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出廠價格管理辦法

產品出廠價格管理辦法,政策法規性檔案。1979年2月14日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頒發施行。共3章12條,主要規定了產品出廠價格必須貫徹“計畫第一,價格第二”的原則,執行低利和穩定價格的政策。規定軍用產品的價格,應根據當年的計畫成本,製造產品加5%的利潤,修理產品加7%的利潤訂價;民用產品按國家或地方的統一價格結算。產品正式出廠價格新訂或修訂,由各軍區、軍兵種後勤部、總部企業主管部門審查平衡,經總後財務部與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協商,報總後勤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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