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生產場地變更質量可比性研究技術指導原則

2014年1月8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以食藥監藥化管〔2014〕1號 印發《疫苗生產場地變更質量可比性研究技術指導原則》。該《指導原則》分可比性研究的基本原則、可比性研究方案設計、生產過程及產品質量的可比性研究、不同疫苗的特性分析、註解5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疫苗生產場地變更質量可比性研究技術指導原則
  • 文號:食藥監藥化管〔2014〕1號
  • 單位: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 時間:2014年1月8日
通知,指導原則,

通知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於印發疫苗生產場地變更質量可比性研究技術指導原則的通知
食藥監藥化管〔2014〕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為進一步加強疫苗生產場地變更的註冊管理,指導和規範該類變更事項,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組織制定了《疫苗生產場地變更質量可比性研究技術指導原則》,現予印發。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2014年1月8日

指導原則

疫苗生產場地變更質量可比性研究技術指導原則
疫苗生產場地變更是指疫苗生產企業在異地或原址新建疫苗生產廠房並搬遷至新廠房。為指導該類變更事項,保證變更前後產品的一致性,特制定本指導原則。異地新建和原址新建車間需按本指導原則執行,原生產車間改建、擴建可參照本指導原則進行相關可比性研究。
原則上場地變更不應改變疫苗的生產工藝和質量標準,但生產場地變更過程中可能伴隨淘汰落後工藝引入先進技術而進行的設備更新、生產規模調整和部分工藝調整,如將轉瓶生產調整為細胞工廠生產,透析工藝調整為超濾工藝,同種原理的層析柱介質的升級等。上述調整可能伴隨工藝參數的改變,變更後生產工藝的過程控制應達到與變更前相似或更有效的控制水平,產品質量應高度相似或有所提高。
一、可比性研究的基本原則
可比性是指通過對生產場地變更前後的生產工藝、過程控制、質量指標等的研究,證明場地變更前後產品質量屬性高度相似,變更未對產品的安全性、有效性產生不利影響。
質量可比性是變更評價的基礎。可比性研究應通過獲得場地變更前後的數據,將得到的結果和預先定義的可接受標準相比較,以客觀的評估產品在場地變更前後是否具有可比性。可比性研究內容可以為一系列質量分析比較實驗,在有些情況下還包括非臨床和臨床數據。如果企業能夠僅通過質量分析即可確保可比性,則無需進行生產場地變更後的臨床試驗。當質量分析對比結果不被接受或變更前後產品出現較大差異或可比性研究項目存在欠缺,無法通過非臨床研究證實變更對產品安全性、有效性產生的影響時,需要進行橋接性或確證性的臨床試驗。
證明可比性並不意味著產品的質量屬性在場地變更前後是完全等同的,但應該是高度相似的,並且依據現有的知識和研究結果足以預期其在產品質量屬性方面的差異不會對產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產生任何不良影響。
二、可比性研究方案設計
作為變更研究實施的主體,疫苗生產企業應做好完整的設計和研究計畫,建立完善的風險控制和管理機制,對於場地變更應從技術層面給予充分的評估和驗證,保證場地變更不會導致產品質量發生變化。
