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經濟特區郵政特快專遞經營管理辦法》是汕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02年1月11日發布的一項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汕頭經濟特區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2-01-11
【生效日期】2002-01-1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2-01-11
【生效日期】2002-01-1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汕頭經濟特區郵政特快專遞經營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汕頭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郵政特快專遞經營活動的管理,維護廣大用戶的合法權益,保障國家的安全和利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特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特區範圍內從事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質的物品的特快專遞(以下簡稱特快專遞)的經營活動,適用本辦法。
法律、法規對特快專遞經營活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信件包括信函和明信片,其中,信函是指以套封形式傳遞的緘封的信息的載體,包括:書信、各類檔案、各類單據證件、各類通知、有價證券等。明信片是指裸露寄送的卡片形式的信息載體。
本辦法所稱的具有信件性質的物品是指符號、圖象、音響等方式傳遞的信息的載體,包括:
(一)印有“內部”字樣的書籍、報刊、資料;
(二)具有通信內容的音像製品、計算機信息媒體等;
(三)國家郵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具有信件性質的物品。
第四條市郵政管理部門是特區郵政特快專遞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公安、國家安全、工商、海關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對特快專遞經營活動進行管理。
第五條特快專遞經營業務由郵政企業專營。非郵政企業和其他經營組織未依法取得經營資格並經郵政企業委託,不得從事特快專遞經營業務。
第六條非郵政企業和其他經營組織具備以下條件,並與郵政企業協商一致的,可向市郵政管理部門申請特快專遞代辦經營業務: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有固定的營業場所;
(三)有相應的資金和從業人員;
(四)有為用戶提供迅速、安全、方便、查詢服務的必要設備和能力;
(五)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市郵政管理部門應自收到非郵政企業或者其他經營組織書面申請之日起15日內按照有關規定作出同意申報或者不予申報的決定;作出不予申報決定,應當說明理由。
第八條非郵政企業或者其他經營組織取得經營資格後,應當按照規定與郵政企業依法簽訂委託契約,並憑經營資格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報辦理代辦經營特快專遞業務營業執照或增加經營範圍。
第九條從事或代辦郵政特快專遞經營活動的企業或者其他經營組織應當在營業場所明顯處懸掛經營資格證、營業執照、收費許可證,公布服務範圍、服務標準、資費標準、營業時間和監督電話。
第十條從事或代辦特快專遞經營活動的企業或者其他經營組織,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資費標準、服務標準和郵遞時限的規定,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保守通信秘密。
第十一條從事特快專遞業務經營活動的企業或者其他經營組織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擅自中斷、終止正常的郵政特快專遞業務經營活動;
(二)收寄屬於國家秘密的檔案、資料和物品等;
(三)收寄國家規定禁止流通或者寄送的物品;
(四)私拆、隱匿、毀棄寄遞物品或者從寄送物品中盜竊財物、信息資料;
(五)超越郵政部門核准的區域從事經營活動。
第十二條取得經營資格的非郵政企業或者其他經營組織,應當在每年3月到市郵政管理部門辦理年度審驗登記手續。逾期不辦理的,其經營資格證件自動失效。
對經營資格證件自動失效或年審不合格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三條郵政管理部門執法人員有權依法進入從事或代辦特快專遞經營活動的企業或者其他經營組織的營業場所或者業務處理場所進行調查或者檢查,查閱相關資料,經營者或者有關工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積極協助調查或者檢查。
郵政管理部門進行調查或者檢查時,對涉及經營者商業秘密的,應當保密。
第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經營資格或者取得經營資格但未與郵政企業辦理委託關係,擅自經營特快專遞的,由市郵政管理部門責令其將收寄的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質的物品以及收取的資費退還寄件人,給予警告,並視情節處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由市郵政管理部門視情節輕重,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查處。
第十六條公安、國家安全、工商、海關、物價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管理許可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七條拒絕、阻礙郵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汕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二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