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稅務檢查站管理暫行辦法

《甘肅省稅務檢查站管理暫行辦法》是1991年7月20日甘肅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稅務檢查站管理暫行辦法
  • 公布機關:甘肅省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1991.07.23
  • 施行日期:1991.07.23
全文
第一條 為了做好稅務稽查管理工作,促使納稅人依法納稅,規範稅務檢查站的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第132條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稅務機關根據稅收征管工作的需要,報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車站、碼頭、機場以及交通要道等處會同有關部門設定聯合檢查站;在未設聯合檢查站的地方,如果確有必要,經批准後也可以單獨設定稅務檢查站。
  第三條 檢查站的主要職責和任務是:對納稅人通過鐵路、公路、民航、郵政等部門起運,到站及運輸途中的應稅產品、商品、貨物進行納稅檢查。通過檢查,實行源泉控制,堵塞漏洞,防止稅款流失。
  第四條 檢查站檢查的主要對象是個體經營者(包括長途販運),異地經營或無證經營者。對以單位名義為個體經營者進銷貨造成偷稅漏稅的國營、集體企業及單位也屬檢查對象。
  第五條 檢查的主要範圍是對經營的工業品及農、林、牧、水產品應納的產品稅、增值稅;流通環節應納的營業稅及牲畜交易稅、屠宰稅。檢查的主要方法是通過對運銷貨物的實際數量與購貨憑證、發票、訂貨契約、外銷證明及完稅憑證等進行審查核對,發現納稅人未繳納稅款或所繳稅款與數量不符的,按稅法規定處理。
  第六條 稅款的徵收,分別採取以下辦法:
  (一)經銷工業產品、及農、林、牧、水產品收購環節應納而未納的產品稅、增值稅,就地補征入庫;
  (二)牲畜交易稅、屠宰稅,除成交、屠宰地應徵未征或數量不符的情況外,一般不應以成交、屠宰地價格高低重複徵稅;
  (三)流通環節應納的營業稅應按不同情況區別對待;無證經營或沒有外銷證明的,按臨時經營徵稅;固定業戶按適用稅率徵稅;從商業批發單位進貨的,憑批發扣稅憑證只就數量超出部分徵稅。凡經檢查站已查補徵稅的固定業戶、臨時經營者,憑檢查站的完稅憑證、經營地稅務機關應準於在應徵稅款中予以抵頂;
  (四)車船使用稅要嚴格按“源泉控制”的原則執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在車輛行駛沿線查堵徵稅。
  第七條 檢查站的職權:
  (一)有權檢查貨主的購貨憑證、發票、訂貨契約,外銷證明以及完稅憑證等有關資料;
  (二)有權對納稅人的應稅貨物進行檢查或查驗登記;
  (三)貨主或納稅人拒絕檢查,拒繳稅款或拒不予繳納稅保證金時,有權扣押其貨物,並限期繳納,逾期不繳者,經縣(市、區)稅務局長批准,可變價處理抵繳稅款及罰款;
  (四)有權要求被檢查單位、個人提供有關證明和納稅資料如實介紹情況;
  (五)在特殊情況下,可越級向上級稅務局或稽查大隊,總隊反映情況和問題。
  第八條 檢查站的工作制度:
  (一)建立檢查貨物登記制度,對貨物來源、去向、數量、貨主姓名、發往時間、檢查日期,完稅事項等,要逐項登記;
  (二)對手續齊全或已完稅的商品貨物,要及時查驗放行,並向貨主所在地稅務機關傳遞信息;
  (三)予收保證金扣押貨物時,必須向貨主開具保證金收據或《扣貨憑證》,並寫明貨主姓名、保證金數額;扣貨原因、貨物名稱、數量、單價、等級、扣押期限、欠稅金額,貨主辦理完稅手續後,予以退還。予收保證金、扣押貨物及追還保證金、貨物時,貨主必須在收據或“扣貨憑證”上籤字。對易腐、易燃和不易保存的物品,不得扣押。
  (四)認真執行稅收政策,堅持原則,以法治稅,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實行公開辦稅,做到為政清廉;不營私舞弊,不循情讓稅,不亂扣物資,不以罰代法,不貪污受賄;要嚴格遵守《稅務專管員守則》和《稅務幹部五要十不準》等各項規定。
  (五)建立值班制度。值班人員要堅守工作崗位,認真履行職責,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要隨時進行稅務檢查,發現問題。按有關規定及時處理;
  (六)稅務檢查人員在執行公務時,必須著裝整潔,佩戴《中國稅務》胸章和《稅務檢查》臂章,並出示《稅務檢查證》和《公路檢查證》。
  第九條 檢查站的技術裝備及其管理:
  (一)各地稅務檢查站可根據實際情況,逐步配備必要的交通工具,辦案工具等,強化稽查手段;
  (二)各地技術裝備應嚴加管理,專人負責,妥善保管,建立領用,送修、報廢等審批手續和責任制度;
  (三)加強機動車輛的管理,嚴禁無照開車、酒後開車,機動車駕駛員要嚴格遵守交通規則,文明開車。
 第十條 納稅人如有弄虛作假、營私舞弊、塗改票證、刁難檢查、有意偷稅漏稅等違犯稅法的行為,應按稅法規定的範圍、程式及許可權進行處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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