可比性研究為一個體系,包括研究設計、實施及對研究數據的評價等。企業應根據產品質量屬性和工藝特點合理地、規範地進行可比性研究設計。可比性研究設計應基於風險評估的原則。疫苗生產企業應評估場地變更過程中伴隨的原材料變更風險,引入的設備變更或工藝調整是否涉及關鍵工藝,該工藝與產品質量屬性的關聯性及可能影響產品的哪些特徵,這些特徵歷史數據收集的具體情況用於可比性研究是否充分,以確定可比性研究的策略和具體研究內容。
整體上,質量可比性研究包括兩產地原材料、生產工藝、產品質量的可比和穩定性可比等,其中預設的比較參數及其驗收標準的科學性、全面性、合理性是評價的重點。疫苗生產企業需對可比性研究項目進行認真梳理,包括從投料開始至生產出成品整個過程中各個步驟的中間產品、原液、半成品及成品的質控指標,尤其是影響疫苗安全性和有效性的重要指標;同時需確定可比性研究需要比較的工藝參數和產品質量參數、取樣階段、檢測方法和驗收標準,確定工藝驗證的範圍、方法和接受標準。
採用的比較方式包括與歷史數據的比較和平行試驗比較,工藝可比性主要為場地變更後驗證批次生產過程中的工藝參數、產品質量參數、批放行數據與原產地歷史數據的比較,質量屬性可比性研究和穩定性可比性研究可選用與歷史數據的比較,但平行試驗更具有說服力。對於檢測方法變異大的比較項目,如某些產品效價測定、動物免疫原性研究,建議採用歷史數據的比較並增加平行試驗比較。該情況下應注意原場地生產產品的留樣,且進行實驗時儘量控制可變性因素和主觀因素以獲得可靠的比較結果。
可比性的驗收標準不等於質量標準,其重點在於變更後生產數據與歷史數據趨勢分析的比較。可比性研究設計中,對於工藝可比性研究、質量屬性可比性研究和穩定性可比性研究均應前瞻性地定義可比性研究的驗收標準。根據研究方法的性質,可比性研究驗收標準可分為定量標準和定性標準。作為定量標準,應基於歷史批次數據統計分析,根據統計學建立驗收標準。生產企業歷史批次的選取將影響驗收標準的科學性及全面性,在選取批次時應考慮生產工藝及其控制的全面性、質量標準的不斷改進、生產年份等因素,選取足夠的、有代表性的歷史批次進行數據統計以建立驗收標準。一般情況下,應選用近幾年的批次,總數應具有統計學意義。對於採用的統計學方法,應詳細敘述所用統計學方法的理由和原理。通常定量標準的驗收標準採用歷史數據的95%可信區間,並應不低於質量標準要求。企業可根據具體情況制定更高的、更合理的驗收標準。定性標準作為定量標準的補充,可更全面地展現產品情況,主要指變更前後產品檢測圖譜具有重疊性。
場地變更後應至少以上市規模進行3批產品的連續生產,驗證批次的工藝、質量屬性及穩定性等方面的研究數據符合預先設定的驗收標準方可認為變更前後產品具有可比性。
在符合驗收標準的前提下,對於定量標準項目,鼓勵對變更後的驗證批次進行統計學趨勢分析,將變更後產品的研究數據與原生產場地的歷史數據趨勢、設定的警戒限、糾偏限進行比較,對於符合驗收標準但連續超出歷史批次範圍的參數或顯示一定偏離趨勢的參數或超出警戒限及糾偏限的參數應進行進一步的分析評估,證實該偏離是否對產品的安全性、有效性產生影響。該分析依賴於變更後生產驗證批次的數目,驗證批次越少,偏差越大。如果現有的變更後的批次過少無法進行統計學趨勢分析,可以在上市後完成。
企業在申請疫苗生產場地變更時需按照上述要求同時提交可比性研究設計方案和研究結果。
三、生產過程及產品質量的可比性研究
(一)生產用原材料方面
場地變更後應使用與變更前相同的原材料,即原材料生產廠家、級別、檢測方法、質量標準應與原產地相同。在特殊情況下,如有生產廠家的變更,原材料的級別、標準不應降低,並應採用變更後的原材料進行驗證。
企業在申請疫苗生產場地變更時,應按照可比性研究設計方案,以表格的形式匯總比對兩個場地所使用的原材料和輔料的等級、涉及的工藝步驟、生產企業、質量標準等,並提交有關資料。
(二)生產工藝方面
