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殯葬

生態殯葬

“生態殯葬”也稱“綠色殯葬”,是一種以樹代碑、骨灰直接葬入樹下或草坪中的新型葬法。它將親人骨灰和著鮮花瓣與泥土葬於樹根四周、草坪之中。綠色安葬象徵著生命長綠、精神永存,也符合人們“入土為安”的傳統觀念。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生態殯葬
  • 別名:綠色殯葬
  • 屬性:新型葬法
  • 分類:樹葬、草坪葬、花壇葬
定義,觀點碰撞,專家評論,社會意義,相關問題,法律法規,

定義

生態殯葬具體又可分為樹葬、草坪葬、花盆葬、壁葬、海葬等形式。隨著人們環保意識的增強、殯葬觀念的更新,“綠色殯葬”時下成為引領殯葬發展趨勢的新風尚。
2012年3月民政部相關負責人介紹,為推動綠色殯葬,對接受節地殯葬服務或不保留骨灰的民眾,以及土葬改革區自願火化的,實行政府獎勵、補貼,建立起覆蓋城鄉居民的多層次殯葬救助保障體系。

觀點碰撞

觀點一認為生態葬就是不保留骨灰或遺體無害化處理後進行深埋的葬法。 骨灰生態葬的提出者集中在我國東部經濟發達地區,這些地區火化率高骨灰生態葬從倡導以來贏得了民眾的積極回響和支持。
生態殯葬
生態殯葬
觀點二認為“生態葬重點實現解決城市人口的殯葬問題”作為推行生態葬的目標。遺體生態葬的提出者集中在中西部經濟相對落後地區,這些地區多處於土葬、火葬並存的狀態,殯葬改革工作還處於艱難的推進中。遺體生態葬在形式上拋開了火葬的社會效益,強調的是通過遺體深埋的生態葬法達到逝者與自然融為一體、奉獻大地的良好願望。

專家評論

長春市殯葬中心主任劉學敏表示,這幾年來,由於土地資源有限、成本不斷上漲等原因,墓地價格每年按10%的幅度在上漲,所以殯葬部門為百姓提供多種骨灰存放方式,墓地不是骨灰處置的主要方式,倡導人們採取鮮花葬、草坪葬、樹葬、海葬等文明、環保、低碳的方式處理骨灰。長春市連續兩年舉辦骨灰撒海公益海葬活動,活動效果比較好。
生態殯葬
生態殯葬
吉林大學社會學系博士包立峰認為,中國已步入老齡化社會,如果依然採用傳統的殯葬方式,將會使我們周圍的青山綠水越來越少。從這個意義上說,推廣樹葬等生態葬方式也是造福子孫後代的事情。

社會意義

生態殯葬是經濟社會發展和人們生態意識增強的必然結果,我們要用科學的世界觀去理性的分析和檢討生態葬對環境、經濟、社會、人口等現實狀況的影響,使其在殯葬改革的進程中更加符合社會發展進步的需要,實現人們追求環境生態化的良好願望。只要我們堅持不懈的努力,我想生態葬必將在廣大民眾的大力支持和積極參與下取得豐碩的成果,遺體生態葬、骨灰生態葬必將成為我國殯葬改革發展的主旋律。
生態殯葬
生態殯葬

