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投資類企業管理暫行辦法

《甘肅省投資類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經2015年4月20日甘肅省人民政府第7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2015年4月21日甘肅省人民政府令第116號公布。該《辦法》共18條,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投資類企業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機關甘肅省人民政府
  • 文號:甘肅省人民政府令第116號
  • 類別:政府規章
  • 發布時間:2015年4月21日
  • 施行時間:2015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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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令

甘肅省人民政府令
第116號
《甘肅省投資類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15年4月20日省人民政府第7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省 長 劉偉平
2015年4月21日

暫行辦法

甘肅省投資類企業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促進投資類企業規範、有序、健康發展,加強投資類企業風險防範和監督管理,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投資類企業的登記和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投資類企業,是指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定的名稱、經營範圍中含有投資、投資管理、投資諮詢、投資信息服務等字樣的,且不具備開展金融、類金融業務資質的企業。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本行政區域內投資類企業監督管理職責,組織工商、發展改革、工信、商務、公安等有關部門和金融監管機構,建立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聯繫工作機制,加強對投資類企業監督管理、風險預警和違法行為的處置工作。
第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投資類企業的登記和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工信、商務等部門和金融監管機構按照各自職責作好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投資類企業應當是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企業法人。
第六條 投資類企業不得從事或者變相從事吸收存款、委託或者代理理財、辦理結算、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託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小額信貸、股權投資、創業投資、典當等金融、類金融業務活動。
第七條 投資類企業名稱應當與其經營範圍相對應。以投資及諮詢、信息服務為主要業務的,在名稱中必須標明投資或投資諮詢、投資信息服務字樣;不以投資及諮詢、信息服務為主要業務的,名稱中不得使用投資或投資諮詢、投資信息服務字樣。
第八條 投資類企業經營範圍按照其所從事的具體行業投資或項目投資核准,並標註“依法需取得許可和備案的項目除外”。
凡含有金融諮詢金融投資、金融中介、理財及其他涉及金融、銀行等特許項目內容的或者融資等容易引起公眾誤解的經營範圍,一律不予核准。
第九條 投資類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從業人員守則、項目投資流程、風險評估防範、財務管理、誠信經營等各項管理制度,並在企業店堂醒目位置公示。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發展改革、工信、商務等有關部門和金融監管機構,應當按照企業信息公示相關規定,建立投資類企業監督管理信息公示和共享機制。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登記、查處投資類企業的相關信息,自信息產生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第十一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定期對投資類企業開展檢查,排查風險隱患。通過日常監管、專項檢查、輿情監測等多種渠道收集信息,分析評估風險狀況,對發現的風險隱患和涉嫌違法線索,及時向相關部門通報,並報告同級人民政府。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實施檢查,可以採取書面檢查、實地核查、網路監測等方式。檢查中可以委託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開展審計、驗資、諮詢等相關工作,依法採用其他政府部門作出的檢查、核查結果或者專業機構作出的專業結論。
第十二條 投資類企業應當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要求,定期報送業務情況、財務會計報告等資料,報告企業合併分立、股權變更等重大事項,並對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第十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投資類企業違法行為時,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責令停止違法經營活動;
(二)要求當事人就涉嫌違法行為作出說明並提供有關材料;
(三)查閱、複製當事人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財務會計、財產權登記等檔案、資料;
(四)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毀損或者偽造的檔案、資料,依照法定程式實施先行登記保存;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四條 發展改革、工信、商務等有關部門和金融監管機構,應當積極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加強對投資類企業的監督管理。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現的涉嫌非法集資、開展金融業務的行為進行認定。
認定非法集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金融監管機構,按照國務院《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予以處理。認定非法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的,由銀行業、金融監管機構依法予以取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金融監管機構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
(一)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的;
(二)超出經營範圍,開展經營活動的;
(三)非法從事金融業務的。
第十六條 投資類企業成立後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後自行停業連續6個月以上的,以及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經整改仍達不到要求的,可以由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十七條 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許可權和程式辦理投資類企業登記、備案手續的;
(二)沒有履行監管職責的;
(三)在實施監督管理中有違法行為的;
(四)泄露投資類企業商業秘密的;
(五)利用職務便利參與融資的;
(六)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新聞發布會