疫苗的質量依賴於生產工藝的全過程控制,生產工藝可比性是本指導原則中最重要的部分。疫苗生產企業應按照可比性研究設計方案,提供場地變更前後工藝差異的概述,並說明依據及目的;並以表格的形式提交兩個生產場地的設備、工藝參數和產能等的對比。生產工藝可比性研究通常包括操作參數的可比性研究和性能參數可比性研究,此外還包括部分工藝驗證。
1.工藝參數的可比性研究
應結合工藝、產品屬性的研發數據和歷史經驗以及生產企業的生產經驗進行工藝關鍵性分析,通過分析定義需要比較的工藝步驟及其工藝參數,需要考慮的工藝參數包括關鍵工藝參數和重要工藝參數。國際工業組織對於關鍵工藝參數和重要工藝參數進行了定義,關鍵工藝參數為生產企業根據研發經驗已證實影響產品關鍵質量屬性需要嚴格控制的工藝參數。重要工藝參數為除關鍵工藝參數外仍需要精密控制在一定範圍的參數。根據對產品的常規理解,通常關鍵工藝參數和重要工藝參數包括發酵工藝中的溫度、pH、溶氧,病毒接種MOI,層析純化工藝上樣量和洗脫體積,滅活工藝中的滅活劑濃度和滅活時間等。由於關鍵工藝參數分析方法的不同,不同生產企業定義的關鍵工藝參數和重要工藝參數有所不同。需根據統計學分析建立或根據已有工藝驗證結果建立工藝參數可比性研究的驗收標準。
對於不涉及設備或工藝調整的工藝步驟,變更後的批次數據必須在基於歷史數據設定的驗收標準內。對於涉及設備或工藝調整的工藝步驟,如轉瓶生產變更為細胞工廠生產,一些工藝參數會發生改變,故無法預設驗收標準,應通過可比性研究或工藝驗證保證調整後的工藝控制與變更前一致或更有效,且產品的質量參數與變更前可比,如有必要對變更後工藝應增加中間控制點。
2.性能參數可比性研究:疫苗生產企業應按照可比性研究設計,分析可比性研究的驗收標準,包括整個過程中各個步驟的中間產品、原液、半成品和成品的質控指標,尤其是影響疫苗安全性和有效性的重要指標。一般可分為常規生產中已設定的檢測指標和沒有設定的檢測指標,常規生產中已設定的檢測指標通常為企業註冊標準或中國藥典中包括的指標,例如病毒/細菌收穫液的滴度或收穫量、滅活試驗、鋁吸附率等。常規生產中沒有設定的檢測指標包括純化工藝中去除工藝相關雜質的效果(如宿主細胞DNA、蛋白去除率,有機溶劑的去除等)、純化工藝產物收率、層析洗脫液中目的產物純度、洗脫液生物負荷及內毒素含量等。由於不同疫苗的生產工藝差異很大,因此本指導原則不可能全面列舉所有生產工藝可比性研究項目,企業應結合每個疫苗的特性,分析整個生產工藝中所有可能影響疫苗質量的關鍵點,儘可能全面地設計生產工藝可比性研究項目。
3.部分工藝驗證:在場地變更中,部分工藝驗證數據可在上述可比性研究中得到同步驗證。應對重要的生產工藝進行驗證,例如病毒/細菌滅活效果驗證等。對於發生改變的工藝參數(包括更新的設備等)也需要進行驗證,如轉瓶生產調整為細胞工廠生產,透析工藝調整為超濾工藝,同種原理的層析柱介質的升級等。通過工藝驗證應證實調整後工藝操作範圍具有穩定性,工藝過程控制程度、產品質量屬性與變更前可比,並具有較好的工藝穩定性。如工藝調整涉及層析柱使用壽命改變、中間產物存放時間改變,則應進行相應的驗證研究。
(三)質量對比分析方面
疫苗生產企業應按照可比性研究設計,提供場地變更前後質量方面差異的概述,並說明依據及目的;以表格的形式提交兩個生產場地的產品質量分析項目、分析方法、結果、判定標準等。
1.質量分析方法
可比性研究依賴於分析方法,對工藝過程中間產物的分析或對原液及成品的分析,採用的分析方法均應足夠的敏感並可以最大限度的檢測到產品質量發生的改變。通常應採用中國藥典收載的方法,若採用中國藥典尚未收載的方法,需進行系統的方法學驗證並達到相關要求。
