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作業責任事故罪

生產、作業責任事故罪

是指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根據《刑法修正案(六)》第1條第1款的規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生產、作業責任事故罪的成立在客觀方面有兩個條件是必須具備的:第一,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造成的事故必須是在生產、作業過程中發生的。這是構成生產、作業責任事故罪的前提條件。如果造成事故的行為與生產、作業無關,如在車間裡私自使用電爐燒水、熱飯引起火災,造成重大損失,由於其行為與生產、作業沒有任何關係,因此不能構成生產、作業責任事故罪。這裡所說的安全管理規定,是指國家、主管部門或者本單位頒布、制定的與保障生產、作業安全有關的規章制度,包括操作規程、勞動紀律、勞動保護制度,等等。造成生產、作業責任事故的行為既可以表現為作為,也可以表現為不作為。第二,必須造成了重大傷亡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這是構成生產、作業責任事故罪的後果條件。雖然在生產作業過程中有違反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但是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不構成犯罪。重大傷亡是指重傷3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以上;重大損失是指造成的經濟損失在5萬元以上,或者雖然不足5萬元,但是情節特別嚴重,使正常的生產秩序受到嚴重破壞。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從事生產、作業的有關人員,既包括直接從事生產、作業的人員,也包括領導、指揮、調度生產、作業的人員。主觀方面是過失。所謂過失是指行為人對所發生的後果而言,而對於違反安全管理規定則是明知故犯的。
在認定這類案件性質時,需要注意以下三個問題:
1.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區分的關鍵在於確定行為人是否違反了有關安全的管理規定以及主觀上是否具有過失,沒有違反安全管理規定也沒有過失的,應當屬於自然事故或者技術事故,不構成犯罪。如果行為人雖然違反了安全管理規定,主觀上也具有過失,但沒有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應當屬於一般責任事故,也不構成犯罪。
2.區分生產、作業責任事故罪與失火、過失爆炸、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等犯罪的界限。這些犯罪在主觀上都是出於過失,但犯罪主體不同,生產、作業責任事故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而其他犯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生產、作業責任事故罪發生在生產、作業的過程中,而其他犯罪則發生在日常生活當中。
3.區分生產、作業責任事故罪與危險物品肇事罪的界限。這兩種犯罪主觀上都是出於過失,主體都是特殊主體,區別在於生產、作業責任事故罪發生在生產、作業過程中,而危險物品肇事罪則發生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危險物品的過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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