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行政事業單位經費預算包乾試行辦法

《甘肅省行政事業單位經費預算包乾試行辦法》是1980年2月23日甘肅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行政事業單位經費預算包乾試行辦法
  • 頒布時間:1980年2月23日
  • 發布單位:甘肅省人民政府
  • 門類:財政
全文,修訂信息,

全文

為了調動各行政事業單位的積極性,合理組織收入,努力節約經費開支,提高資金使用效果,提高財務管理水平,更好地完成各項事業計畫和工作任務,從1980年起,對由財政撥款的各事業單位和行政機關經費全面試行“預算包乾”辦法。現根據財政部有關通知精神,結合我省具體情況,作如下規定:
一、凡是由財政預算撥款的工交商、農林水利、文教衛生及行政機關等單位,從1980年起,實行“預算包乾、結餘留用、超支不補”的辦法,即年初由財政部門核定預算,由各單位包乾使用,年終結餘除另有規定者外,全部留歸單位支配。
1.行政機關經費,除房屋修繕費由房管局經辦外,其他各項費用一律實行預算包乾。包乾指標的確定,凡有開支標準定額的項目,按現行標準、定額及編制內實有人數核定;沒有開支標準定額的或標準定額不盡切合實際的,可參照歷年開支水平協商確定。在此基礎上,根據單位大小、經費多少,分別按公用經費總額(不包括會議費和大型購置費)增列3%至5%的機動金,以解決單位在預算執行中臨時發生的一些特殊問題。在包乾總數內,除個人經費和專項資金外,單位可以在項目之間互相調劑。
2.各事業單位的經費,應根據事業計畫、人員編制、各項開支標準定額予以核定,包乾使用。但對各項專用資金,如小型農田水利費、水土保持費以及專項核定的修繕費和設備購置費等,應在批准的計畫之內,按事業進展情況實報實銷,不屬於包乾範圍。
3.各主管部門應將財政部門核定的包乾指標,層層落實到所屬基層單位,發動民眾,努力完成。
二、凡是以自己的收入抵撥一部分支出,差額由國家補助的事業單位,其預算包乾,實行“定收、定支、定補助、結餘留用”的辦法,即按財政部門核定的收入和支出,確定一個補助數額,包乾使用,結餘留歸單位支配。
1.對醫院實行“全額管理、定額補助、結餘留用”的辦法,並選點試行經濟管理,推行“五定”:定任務、定床位、定編制、定業務技術指標、定經費補助,促進醫院加強管理。
2.對劇團實行“四定”:定演出場次、定收入、定支出、定經費補助,促進劇團加強經營管理,逐步做到自給有餘。
3.農林水事業部門的水庫、灌區、排灌站、水管所、農業三場、經營林場、苗圃等單位,原則上都要實行企業化,自負盈虧;暫時有困難的,可酌情給予定額補助。收入多,抵過本身開支還有餘的,可以通過協商上交主管部門一部分,調劑給收入不足抵支的單位。對配種站、獸醫站等單位實行“定收、定支、定差額補助、超收留用、超支不補”的辦法,促進單位用經濟辦法管理事業,廣開業務門路,努力增收節支,逐步做到自給。
三、其他行政事業單位如廣播、電化教學、體育場所、汽車班組等,都要發動民眾,擴大服務項目,廣開收入門路,除原定抵頂支出的收入部分外,新增加的純收入(即收入抵過其費用開支後的餘額)全部留給單位使用。
四、實行預算包乾的單位,一律按銀行支出數列報決算,預算包乾的年終結餘,屬於未辦事業的,分別不同情況,收回財政或留單位於下年度繼續完成原定事業;屬於勤儉節約的結餘,採取預算指示結轉的辦法,留單位於下年度繼續使用。
五、留給單位的經費包乾結餘和收入,除專項資金要專項使用外,主要用於改善工作(專業)條件,發展各項事業,也可以拿一部分集體福利事業,但不得用於增加人員編制,提高開支標準。
六、各事業主管部門必須按照歷年開支情況,事業發展的要求和國家財力的可能,積極制訂各項定額,報財政部門核定。確定定額時,既要反對寬打窄用,又要防止訂的過緊過嚴,力求先進合理。
七、為了兼顧國家、單位、職工三者的利益,在實行“預算包乾”後各單位可以從增收節支中提取一部分作為獎勵。提取獎勵的辦法是:
1.實行全額管理的單位,內部可實行“定額管理、節約獎勵”的辦法,即從節約的定額經費中提取一部分;有收入的單位,也可從留給的純收入中提取一部分。
2.實行差額管理的單位,在“定收入、定支出、定補助”後,可以從增收節支結餘中,提取一部分。
提取獎勵的數額,在不要超過增收節支總額的百分之四十和本單位職工一個月基本工資總額的原則下,由其主管部門核定,抄送同級財政部門。各級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要嚴格審查包乾單位增收節支的完成情況,確屬收入超過,支出結餘的才能發獎。
八、各單位經費包乾總額核定後,必須堅持有多少錢辦多少事,少花錢多辦事的原則,按照輕重緩急安排自己的事業發展,精打細算,厲行節約,狠抓資金的使用效果。並按規定向財政部門編送用款計畫和月份報表,年終報送決算和資金使用效果;不報效果或效果很差的,財政部門有權扣撥資金,造成嚴重損失浪費的,要追究經濟責任。
九、實行經費包乾後,要切實加強財務監督檢查。嚴格執行國家財政規章制度,嚴格財經紀律,嚴禁弄虛作假。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要對包乾單位的財務活動和經費開支,經常進行檢查幫助,總結經驗,逐步完善。
十、各級財務部門要緊緊依靠黨政領導,及時地、定期地反映情況和問題,要堅持原則,堅持鬥爭,加強財經紀律,發揮財務部門的職能作用。各級黨政領導,要尊重財務部門的職權,支持他們的工作,總結推廣經驗,解決存在問題,不斷提高財務管理水平,為實現四化貢獻力量。

修訂信息

1980年2月23日甘肅省人民政府檔案(甘政發[1980]35號發布)(編者註:本件已被2002年2月10日甘肅省人民政府令第21號公布的《甘肅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第二批)》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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