兩個生產場地的產品質量分析方法應保持一致,並應進行場地變更後的方法學適應性驗證。如果場地變更存在檢測方法的修訂(如檢測試劑盒生產廠的變更),應說明選用修訂後方法的合理性,進行全面的修訂後檢測方法的方法學驗證,並進行與原檢測方法的相關性研究,證實修訂後檢測方法與原檢測方法的等效性。如修訂前後檢測結果存在較大差異,應進行相關分析。對於質量標準檢測項目的檢測方法修訂應謹慎,在場地變更的初始階段仍需按照原檢測方法進行批次放行,修訂後的檢測方法可作為補充項目進行平行檢測,經大量的驗證研究後方可採用修訂後的方法替代原檢測方法。如適用,驗證工作中需考慮新的檢測方法與疫苗臨床效應的相關性。
2.產品質量和質量標準
對僅限於生產場地的變更,原則上場地變更後的產品質量和質量標準應與場地變更前一致。如果存在檢測方法的修訂,並且修訂後的方法與原方法存在檢測靈敏度的差異並導致質量標準的差異,採用修訂後方法建立的質量標準應不低於變更前原產品的實際質量標準,以保證產品質量不降低。
如場地變更伴隨設備更新及規模調整,場地變更後的產品質量和質量標準不能低於場地變更前的質量和質量標準,並鼓勵企業提高產品質量和質量標準。
雜質水平比較是產品質量可比性研究的重要部分。應最大限度降低工藝相關雜質和產品相關雜質。除質量標準項目外,還有部分工藝相關雜質和產品相關雜質未納入到質量標準中,應根據產品類型和生產工藝的具體情況進行全面的工藝相關雜質和產品相關雜質的比較研究。
應通過過程控制參數的設定進行變更後產品全面的污染物水平分析,如收穫液檢測、層析洗脫液微生物負荷、內毒素含量檢測等。
(四)穩定性可比性研究方面
穩定性研究對比是可比性研究重要的組成部分,穩定性試驗可發現理化特性分析試驗不能發現的細微差異。
穩定性研究可比主要是指加速和/或強制降解穩定性研究中產品的降解模式、降解途徑和降解速率可比。建議採用兩個生產場地各至少3批疫苗進行比對分析;也可以與歷史數據進行可比性分析。
加速和強制降解穩定性試驗是場地變更前後產品一致性比較的有力工具,考察條件通常採用高溫。穩定性研究可比性主要關注降解途徑、降解模式和降解率的可比性,應選擇可反映降解模式的敏感考察指標,例如效力試驗、多糖分子量大小、游離多糖等直接反應疫苗效力的指標以及一般的理化特性,此外,需注意選擇適宜的考察條件和考察頻率以得到理想的降解曲線。其驗收標準可包括降解曲線斜率的一致性、降解曲線的重疊等。
如果穩定性研究結果表明產品間存在差異時,就必需進行額外的研究評價,同時還應對生產工藝及貯存過程採取額外的控制措施以避免不可預期的差異。
關於疫苗保存條件和有效期的確定,應以長期穩定性研究結果為準。在場地變更的特殊情況下,可根據加速穩定性試驗和長期穩定性試驗的初步結果暫定保存條件和有效期,原則上參照原場地生產疫苗的保存條件和有效期。但是,企業應提交相關長期穩定性研究計畫及承諾,如考察期間出現意外情況,應及時通報監管部門。
四、不同疫苗的特性分析
質量標準只是確定產品的常規質量而不是對產品進行全面的鑑定,因此不足以評價場地變更引起的所有影響。可比性研究的質量對比分析需在放行檢測項目的基礎上進行擴展,通常包括結構特徵、純度、動物免疫原性分析等。特性分析指標中包括的常規檢測項目,應按照設計的要求與歷史數據進行分析比對;對於非常規檢測項目,考慮到生產企業積累的歷史數據有限,建議採用兩個生產場地各3批進行比對分析。
(一)結構特徵指標
1.基因工程重組疫苗:如重組B型肝炎疫苗。該類疫苗的目的抗原通常能夠得到較為全面的結構確證,其可比性研究通常應考慮蛋白抗原的一級結構(N端、C端測序,肽指紋圖譜、質譜分子量測定)及純度等;鼓勵企業進行空間結構(二硫鍵配對、二級結構、三級結構等)以及翻譯後修飾(脫醯氨、氧化等)的結構分析。此外,對於一些可形成病毒樣顆粒的重組疫苗,病毒樣顆粒包裝的完整性會顯著影響疫苗的效力,因此鼓勵企業進行病毒樣顆粒包裝完整性的檢測。
2.多糖疫苗:如A群腦膜炎球菌多糖疫苗、A群C群腦膜炎球菌多糖疫苗。該類疫苗的抗原成分為多糖類單一官能團,其免疫原性直接受到多糖分子大小差異的影響,因此,多糖分子大小為可比性研究的重點項目,通常採用色譜法證明分子量分布的一致性。鼓勵企業進行與疫苗免疫原性相關的官能團結構確證研究,例如採用核磁共振法測定多糖結構,採用分子尺寸排阻層析法(如HPLC-MALLS)證明分子量分布的一致性。
