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端(基督教術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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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端,原意為異常之徵兆,後引申為社會主流思想和意識形態對異己思想、理論的稱呼。在基督教語境下,異端則是指與正統基督教神學相違背的各種宗教信仰派別。基督教將對《聖經》的斷章取義、擴大化或歪曲化解釋視為對真理的背叛,將其解釋方式或推論,甚至所主張的教理也視為異端。基督教判定異端,以四大信經(《使徒信經》《亞他那修信經》《尼西亞信經》和《及迦克敦信經》)為準。基督徒有時也用此稱呼不同教派或持不同教派觀點的基督徒。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異端
  • 外文名:ηαιρεσισ
簡介,分類,特徵,

簡介

“異端”源自希臘文ηαιρεσισ,意思是“選擇”,指信仰方面的錯誤。基督教會一開始就認為有權闡述並保護神聖的啟示,因而必須斥責與之不同的解釋,即所謂神學上的錯誤。故從公元2世紀起,“異端”逐漸專指教義錯誤,而與裂教(信仰上並無錯誤,但在組織上分裂教會的行為)、叛教(完全背叛基督教信仰的行為)和異教(基督教以外的其他宗教)相區別。公元4世紀基督教成為羅馬帝國國教後,凡被占統治地位的派別判為異端者,一般都遭到迫害。天主教會在中世紀設有名為“異端裁判所”的專門鎮壓機構。中世紀時,歐洲有些具有反封建性質的派別曾以基督教“異端”的形式出現,有些自然科學家和進步思想家也曾因“異端”罪名遭受迫害。在近現代,由於理性主義的影響以及宗教寬容與信仰自由原則的深入人心,同時由於基督教普世合一運動的出現和發展,對於異端的理解已發生了很大變化。一般說來,現代基督教在接受本派教義的同時,不再把持其他觀點的基督徒斥為異端。

分類

基督教歷史上的異端大致可按其出現的時期分為古代異端和中世紀異端兩大類。古代判別異端與正統的標準,主要來自《聖經》中先知和使徒的言論。後來教會開始通過公會議來確定正統,斥責異端,並以編定《新約》正典、公布信經的形式,把正統信仰和教義固定下來。在早期的羅馬教會中,形成慣例的做法是正統教義須由教皇批准。古代被斥為異端的教派包括基督教諾斯替派、馬西昂派、孟他努派、阿里烏派、阿波利拿里派、聶斯托利派、一性論派、貝拉基主義、多納圖派等等。為了對付異端,12世紀開始,天主教建立了“異端裁判所”,並把受到審判而又不肯公開認錯的異端分子交給世俗當局懲處,有時還發動十字軍討伐異端。宗教改革後很長時期之內,天主教會仍保留過去關於異端的理論,對異端仍予以譴責,新教各派則認為自己所持的信仰是真理,視其他派別為異端。中世紀異端包括一意論派、保羅派、鮑格米勒派、阿爾比派、韋爾多派、鞭笞派、羅拉德派、胡斯派、舊禮儀派、杜霍波爾派等等。基督教世界逐漸政教分離之後,基督教各派對異端的強制制裁逐漸消失。

特徵

從基督教自身角度看,異端通常具有以下特徵:(1)偶像崇拜,對其領袖和創辦人極端崇拜,甚至神化他們;(2)高舉自己的權威過於《聖經》或按私意亂解《聖經》,斷章取義,批評正統的教義,自稱其信仰為最正確,唯有他們才是蒙揀選和合神心意的;(3)特彆強調末世,有些異端常傳揚世界末日是何等可怕,又自認是最了解末世的奧秘,甚至定出世界末日的日期,惟有加入其行列才可以避免災難;(4)組織非常封閉,有的經常有秘密的活動,對其信徒的思想和行為加以管制和操縱,阻止信徒與外界接觸;(5)片面強調“神跡奇事”“醫病趕鬼”,並以此作為斂財騙色的手段,殘害信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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