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者延伸責任

“生產者延伸責任”一詞是最早由瑞典隆德大學(Lund University)的托馬斯·林赫斯特(Thomas Lindhqvist)在1988年提交給瑞典環境部的報告中最早提出的,報告認為生產者的責任應該延伸到整個產品的生命周期。歐盟把生產者延伸責任定義為生產者必須承擔產品使用完畢後的回收、再生和處理的責任,其策略是將產品廢棄階段的責任完全歸於生產者,目前大多數國家採用歐盟的定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生產者延伸責任
  • 提出者:托馬斯·林赫斯特
  • 提出時間:1988
  • 途徑:報告
定義,實施現狀,必要性,主要特點,

定義

生產者延伸責任又稱企業延伸責任、產品延伸責任(extended product responsibility)、產品監護責任(product guardianship, product stewardship)、生產者後責任(latter producer responsibility)、產品和生產者延伸責任(extended product an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這些概念的差異性表明了其內涵的細微不同。由於生產者延伸責任的理論探索與立法實踐都處於開始階段,目前還沒有統一的生產者延伸責任的定義。同時,對於不同國家、不同的環境問題和不同的產品,實施生產者延伸責任的側重點也不同,這就導致不同國家和國際組織對生產者延伸責任概念有不同的理解。
生產者延伸責任是在歐洲發展起來的一項新興的,針對產品尤其是各種含有有毒物質的產品的政策。此政策的目標是鼓勵生產商通過產品設計和工藝技術的更改,在產品壽命周期的每個階段(即生產、使用和使用壽命終結後),努力防止污染的產生,並減少資源的使用。從最廣泛的意義來講,生產者責任指的是一種原則,即生產者必須承擔其產品對環境所造成的全部影響的責任。這包括了在材料選擇和生產流程時所產生的上游影響,以及在產品使用和處理過程中的下游影響。
生產者延伸責任是一項充滿活力的新政策工具,綠色和平相信,這項政策將最終能夠推動從產地源頭預防電子垃圾的產生,可以通過生產更具修理性和可升級性的產品來延長產品的使用壽命,以提供服務取代提供產品的方式,從而實現這一目標。

實施現狀

1、美國
美國的法律里沒有強調生產者延伸責任原則,他們反對將EPR強加在生產商身上,認為那樣不符合“社會成本最優”的經濟學原則,而是希望從廢舊電子電器產品處理與利用的整個流程巨觀考慮,研究出各自責任明確的管理機制。
2、歐盟
歐盟規定廢舊電子電器產品的處理費用將由生產企業負責,比如彩電或冰櫃,每台將被加收2~3%左右的回收處理費用,該費用附加在出售產品價格中。
3、日本
日本從2001年開始,規定家電生產企業、銷售商以及消費者有回收和循環利用廢棄家電以及負擔部分費用的義務。在實施過程中,由製造商負責回收、再生和處置,費用由用戶負擔。由於回收家電要向用戶收取處理費,在執行的當月回收的廢舊家電數量只有20萬台,不法投棄比上年增加25.5%。經教育和對不法投棄者進行處罰後,情況有所好轉。
4、中國
目前正在徵求意見的《廢舊家電及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中,規定的廢舊家電及電子產品回收處理各方責任如下:
1)生產者
家電生產企業的責任。家電生產企業指,用自己品牌生產並銷售產品的生產企業,提供品牌供其它生產企業使用的品牌提供者,以及家電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和代理人。
①採用有利於回收和再利用的設計方案;選擇無毒無害物質、材料及可回收再利用材料;在家電產品說明書中提供有關主要材料成分等信息。
②家電生產企業可以自行進行廢舊家電處理,也可委託有資質的處理企業處理。
③家電生產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省級資源綜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門提供本企業家電生產種類、生產量、銷售量和出口量等相關信息。
2)經銷商和售後服務機構
家電經銷商和售後服務機構有義務回收廢舊家電,回收的廢舊家電應當交售給有資質的處理企業(以下簡稱處理企業)。舊家電經銷商不得銷售未經處理企業檢測、標識的舊家電。
3)回收企業
回收企業(含個體工商戶)應將回收的廢舊家電交售給處理企業,與處理企業簽定委託回收協定,嚴禁拆解、拼裝並自行銷售。
4)處理企業
處理企業應嚴格按照國家相關標準和技術規範,對回收的廢舊家電進行分類檢測。對經測試、維修後達到舊家電安全標準的,應貼上再利用品標識,出售給舊家電經銷商或在舊貨交易市場上銷售。廢家電應在符合環保、安全的條件下拆解,有毒有害物質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嚴禁使用烘烤、酸洗、露天焚燒等原始落後方式拆解處理廢家電,處理過程要符合國家環境保護、勞動安全和人員健康的要求。對涉密的廢舊家電按有關保密規定處置。
5)消費者
消費者應將廢舊家電交售給家電經銷商、或售後服務機構、或回收企業,不得擅自丟棄和從事拆解活動。各級政府部門、國有企事業單位用政府資金購買的家電更新換代和報廢后應交給處理企業,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資產核銷手續。
在運用法律槓桿方面,已開發國家對電子廢棄物的處理與利用都有細緻而又明確的法律規定,而且共同都強調資源回收利用這一從根本上解決環境問題的途徑。美國、歐盟、日本和我國原則上都同意EPR這一提法,但在誰具體承擔這一責任所帶來的經濟成本上還有較大分歧,因此解釋EPR內容,生產商需要承擔責任的產品和責任大小規定不太一樣。