3.減毒活疫苗:如麻疹減毒活疫苗、腮腺炎減毒活疫苗、風疹減毒活疫苗等。減毒活疫苗系採用減毒株生產,減毒株的特點系毒力基因發生突變,導致毒力喪失或明顯下降,並且保護性抗原基因沒有發生突變。因此,鼓勵企業進行生產終末代次產品的基因測序,重點進行毒力基因及保護性抗原基因的比對分析。
4.滅活疫苗:如無細胞百白破聯合疫苗、A型肝炎滅活疫苗等。可根據疫苗特點在適宜的情況下進行以下結構特徵分析:採用電鏡分析病毒顆粒大小,色譜法分析純度,SDS-PAGE電泳分析及免疫印跡或其他適宜的方法分析保護性抗原的存在。鼓勵企業採用質譜法分析SDS-PAGE條帶的組分和主要蛋白構成。
5.結合疫苗:結合疫苗為多糖抗原與載體蛋白偶聯的產物,除需分別進行多糖和蛋白的理化結構特徵分析外,還需要對多糖/蛋白結合物進行特徵分析,通常進行鑑別、套用分子尺寸排阻層析法(如HPLC-MALLS)證明分子量分布的一致性等。鼓勵企業進行官能團狀態和功能的研究分析,例如測定從多糖活化開始至多糖/蛋白結合物形成後各個步驟的多糖結構,分析每一步多糖結構的變化;測定未結合的活化基團含量;分析多糖和蛋白的結合方式等。
(二)動物安全性有效性研究
疫苗生產場地變更是一個比較複雜的過程,為了降低臨床上大量人群使用的風險,一般需要進行動物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可比性研究。可根據不同疫苗的特點,選擇安全性、有效性的評價方法和/或指標。安全性方面通常考慮進行局部刺激性試驗和過敏試驗,有效性方面可考慮進行動物免疫原性試驗。如果質量分析對比結果不被接受或變更前後產品出現較大差異或可比性研究項目存在欠缺,可進行更多的安全性和/或有效性研究,如重複給藥毒性研究等。
動物免疫原性在質量標準中稱為體內效力試驗,是疫苗有效性的重要質量控制指標。對於某些成分複雜,有效成分尚未完全明確的疫苗,如一些滅活疫苗,可比性研究應包括動物免疫原性的對比。一些減毒活疫苗目前無成熟的動物免疫原性檢測方法,如果可以確證場地變更前後生產終末代次毒株毒力基因及保護性抗原基因未發生顯著改變,可不再進行動物免疫原性的比較。
對於質量標準中含有體內效力試驗的疫苗,可進行擴展的動物免疫原性分析,例如炭疽減毒活疫苗、百白破聯合疫苗需按照質量標準進行攻毒保護力試驗並增加中和抗體水平研究;出血熱滅活疫苗、卡介苗、鉤端螺旋體滅活疫苗需按照質量標準進行免疫動物後抗體的檢測並增加功能性抗體水平研究;B型肝炎疫苗可採用動物免疫原性方法(小鼠ED50法)進行檢測分析。開展動物免疫原性試驗比較時需進行盲法設計,以減少主觀因素對試驗結果的影響。
鼓勵企業進行“比活性”(活性或抗原含量/總蛋白含量)的研究和分析。鼓勵企業建立系列的相關免疫學功能分析方法,全面評估疫苗的免疫原性。
五、註解
工藝相關雜質:在生產過程中產生的雜質,包括來源於宿主細胞的雜質(如殘留的宿主細胞DNA、殘留的宿主細胞蛋白等)、來源於細胞培養基的雜質(如牛血清、抗生素等)、下游工藝雜質(如有機溶劑、核酸酶、金屬離子等)。
產品相關雜質:與產品有關的雜質,其安全性、有效性、免疫原性等性質與預期產品不同,如包裝不完整的病毒樣顆粒、多糖疫苗中低分子量的部分、多糖結合疫苗中的游離多糖等。
工藝參數:生產工藝中的輸入變數和生產工藝條件,這些參數通常是物理或化學參數(如:溫度、工藝時間、柱流速、柱的洗脫體積、試劑濃度或緩衝液 pH等)。
質量參數:中間產物或產品的質量特性,可用於評估工藝性能是否達到預期目的,如中間產物或產品的雜質含量、純度、外源因子檢測結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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