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專員

申訴專員的職能是對特定公共機構的行政失當進行調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申訴專員
  • 職能:對特定公共機構的行政失當進行調查
權力
申訴專員的權力包括四項:
一是調查權,即根據市民投訴或者主動立案調查行政失當事宜;在調查時,申訴專員有權向被調查的部門或其他任何人索取有關資料和意見。調查以閉門方式進行,不必舉行聆訊,任何一方都不能委託律師代表。申訴專員必須將調查結果通知投訴人。
二是建議權,申訴專員根據調查結論,向有關部門及公職人員提出糾正違法或不當行為和給予受到違法或不當行為侵害的相對人以救濟的建議,如申訴專員可以建議有關部門改進工作方式或工作程式,並指出具體的改進方法;建議被投訴部門向投訴人道歉等。
三是公開調查結論權,申訴專員可以根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不披露所涉人士身份的情況下,用適當的方式將調查報告公開。
四是報告權,如果專員的建議在合理期限內沒有得到有關部門的採納或者專員認為某個部門有嚴重不當或不公的事件發生,申訴專員可以直接向行政長官呈交報告,督促問題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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