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工業園區規劃

生態工業園區是依據循環經濟理論和工業生態學原理而設計成的一種新型工業組織形態,是生態工業的聚集場所。

定義,編制,標準,

定義

生態工業園區遵從循環經濟的減量化、再利用、再循環的3R原則,其目標是儘量減少區域廢物,將園區內一個工廠或企業產生的副產品用作另一個工廠的投入或原材料,通過廢物交換、循環利用、清潔生產等手段,最終實現園區的污染物“零排放”。工業生態學將工業園區這樣一個人工生態系統構想為自然生態系統,也存在著物質、能量和信息的流動與儲存,並通過工業代謝研究,利用生態系統整體性原理,將各種原料、產品、副產物乃至所排放的廢物,利用其物理、化學成分間的相互聯繫、相互作用,互為因果地組成一個結構與功能協調的共生網路系統。生態工業園區是實現生態工業的重要途徑,是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的大勢所趨。從環境保護角度來看,生態工業園區才是最具環保意義和生態綠色概念的工業園區。
生態工業園(Eco-industrial park, EIP)是21世紀新興的工業組織模式,它與傳統工業區有著重要的區別,它是利用工業生態學及系統工程學的理論和思想來規劃和運行的工業園區。它不僅強調園區內的各成員內部實現清潔生產、減少廢物源,同時強調成員之間的聯繫、合作和參與,通過物質、能量、信息等交流形成各成員相互受益的網路,使園區對外界的廢物排放趨於零,最終實現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協調共進。

編制

生態工業園區建設規劃編制指南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國務院關於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國發〔2005〕39 號)、《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循環經濟的若干意見》(國發〔2005〕 22 號)和《國務院關於做好建設節約型社會近期重點工作的通知》(國發〔2005〕21 號),保護環境,促進循環經濟發展,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編制國家生態工業示範園區建設規劃總體原則、方法、內容和要求。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本標準為指導性標準。
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科技標準司提出。
本標準起草單位: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
本標準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2007 年12月20日批准。
本標準自 2008 年 4 月 1 日起實施。
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解釋。
一、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編制生態工業園區建設規劃的原則、方法、內容和要求。
生態工業園區建設不僅局限於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國家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國家級保稅區、國家級進出口加工區和省級各類開發區,還包括工業集中區及以大型企業為核心的工業聚集區域。根據園區的產業和行業結構特點,可將生態工業園區分為行業類生態工業園區、綜合類生態工業園區和靜脈產業類生態工業園區三種類型。
本標準適用於指導國家生態工業示範園區建設規劃編制工作,省級及其他生態工業園區規劃編制工作也可參照本標準執行。
二、規範性引用檔案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檔案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有效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HJ/T273-2006 行業類生態工業園區標準(試行)
HJ/T274-2006 綜合類生態工業園區標準(試行)
HJ/T275-2006 靜脈產業類生態工業園區標準(試行)
  1. 三、術語和定義
    生態工業園區
    行業類生態工業園區
    綜合類生態工業園區
    靜脈產業類生態工業園區
四、規劃編制工作程式
1.確定任務園區管委會、園區行政主管部門或園區開發建設單位委託具有相關規劃編制經驗的單位編制生態工業園區規劃,通過委託檔案和契約明確編制規劃各方責任、要求、工作進度安排、驗收方式等。
2.調查、收集資料收集編制規劃所必需的生態環境、社會、經濟背景或現狀資料,包括社會經濟發展規劃,區域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產業結構、產業發展規模和布局規劃,以及園區主導行業發展規劃、區域生態功能區劃、水環境功能區劃、土地功能區劃等有關資料。信息收集以廣和全為原則,應包括所有與規劃有關的經濟、社會、科技、人文以及自然、地理、生態、環境污染等方面的信息。調查範圍以擬建設的生態工業園區為主,兼顧對園區發展影響較大的周邊區域。
3.編制規劃大綱按照本標準要求的規劃主要內容編制規劃大綱。
4.編制規劃按照規劃大綱的要求編制生態工業園區建設規劃。
5.成果包括生態工業園區建設規劃和生態工業園區建設規劃技術報告。
五、規劃編制內容
1. 生態工業園區概況和現狀分析
2. 生態工業園區建設必要性分析
3. 生態工業園區建設總體設計
4. 園區主導行業生態工業發展規劃
5. 資源循環利用和污染控制規劃
6. 重點支撐項目及其投資與效益分析
7. 生態工業園區建設保障措施
六、標準實施
本標準由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標準