必要性

從長遠來看,生產者延伸責任的目標是通過更有效的資源利用和降低消費,來指導向更具可持續性的生產-消費體系的轉變。企業可以通過使用無毒材料和工藝、封閉的材料周期、以及開發更耐久、可再使用和可回收產品來實現這個目標。這些目標大部分都可以在產品設計階段實現。產品設計階段是整個產品使用壽命周期內,確定資源利用和污染排放性質和數量最為關鍵的步驟。生產者延伸責任的目標是帶來更好更清潔的產品設計,而不是簡單地建立某個回收體系。
通過更好的產品設計來延長產品的使用壽命就是防止環境污染的一種方式。減半原材料使用和能量消耗,雙倍延長產品的使用率(或產品使用壽命),並減半消費後廢品的數量,同時不會造成財富或利益的減少。這樣,能夠降低採掘工業的開礦廢料和環境破壞、能夠降低50%生產製造、銷售、回收和廢物處置過程所產生的廢品。以現有的科學技術,可以大部分實現這些目標,而同時,消費者所承擔的價格保持不變或甚至更低。
更直接的是,生產者延伸責任被用作是一種方式,將難處理的廢物(如報廢電子產品)的管理成本從公共部門(通常是地方政府)轉回至那些從產品銷售中獲取利潤的私營部門。生產者延伸責任主要涉及的是生產者在產品使用壽命終結後,直接或通過第三方回收報廢產品時所承擔的責任。因此,生產者延伸責任的另一個名稱是“產品回收”。
生產者延伸責任目前尚處於初級階段。日益擴大的廢物回收行業,只能造成為了適應日益龐大的市場而持續進行資源密集型和有害的生產。時間將能夠證明,相對於這樣的回收行業,所採取的生產者延伸責任法則能夠推動資源的減少使用、延伸使用和再利用,從而降低資源消耗。

主要特點

生產者延伸責任,包括以下幾個與眾不同的特點:
1、它是一項產品政策,而不是廢品政策。
2、其優先處理事項是對終端污染控制的預防。
3、它的目標是降低在產品壽命周期內、產品本身和產品體系對環境所造成的影響,而並不是注重點污染源,如生產場所。
4、它力求通過鼓勵在產品設計階段進行設計更改,從產地源頭預防出現環境問題,而沒有強制規定該做些什麼工作。
5、它推行的是“污染者付費”的原則,並力求將廢品管理成本融入產品價格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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