相關問題

“面子”和“風水”讓綠色殯葬遭遇尷尬
雖然生態環保的“綠色殯葬”收到一片叫好聲,然而記者在採訪中卻發現,卻面臨著叫好不叫座的尷尬。據長春當地媒體的一項調查顯示,只有10%的受訪者能夠接受這種生態葬。長春息園推出了多種“綠色殯葬”形式,其中400多個樹葬墓穴,用了七年多才售罄。與此同時,高檔墓地仍大有市場。
生態殯葬
生態殯葬
4月1日,長春市一家媒體曝出“當地最貴墓地可買45平方米商品房”。對此,許多網友發出了“死無葬身之地”的感嘆。而就是這樣價格節節高升的墓地,還不是想買就能買到的,一些被認為是風水好、服務好的墓地早已售罄。為了能在死後占到“好”位置,甚至一些人在中青年時期就為自己精心挑選購買墓地。這種“活人墓”現象也並不占少數。
吉林省民間文化研發中心主任崔子科說,在我國,一些人還有“厚葬薄養”的思想,儘管對父母生前照顧未必周到,但葬禮一定要辦得體面排場。因此,很多人寧可去高價購買墓地,也不願意採用更時尚、更簡潔的“綠色殯葬”方式,生怕被人說沒面子。
董俊是一名大學教師,當記者問她是否能接受為先人和自己採取“綠色殯葬”的時候,她表示,如果是先人則必須尊重他們的意見。“比如人家老人沒提出這樣的葬法,你這樣幹了,以後就會總尋思,對不起老人。”董俊說,“退一步講中國人的唾沫星子都能淹死你。”
記者隨機採訪了一些年輕人,他們表示,在今後自己的埋葬方式的選擇上比較能夠接受生態環保概念,但是一旦對於老人,大部分還是向董俊一樣,選擇傳統的殯葬方式,“雖然綠色殯葬看上去很美,但是選擇碑葬還是有面子些。”
相關新聞
民政部鼓勵生態安葬骨灰 海葬樹葬等或政府買單
民政部下發《關於做好2013年清明節工作的通知》。民政部稱,將探索把告別廳租用、骨灰生態葬法等納入基本服務項目範疇,這也意味著骨灰生態葬法將有望由政府來買單。
民政部提出,要鼓勵生態安葬,各地要因地制宜開展骨灰撒海、樹葬等生態安葬活動,爭取對不保留骨灰的實行免費海葬、撒散等生態化安葬,並對其家屬實施獎勵。同時,鼓勵經營性公墓開闢生態公益墓區,提供免費或者低價骨灰安葬服務,引導民眾摒棄硬質墓穴和墓誌等。
民政部下發《關於全面推行惠民殯葬政策的指導意見》,提出到“十二五”末,全國火葬區將全面建立基本殯葬服務保障制度,民眾的基本殯葬服務今後將由政府買單。
此次的通知中,民政部表示,要爭取提標增項擴面,合理調整基本殯葬服務減免補貼標準,探索將告別廳租用,普通骨灰盒、紙棺,骨灰生態葬法等納入基本服務項目範疇,並擴大惠民殯葬政策受益面,儘快實現城鄉居民全覆蓋。
民政部:骨灰植樹等生態殯葬費將補貼減免
在我國,採用骨灰植樹、撒海等綠色殯葬方式安葬親人,既環保,喪葬費用也將逐步由政府補貼減免。
民政部印發《2012年清明節工作方案》,提出2012年將大力倡導綠色殯葬,要求各級積極組織開展骨灰植樹、撒海等民眾性活動,推廣小型墓、壁葬、暫存等節地殯葬方式。
同時,民政部提出,年底前,基本殯葬服務免費,要覆蓋全國低收入民眾。相關負責人介紹,低收入民眾,主要包括城鄉低保對象、農村五保供養對象、重點優撫對象和城市“三無”對象。
在此基礎上,民政部要求各地民政部門,逐步採取多種措施,對城鄉居民實施殯葬基本服務和綠色生態殯葬的費用減免。
民政部介紹,清明節期間,民政部官方網站,將設立清明節工作專欄,實時發布清明節工作信息和各地祭掃信息,引導民眾錯峰出行,或多採用網路祭掃、家庭追思會等健康文明祭掃形式。
民政部相關負責人介紹,為推動綠色殯葬,對接受節地殯葬服務或不保留骨灰的民眾,以及土葬改革區自願火化的,實行政府獎勵、補貼,建立起覆蓋城鄉居民的多層次殯葬救助保障體系。
為節約資源、保護環境,民政部等九部門2016年2月24日聯合發布《關於推行節地生態安葬的指導意見》,鼓勵和引導人們採用樹葬、海葬、深埋、格位存放等不占或少占土地、少耗資源、少使用不可降解材料的方式安葬骨灰或遺體,使安葬活動更好地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

