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市級事業單位經費預算大包乾試行辦法

為了進一步加強市級事業單位預算大包乾的管理,提高經費的使用效益,1985年5月15日,經貴陽市人民政府批准,頒布實施《貴陽市市級事業單位經費預算大包乾試行辦法》(築辦發〔1985〕60號)。

【發布單位】82205
【發布文號】築辦發[1985]60號
【發布日期】1985-05-15
【生效日期】1985-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貴陽市市級事業單位經費預算大包乾試行辦法
(1985年5月15日貴陽市人民政府批准
築辦發〔1985〕60號)
為了進一步加強市級事業單位預算大包乾的管理,提高經費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辦法。
一、預算大包乾範圍的包乾數額的確定
(一)全額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按收支兩條線,凡國家規定的應繳預算收入,全數上交財政,其經費開支按定員定額計算,由財政撥款,實行預算包乾,結餘留用,超支不補。
定員,以市編委批准的單位人員編制為準。已定編的單位,按1984年年末編制實際人數計算定員。未定編的單位,暫按1984年年末人數為控制基數。
學校,以1984年年末學生人數為基數。學生與教職員工的定員比例:大學為3.3:1;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為6:1;普通中學(包括高、國中)為12:1。超出上述比例的教職員工屬超編人員。在超編人員未安排以前,原則上財政只解決半年工資、補助工資和職工福利費三項開支。包乾單位對超編人員應抓緊妥善安排。
定額,以人計算綜合平均定額(包括人員經費和正常公用經費)作為分配事業預算的依據,中等專業學校按規定加人助金和招生費,適當考慮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舉辦幹部專修科、職工中專班和其他代訓收入等因素。
離退休人員,按1984年年末實際離退休人數和有關開支規定核定經費。
(二)差額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按不同情況,實行“定額補助,結餘留用,超支不補”或“定收入、定支出、定補助,結餘留用,超支不補”。
醫院,按實際開放病床數(指編制內實際達到的床位,不包括簡易病床),參考上年財政平均實際補助數(扣除專款),每張病床按定額補貼包乾,結餘歸院,超支不補。醫院合理組織的收入,不應低於1984年的收入水平,增收節支的結餘,主要用於改善醫療條件,也可拿出一部分(不超過40%)用於集體福利和個人獎勵。
劇團、劇場,按1984年年末編制內的實際人數,實行個人部分(包括工資、補助工資)定項包乾,參照組隊承包後的業務收入情況,適當增加部分服裝、道具費的定額補助,結餘歸團,超支不補。劇團、劇場的業務收入,不應低於1984年的收入水平,組隊承包的收入必須入帳,不得公款私存。增收節支結餘,主要用於改善劇團、劇場條件,也可拿出一部分(不超過40%)用於集體福利和個人獎勵。
出版、科研、環保監測、計量、檢驗、設計等單位,按1984年的實際收支情況,參考1985年的計畫,實行“定收、定支、定補助,結餘留用,超支不補”。為了逐步做到企業化和科技成果商品化,科研經費可在項目承包的基礎上,實行全部或部分有償使用,收回的資金作為事業發展基金。科技成果有償轉讓或科技諮詢服務收入,留給單位和主管部門,用於事業的發展。
(三)事業單位的附屬工廠、農場,有條件的應實行“獨立核算,自收自支,自負盈虧”,暫時不能實行獨立核算的,應積極創造條件,力爭儘快達到。
(四)大型設備購置費、房屋大修理等,實行專款專用,根據當年工作任務、事業發展計畫和財力可能,由市領導審定,市財政與有關單位按照“三定”(定項目、定資金、定效益)要求,簽訂專項資金使用契約一式三份,由財政、審計部門監督執行。專項資金結餘,不得結轉下年度,由財政統籌安排使用。
(五)包乾程式,按預算級次歸口分級包乾,市財政包給一級預算單位(即主管部門),一級預算單位根據市財政包乾指標,結合具體情況,再包給所屬單位。包乾指標一年一定,年初包死,中途不再追加。
二、結餘包乾經費的使用
(一)在省、市規定的節約獎勵制度和標準範圍內,各單位有權提取和發放節約資金。
(二)在不提高開支標準、不擴大開支範圍、不變相增加人員工資的前提下,各單位有權自行安排必需的開支項目。
(三)結餘包乾經費,屬預算內資金,各單位可結轉下年繼續使用。
三、包乾經費的領報
(一)編報年度預算。各單位應根據定員定額、工作任務與事業發展計畫,結合各項開支標準,對當年包乾指標和上年包乾結餘統籌安排,編制年度支出預算,逐級審核匯總,報送市財政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由財政批覆報送單位據以執行。
(二)編報季度用款計畫。各單位根據市財政核定的年度經費預算,在每個季度開始前五天,編制季度分月用款計畫,逐級審核匯總上報市財政一式三份。經審核後退回單位一份,據以辦理撥款手續。包乾經費原則上按月撥款。專項資金根據契約確定撥款時間,各單位應按財政部門規定,編報季度分月用款計畫、月份會計報表、年度單位決算。不按時報送用款計畫、報表影響撥款的,由本單位負責。
四、暫時付款的限額控制
(一)財政部門根據各單位的不同情況,按包乾經費總額的5-10%核定暫付款限額。超過限額的,抵作本單位下年度經費撥款;達不到限額的多餘資金,留歸單位保存。
(二)為防止通過暫付款渠道大量預付貨款或施工費用,虛報完成工作量,化預算內資金為預算外資金,單位年度決算不得將這類暫付款的年末餘額列報銀行支出數。
五、自行合理組織收入的使用
(一)各部門和單位向外提供服務等組織的收入,一律歸部門和單位,比照包乾結餘的使用規定辦理。
(二)各部門和單位自行組織的收入,應納入財政預算外資金,單列賬簿,加強管理。
六、各單位租賃、價撥多餘閒置設備儀器的收入,以及變價處理報廢固定資產的價款,留給本單位用於設備更新,不準挪作他用。
七、市級事業單位事業費的開支標準和範圍,由市財政局按照國務院和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制定,各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對未經批准,擅自提高開支標準、擴大開支範圍(包括各種津貼、補貼和其他開支等)的,按違反財經紀律處理。情節嚴重的,應追究單位領導人和直接責任人的經濟責任。由於違反規定造成包乾經費不足的,財政不予追加。
八、本辦法自1985年1月1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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