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產前假
- 外文名:Antenatal is false
- 釋義:婦女生產前的安胎假期
- 性質:地方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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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規定
請產前假期間,應作出勤對待;未請產前假的,每天工間休息一小時,不安排夜班,給予正常上班待遇。需要指出的是,請產前假的條件有三個,即工作許可、本人申請、單位批准。
產前假介紹
女職工妊娠七個月以上(照二十八周計算),應給予每天工間休息一小時,不得安排夜班勞動。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
女職工妊娠期間在醫療保健機構約定的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內的初查),應算作勞動時間。
產假
相關法規規定
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八天的產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二條)
女職工產假分別按下列情況執行(杭州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十四條)
(一)單胎順產者,給予產假九十八天,其中產前休息十五天,產後休息八十三天。
(二)難產者,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
(三)妊娠三個月內自然流產或子宮外孕者,給予產假三十天;妊娠三個月以上,七個月以下自然流產者,給予產假四十五天。
晚育假
已婚婦女生育第一個子女時,年滿二十四周歲的,為晚育。(杭州市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第二十四條)
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的晚育婦女,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護理假三天。晚育假、晚育護理假期間享受產假同等待遇。(杭州市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第三十三條)
符合《條例》規定生育的晚育婦女,在國家規定的產假基礎上,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護理假3天。晚育假一般應當與產假合併連續使用,晚育護理假應當在產婦產假期間使用。晚育假期間享受產假同等待遇;晚育護理假期間的工資,按照本人正常出勤應得的工資發給。晚婚假、晚育假、晚育護理假遇法定節假日順延。(杭州市計畫生育獎勵與補助若干規定第二條)
哺乳假
女職工生育後.在其嬰兒一周歲內應照顧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授乳兩次(包括人工餵養)。每次單胎純授乳時間為三十分鐘,亦可將兩次授乳時間合併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鐘。嬰兒滿一周歲後,經區、縣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確診為體弱兒的,可適當延長女職工授乳時期,但最多不超過六個月。授乳時間及在本單位授乳往返時間,應算作勞動時間。(杭州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十五條)
女職工生育後,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准,可謂哺乳假六個半月。(杭州市女職工勞動保護法第十六條)
保胎假
女職工按計畫生育懷孕,經過醫師開據證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時間,按照本單位實行的疾病待遇的規定辦理。(國家勞動總局保險福利司關於女職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過六個月後生育時的待遇問題給杭州市勞動局的復函)
註:產假90天是按自然天數計算,包括法定節假日。
晚育假、晚育護理假遇法定節假日順延。
歸納一下,這些假期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必須享受的假期,單位無權剝奪,另一類是如工作許可、單位同意,可以請的假。
一、必須享受的假
產假:98天+30天(晚育)+15天(難產)+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個嬰兒)
產前檢查:女職工妊娠期間在醫療保健機構約定的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內的初查),應算作勞動時間。(有些企業將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的時間計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職工的合法權益)
產前假:懷孕七個月以上,每天工間休息一小時,不得安排夜班勞動。
授乳時間:嬰兒一周歲內每天兩次授乳時間,每次30分鐘,也可合併使用。
二、如工作許可,單位同意,可以請的假
產前假:懷孕7個月以上,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
哺乳假:女職工生育後,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准,可請哺乳假六個半月。
保胎假:醫生開證明,按病假待遇。
待遇規定
一、保胎假,工資按照病假髮
符合計畫生育規定的懷孕女職工,經醫師診斷出具證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假期工資可按病假工資標準發放。
二、產前假,工資按照八成發
原市勞動局《關於中有關問題的解釋》明確:女職工請產前假期間的工資,“其工資按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這裡的本人工資是指按女職工請產前假或請產假前的原工資性收入(稅前)。在增加工資時應作出勤對待。”
三、產假領生育生活津貼
女職工產假期間,如已參加了生育保險,根據生育保險的規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貼和醫療津貼。女職工的產前工資高於單位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差額部分由單位進行補差價。生育生活津貼的標準是該年度本人繳納社會保險的基數,有多長產假,就領多久的生育生活津貼。如員工所在單位沒有參加生育保險,產假期間員工工資由該單位按規定支付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女職工應當得到的生育保險其他待遇,也應當由單位承擔。
四、哺乳假,六個半月按照工資八成發,再延長期間按七成發。
根據原市勞動局《關於中有關問題的解釋》,六個半月哺乳假的工資按本人原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這裡的本人工資是指按女職工請產前假或請產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實得工資(不包括生產性津貼和獎金)計算。若女職工生活困難,符合本市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單位應按有關規定給予困難補助。
如女職工六個半月哺乳假期滿後,確有困難,要求繼續請假為嬰兒哺乳的,各單位可根據生產和女職工的實際情況,哺乳假可酌情延長,但不得超過一年。這期間,其工資按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七十發給(生活確實有困難的,可適當提高,但最高不超過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還有要提醒大家一點:單位增加工資時,女職工按規定享受的產前假、產假、哺乳假,應作出勤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