。有人指其為教法,有人指其為學法:而有人則主張,應把“靠發現而學習”與“以發現為目標的學習”區分開來。前者是通過發現過程進行學習的方法,而後者則是把學習發現的方法本身作為學習的目的。不過,有的人往往把兩者結合起來。美國當代認知心理學家,哈佛大學教授布魯納認為要培養具有發明創造才能的科技人才,不但要使學生掌握學科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而且要發展學生對待學習的探索性態度,從而大力提倡廣泛使用發現法。他指出:“發現不限於尋求人類尚未知曉的事物,確切他說,它包括用自己的頭腦親自獲得知識的一切方法。”由於他的倡導,引起了人們對發現法的重新關注和研究。

發現法學習過程

發現法的基本的典型的學習過程是:(1)掌握學習課題(創造問題情境);(2)制定假設(提出解決問題的各種可能的假設和答案;(3)發現補充,修改和總結。
布魯納認為發現法有如下優越性:(1)能提高學生的智慧,發揮學生的潛力;(2)能使學生產生學習的內在動機,增強自信心;(3)能使學生學會發現的試探方法,培養學生提出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和創造發明的態度;(4)由於學生自己把知識系統化、結構化,所以能更好地理解和鞏固學習的內容,並能更好地運用它。

發現法優缺點

發現法雖有一定的優點,但不是唯一的教學或學法,必須同其他方法結合一起使用,才能取得良好效果。有人研究指出,不能把學生的學習方法和科學家的發現方法完全等同起來;由於發現法需要向學生揭示他們必須學習的有關內容,耗時大多,是不經濟的;發現法,是適合於那些能引出多種假設,原理,能明確展開的數理學科,並不是對所有學科都是有效的;由於發現法需要學生具有相當的知識經驗和一定的思維發展水平,並不是對兒童發展的任何階段都是適用的。同時,發現法的使用,還需要邏輯較嚴密的教材和具有較高水平的通曉本學科科學體系的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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