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居住用地面積

生活居住用地面積居住用地、公共建築用地、道路廣場用地和公共綠地等面積的總和。(1)居住用地指住宅占地、庭院,步行道路及住宅旁綠地等用地;(2)公共建築用地指除居生用地以外,為城市管理和居民生活所必需的公共服務機構和設施的用地,如文教衛生、商業網點、體育場等用地;(3)道路廣場用地指除對外交通運輸用地以外所有城市道路,“場和停車:湯等用地;(4)公共綠地用地指供遊覽休息用的各種公園、動物園、植物園、陵園以及林蔭道綠地,廣場綠地等。生活居住用地占建成區面積的比例大小,是決定城市性質,部署建設項目,反映城市人民生活情況的重要指標。我國基本建設委員會在1980年對新建城市或舊城新建區的生活居住用地比例作了規定,近期(1985年)按24--35平方米/人,遠期按40--58平方米/人規劃。據城鄉建設環保部1983年對226個城市統計,生活居住用地已達到近期規劃上限,遠期規劃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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