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文教科學衛生等事業單位和行政機關“預算包乾”試行辦法》是1980年1月3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同意的規章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文教科學衛生等事業單位和行政機關“預算包乾”試行辦法
- 生效日期:1980-01-31
(一九八0年一月三十一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同意)
為了貫徹執行“發展經濟、保障供給”的方針,合理組織收入,努力節約開支,提高資金使用效果,提高財務管理水平,充分調動行政事業單位增收節支的積極性,更好地完成各項事業計畫和工作任務,根據財政部《關於文教科學衛生事業單位、行政機關“預算包乾”試行辦法》的精神,結合本市具體情況制訂本辦法,從一九八0年起試行。
一、各部門、各單位的預算,按照“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辦理。
各級財政部門對主管部門的年度預算,根據事業計畫、收入項目、人員編制、各項費用定額,結合上年度執行情況和財力可能,予以核定。各級主管部門在核定的年度預算範圍內,對基層單位可採取以下辦法實行“預算包乾”:
(一)凡是在預算管理上實行全額管理的單位,由現行國家核定預算,年終結餘收回財政的辦法,改為“預算包乾,結餘留用”的辦法,即按核定的當年預算,包乾使用,年終結餘全部留歸單位支配。
有些單位實行“全額預算包乾”條件不夠成熟的,也可以對單位預算中的一項或幾項費用,實行“定項預算包乾”的辦法,其“定項預算包乾”的結餘,留歸單位支配。
(二)凡是以自己的收入抵作一部分支出,差額由國家補助,在預算管理上實行差額管理的單位,可實行“定收入、定支出、定補助、結餘留用”的辦法。即按核定的收入和支出,確定一個補助數額,包乾使用,結餘由主管部門和單位分成或全部留歸單位支配。
凡是以自己的收入抵全部支出有餘,差額上交的單位,可按核定的收入和支出,確定一個上交數額,單位在保證完成上交任務後的結餘,由主管部門和單位分成或全部留歸單位支配。
二、各級主管部門對基層單位的年度預算,可採取以下方法核定:
收入方面:對有收入的單位,應根據既積極可靠,又留有餘地的原則,從實際出發,參照上年度收入水平,並考慮到本年度事業發展因素,予以核定。
支出方面:
(一)人員經費,在未確定編制前,可按實有人數和工資額計算;確定編制後,按照編內實有人數和工資額計算。補助工資和職工福利費,可分別按發工資人數確定預算定額和按工資總額確定一個比例計算。
(二)業務費和公用經費,能與事業計畫或業務收入掛鈎的,可按事業計畫確定費用定額或按收入確定支出費用比例;無法掛鈎的,可按人制定預算定額;或者,參照歷年支出情況確定預算總額。
(三)專項經費,可根據事業發展的要求和財力可能,專項核定。
上述各項預算定額,一般應按照同類型平均先進水平,並適當考慮到單位之間的平衡,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共同商定。
三、各單位的預算核定以後,在執行中由於上級下達的事業計畫進行調整,或國家規定的開支標準有重大變動而影響預算較大時,應相應調整預算。
四、“預算包乾”的結餘的資金,主要用於改善工作條件,發展各項事業,不得用於增加人員工資,提高開支標準。為了兼顧國家、單位、個人三者的利益,可以從增收節支中提取一部分作為獎勵,用於集體福利和個人獎勵。專項撥款的未使用部分,不能視為節支,應結轉下年度繼續專項使用。提取獎勵的比例和用於個人獎勵的金額,由各級主管部門與財政、勞動部門具體商定。
各單位計算增收節支的數字要真實。要按政策和法令規定把應收的錢都收進來,但不得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或採取其他不正當方法,增加民眾不合理負擔;要把該用的錢都安排好,不能把必要的開支壓縮下來當作節支。各級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要嚴格審查單位增收節支的完成情況,核實收支結餘,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五、實行“預算包乾”的單位,相應擴大單位的預算管理許可權:
(一)在保證完成事業計畫和各項任務的前提下,各單位有權根據具體情況,在核定的年度預算範圍內(專項安排經費除外),自行調劑使用。
(二)在規定的修理購置額度內,單位領導有權審批決定。超過限額的修理購置項目,不論資金來源,仍應上報審批。具體審批許可權,由各級主管部門、財政部門確定。
(三)對於合理的特殊費用開支,可以在“預算包乾”結餘中,經主管部門核定一個限額,由單位領導掌握使用。
六、實行“預算包乾”辦法以後,各單位的經費,仍按用款需要的進度,分月核撥。對“全額預算包乾”的單位在銀行開立的“經費限額”戶,應改為“經費存款”戶。對“定項預算包乾”的單位仍使用“經費限額”戶。會計處理辦法另訂。
七、試行“預算包乾”辦法,是預算管理工作一項重大改革。各部門、各單位要遵守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嚴格財經紀律,搞好調查研究,逐步確定編制人員,抓緊制訂各項預算定額,加強計畫統計工作,充實財會人員,建立和健全定額管理制度和各種崗位責任制。財政部門要加強監督,及時總結交流經驗,使“預算包乾”辦法不斷完善。
八、市級各主管部門可根據上述“預算包乾”試行辦法,結合本系統具體情況訂出實施細則,會同市財政局共同下達。
各區、縣財政局可根據本地區具體情況作相應規定,並報市財政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