法律法規

殯葬管理條例
(1997年7月11日國務院第60次常務會議通過 1997年7月2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25號發布)
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殯葬設施管理
第三章 遺體處理和喪事活動管理
第四章 殯葬設備和殯葬用品管理
第五章 罰 則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殯葬管理,推進殯葬改革,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殯葬管理的方針是:積極地、有步驟地實行火葬,改革土葬,節約殯葬用地,革除喪葬陋俗,提倡文明節儉辦喪事。
第三條 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全國的殯葬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殯葬管理工作。
第四條 人口稠密、耕地較少、交通方便的地區,應當實行火葬;暫不具備條件實行火葬的地區,允許土葬。
實行火葬和允許土葬的地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並由本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報國務院民政部門備案。
第五條 在實行火葬的地區,國家提倡以骨灰暫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處理骨灰。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實行火葬的具體規劃,將新建和改造殯儀館、火葬場、骨灰堂納入城鄉建設規劃和基本建設計畫
在允許土葬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墓建設納入城鄉建設規劃。
第六條 尊重少數民族的喪葬習俗;自願改革喪葬習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殯葬設施管理
第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殯葬工作規劃和殯葬需要,提出殯儀館、火葬場、骨灰堂、公墓、殯儀服務站等殯葬設施的數量、布局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
第八條 建設殯儀館、火葬場,由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提出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建設殯儀服務站、骨灰堂,由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審批;建設公墓,經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利用外資建設殯葬設施,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國務院民政部門審批。
農村為村民設定公益性墓地,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准,不得擅自興建殯葬設施。
農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對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員提供墓穴用地。
禁止建立或者恢復宗族墓地。
第十條 禁止在下列地區建造墳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園、風景名勝區和文物保護區;
(三)水庫及河流堤壩附近和水源保護區;
(四)鐵路、公路主幹線兩側。
前款規定區域內現有的墳墓,除受國家保護的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應當限期遷移或者深埋,不留墳頭。
第十一條 嚴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積和使用年限。按照規劃允許土葬或者允許埋葬骨灰的,埋葬遺體或者埋葬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積和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節約土地、不占耕地的原則規定。
第十二條 殯葬服務單位應當加強對殯葬服務設施的管理,更新、改造陳舊的火化設備,防止污染環境。
殯儀服務人員應當遵守操作規程和職業道德,實行規範化的文明服務,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財物。
第三章 遺體處理和喪事活動管理
第十三條 遺體處理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運輸遺體必須進行必要的技術處理,確保衛生,防止污染環境;
(二)火化遺體必須憑公安機關或者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
第十四條 辦理喪事活動,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 在允許土葬的地區,禁止在公墓和農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遺體、建造墳墓。
第四章 殯葬設備和殯葬用品管理
第十六條 火化機、運屍車、屍體冷藏櫃等殯葬設備,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禁止製造、銷售不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殯葬設備。
第十七條 禁止製造、銷售封建迷信的喪葬用品。禁止在實行火葬的地區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第五章 罰則
第十八條 未經批准,擅自興建殯葬設施的,由民政部門會同建設、土地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取締,責令恢復原狀,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十九條 墓穴占地面積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 將應當火化的遺體土葬,或者在公墓和農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遺體、建造墳墓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強制執行。
第二十一條 辦理喪事活動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由民政部門予以制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製造、銷售不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殯葬設備的,由民政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製造、銷售,可以並處製造、銷售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製造、銷售封建迷信殯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沒收,可以並處製造、銷售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殯儀服務人員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財物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退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85年2月8日國務院發布的《國務院關於殯葬管理的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