綜合類生態工業園區標準
為了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國務院關於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國發〔2005〕39 號)、《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循環經濟的若干意見》(國發〔2005〕22 號)和《國務院關於做好建設節約型社會近期重點工作的通知》(國發(2005)21號),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適用於綜合類生態工業園區的建設、管理、驗收和績效評估。本標準規定了綜合類生態工業園區驗收的基本條件和指標值。根據生態工業的特徵和生態工業園區建設的關鍵環節,綜合類生態工業園區標準由經濟發展、物質減量與循環、污染控制和園區管理四部分組成,並進一步細分為 26 個指標。修過程根據生態工業園區的發展現狀和發展趨勢,在《綜合類生態工業園區標準(試行)》(HJ/T 274-2006)的基礎上,增加了基本條件 4,具體指標 5 項,調整了部分指標值。隨著生態工業理論和實踐的不斷深入和發展,本標準將適時再次修訂。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綜合類生態工業園區標準(試行)》 HJ/T 274-2006)廢止。
本標準由環境保護部科技標準司、商務部外國投資管理司、科學技術部高新技術發展及產業化司提出。
本標準由環境保護部科技標準司組織制訂。
本標準起草單位: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
本標準環境保護部2009 年6月23日批准。
本標準自2009 年6月23日起實施。
本標準由環境保護部、商務部、科學技術部解釋。
一、範圍本標
準適用於綜合類國家生態工業示範園區的建設、管理、驗收和績效評估。
本標準適用於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省級及省級以下各類工業園區。
二、規範性引用檔案
本標準引用了下列檔案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有效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18485-2001)
《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16889-2008)
《公共建築節能設計標準》(GB50189-2005)
《關於印發〈國家環保總局關於推進循環經濟發展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環發〔2005〕114 號)
《關於開展國家生態工業示範園區建設工作的通知》(環發〔2007〕51 號)
《關於印發〈國家生態工業示範園區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環發〔2007〕188 號)
《清潔生產審核暫行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環保總局 16 號令)
三、定義
1. 生態工業園區生態工業園區是依據循環經濟理念、工業生態學原理和清潔生產要求而建設的一種新型工業園區。它通過理念革新、體制創新、機制創新,把不同工廠、企業、產業聯繫起來,提供可持續的服務體系,形成共享資源和互換副產品的產業共生組合,建立“生產者—消費者—分解者”的循環方式,尋求物質閉環循環、能量多級利用、信息反饋,實現園區經濟的協調健康發展。
2. 綜合類生態工業園區綜合類生態工業園區是由不同行業的企業組成的工業園區,主要指在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等工業園區基礎上改造而成的生態工業園區。
四、要求
1. 基本條件
(1)國家和地方有關法律、法規、制度及各項政策得到有效的貫徹執行,近三年內未發生重大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態破壞事件。
(2)環境質量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環境功能區環境質量標準,園區內企業污染物達標排放,各類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均不超過國家或地方的總量控制要求。
(3)《生態工業園區建設規劃》已通過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國家生態工業園區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論證,並由當地人民政府或人大批准實施。
(4)園區有環保機構並有專人負責,具備明確的環境管理職能,鼓勵有條件的地方設立獨立的環保機構。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園區行政管理機構領導班子實績考核內容,並建立相應的考核機制。
(5)園區管理機構通過 ISO14001 環境管理體系認證。
(6)《生態工業園區建設規劃》通過論證後,規劃範圍內新增建築的建築節能率符合國家或地方的有關建築節能的政策和標準。
(7)園區主要產業形成集群並具備較為顯著的工業生態鏈條。
2. 指標

五、數據採集和計算方法
1. 指標數據來源
2. 定量指標數據採集
3. 計算方法

六、標準實施
本標準由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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