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辦法

甘肅省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辦法是一項由甘肅省政府相關部門頒布的檔案。

基本信息,檔案來源,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2602
【發布文號】甘政發[1991]167號
【發布日期】1991-09-25
【生效日期】1991-09-2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甘肅省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辦法
(1991年9月25日甘政發〔1991〕167號)
第一條為推動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根據《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和辦法》(國發〔1991〕12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甘肅省科學技術委員會是開發區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主管機關。開發區辦公室具體辦理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事宜。
第三條開發區發展高新技術的範圍執行《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和辦法》第條規定:
(一)微電子科學和電子信息技術;
(二)空間科學和航空航天技術;
(三)光電子科學和光機電一體化技術;
(四)生命科學和生物工程技術;
(五)材料科學和材料技術;
(六)能源科學和新能源、高效節能技術;
(七)生態科學和環境保護技術;
(八)地球科學和海洋工程技術;
(九)基本物質科學和輻射技術;
(十)醫藥科學和生物醫學工程;
(十一)其它在傳統產業基礎上套用的新工藝、新技術。
第四條高新技術企業是知識密集、技術密集的經濟實體。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必須具備下列各項條件:
(一)從事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範圍內的一種或多種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研究、開發、生產和經營業務(單純的商業經營企業除外);
(二)實行自籌資金、自願結合、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方針(不具備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企業不予認定);
(三)企業法定代表人必須是熟悉本企業產品研究、開發、生產和經營的專職科技人員;
(四)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至少在5人以上(不包括兼職),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30%以上,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研究、開發的高中級科技人員應占科技人員總數的10%以上;
(五)有10萬元以上資金,在劃定的開發區範圍內有與其業務相適應的研究、開發、經營的場所和設施;
(六)有明確的企業章程,健全的組織機構,合格的財會統計人員及財務管理制度。
第五條進入開發區的企業按下列程式認定審批:
(一)企業向開發區辦公室提出申請時須提交:申請報告、企業章程、人員名冊、資金證明、場地證明、高新技術成果鑑定證書或專利通知書、擬投入開發新產品的可行性報告,主管部門出具的法定代表人委任通知書;
(二)開發區辦公室組織專家委員會審核;
(三)報省科委批准認定發給高新技術企業證書;
(四)持省科委的批文到開發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註冊手續。
第六條開發區內,按國家規定全部核減科技事業費,實行經濟自立的全民所有制科研單位,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條件的,經開發區辦公室核定、省科委批准可轉成高新技術企業。
第七條開發區辦公室應按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條件定期對開發區內企業進行考核。企業在批准認定後進入開發區的第二年用於高新技術研究、開發的經費不得低於企業總收入的3%;企業的技術性收入和高新技術產品收入應占企業總收入的50%以上。
對經考核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企業,不得享受開發區的各項政策規定。連續兩年達不到規定條件的,收回高新技術企業證書。
第八條高新技術企業改變名稱、住所、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經濟性質、經營範圍與方式、註冊資金、經營期限以及增減或者撤銷分支機構、合併、分立、轉業、遷移或歇業的,須事先報經開發區辦公室審批,再向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辦理相應的手續。對已進入開發區的企業,按本辦法重新認定。
第九條本辦法由甘肅省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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