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郵政特快專遞管理辦法

《甘肅省郵政特快專遞管理辦法》在2003.04.08由甘肅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郵政特快專遞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甘肅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3.04.08
  • 實施時間:2003.06.01
第一條 為了加強郵政特快專遞經營活動的管理,維護國家利益和用戶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質的物品特快專遞經營活動(以下簡稱郵政特快專遞),均應遵守本辦法。
法律、法規對郵政特快專遞經營活動或對進出境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質的物品的寄遞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信件,包括信函和明信片。
信函是指以套封形式傳遞的緘封的信息的載體,具體包括:(1)書信;(2)各類檔案;(3)各類通知;(4)有價證券;(5)證件。
明信片是指裸露寄遞的卡片形式的信息載體。
本辦法所稱的具有信件性質的物品是指以符號、圖像、音響等方式傳遞的信息載體,具體包括:(1)印有“內部”字樣的書籍、報刊、資料;(2)具有通信內容的音像製品、計算機信息媒體等;(3)國家郵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具有信件性質的物品。
國家對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質的物品的認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省郵政局是本省郵政特快專遞的行業主管部門。
市、州(地)、縣(市、區)郵政行業管理部門按照省郵政局的授權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郵政特快專遞經營活動。
工商、海關、公安、國家安全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對郵政特快專遞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 郵政特快專遞業務依法由郵政企業專營。根據需要,郵政企業可以委託非郵政單位代為辦理郵政特快專遞業務。非郵政單位未經郵政企業委託,不得從事郵政特快專遞經營活動。
第六條 非郵政單位接受郵政企業委託代辦郵政特快專遞業務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具有相應的資金、運輸工具、營業場地、處理場地和投遞網路等服務設施;
(三)具有為用戶提供迅速、準確、安全和方便等服務的能力;
(四)國家郵政行業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郵政企業與非郵政單位簽訂委託契約,應當由市、州(地)郵政行業管理部門對符合條件的提出初審意見,報省郵政行業管理部門審查批准。省郵政行業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市、州(地)郵政行業管理部門初審意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是否批准的書面閱決定。
經批問候語取得代辦郵政專營業務的單位,應及時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經營範圍變更登記。
第八條 經委託代辦郵政專營業務的單位,應當服從郵政行業管理部門、授權機構及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並在營業場所公布服務範圍、服務標準、資費標準、業務程式、營業時間和監督電話。
第九條 從事郵政特快專遞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單位,應當強化國家安全和保密意識,遵守國家安全、郵政、保密、海關等法律、法規,維護國家安全和郵政管理軟體。
第十條 從事郵政特快專遞業務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磁資費標準和郵遞時限規定。
第十一條 經營郵政特快專遞業務的企業和單位,應當保障用戶的通信秘密,確保郵件的安全、迅速、準確傳遞。給用戶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 郵政主管部門的行政執法人員有權進入從事速遞業務經營活動的企業營業場所(含專業處理場所)進行檢查,查閱有關資料,查扣非法物品。經營者及有關工作人員應當積極配合,如實反映有關情況,提供有關材料,不得拒絕、阻撓。
郵政行政執法人員在進行檢查量,對涉及經營者商業秘密的應當保密。
第十三條 非郵政企業或單位未經委託從事郵政特快專遞業務的,由郵政主管部門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非法經營行為,將尚未寄出的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質的物品,連同收取的資費退還寄件人,並處以1000元以上2尤元以下罰款用戶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第十四條 經營郵政特快專遞業務的企業或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郵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非法物品和違法所得,並處以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中斷、終止正常的速遞業的經營活動;
(二)寄屬於國家秘密的檔案、資料和物品;
(三)收寄國家規定禁止流通或者寄遞的物品;
(四)私拆、隱匿、毀棄寄遞物品或者從寄遞物品中盜竊財物;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五條 拒絕、阻撓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行政執法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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