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賦推收是國民政府的田賦管理方法。如同宋代的“推割”,當土地所有權轉移時,其應負擔的田賦亦隨之轉移。因一面是原業主將相應田賦推出,另一面是新業主將應負擔的田賦接收,故名。國民政府初期,田籍混亂,田賦負擔不均現象嚴重,主要原因在於多年來田產轉移時,田賦負擔常未相應易主。
為緩解田賦負擔不均的矛盾,1934年,國民政府財政部在實行土地陳報以複查地籍的同時,要求“厲行田賦推收”。但因當時田賦劃歸各省地方收入,各省在田賦推收的施行過程中各自為政,更兼態度和條件各有差異,雖1940年中央曾制定《田賦推收通則》予以指導和整飭,仍收效甚微。1941年,田賦收歸中央。國民政府即於1942年頒布 《辦理田賦推收應行注意事項》,並有21省790縣于田賦管理處設立專門科室督辦其事務。但因經田賦推收後,會使逃稅者難於逃稅,征課者難於作弊營私,故奸吏劣紳百般阻撓,終未能徹底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