甘肅省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於2015年5月26日(星期二)下午15時召開《甘肅省投資類企業管理暫行辦法》有關情況新聞發布會,邀請省工商局黨組成員、副局長侯中甲介紹有關情況,並回答媒體記者提問。
主持人 顧克志:女士們、先生們,下午好!歡迎大家出席甘肅省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新聞發布會。
《甘肅省投資類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省政府第7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於2015年6月1日起施行。為了讓社會各界全面了解這方面情況,今天我們請來了省工商局黨組成員、副局長侯中甲先生向大家介紹有關情況,並回答媒體記者提問。
參加今天新聞發布會的有,中央駐甘、境外駐甘、省市40多家媒體的記者朋友。今天的發布會還將在中國甘肅網、人民微博、新華微博、騰訊微博、新浪微博、央視微博、網易微博進行現場直播。
首先,請侯局長介紹有關情況。
2015年5月26日15:00:35
侯中甲:女士們、先生們,下午好!
去年下半年,全國多地發生投資公司非法集資和“跑路”事件,給涉事民眾造成了很大損失。受此波及,我省部分地區也有多個投資公司“跑路”,涉嫌非法集資,使參與的民眾蒙受損失,也為全省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帶來了隱患。省委、省政府對此高度重視,先後兩次召開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會議,安排部署開展專項整治行動,嚴厲打擊和遏制非法集資上升的勢頭。
按照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省工商局組織開展了為期4個月的集中清查整頓行動。在清查整治行動中,各級工商部門堅持把集中清查和整治規範結合起來,邊清查邊整治,邊整治邊規範,有效打擊了違法經營,切實保護了合法經營。為了從制度上加強對投資類企業的管理,規範其經營行為,防範非法集資問題的發生,受省政府委託,省工商局代擬起草了《甘肅省投資類企業管理暫行辦法》。4月20日,省政府第7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以第116號政府令予以發布,將於6月1日起施行。起草這個《辦法》,我們主要引用了《公司法》、《廣告法》、《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授權和管理條款,既有實踐基礎,也有很強的針對性。《辦法》共十八條,重點明確了投資類企業的概念、投資類企業的名稱和經營範圍、投資類企業的義務和責任、各級政府和各相關部門的職責、非法集資行為的認定和處罰等內容。這一規章的制定出台,是省政府打擊非法集資行為的重要舉措,對於加強投資類企業風險防範和監督管理,促進投資類企業規範有序健康發展都具有重要意義。
我先簡要介紹這些內容,留出多一點時間回答各位記者的提問。謝謝大家!
2015年5月26日15:06:36
主持人 顧克志:下面,進行記者提問。提問前請通報所在媒體名稱。
2015年5月26日15:06:45
《中國日報》甘肅站記者:去年下半年,投資公司“跑路”事件發生後,工商部門開展了為期4個月的集中清查整治行動,收到了積極效果。請問投資公司非法集資行為產生的原因和表現形式有哪些?
2015年5月26日15:07:18
侯中甲:按照省政府的安排部署,全省工商系統從去年11月10日起,參加了由省政府統一組織開展的、為期1個月的徹底清查行動。之後,為鞏固清查效果,從源頭上遏制非法集資行為發生,全省工商系統又連續開展了為期3個月的整治規範行動,收到了明顯效果,嚴厲打擊和有效遏制了非法集資上升的勢頭。
我們在檢查中發現,從事非法集資的投資類企業均不同程度的存在向特定人群和不特定人群集資的情況。究其原因,第一,由於我國巨觀經濟形勢的變化,特別是銀根收緊、貸款指標限制等因素,小微企業通過銀行融資擔保難、手續多、周期長,往往選擇向投資類公司高息貸款,給投資類公司進行民間借貸、非法吸儲存儲、高利轉貸等行為提供了環境。第二,一些法律知識欠缺又貪圖高額回報的民眾分不清哪些是合法的、哪些是非法的,也為一些公司非法集資提供了可趁之機。第三,非法集資領域已滲透到多個行業,形式由生產經營投資直接發展到吸收存款,由單一債權發展到股權甚至債權、股權相混合,由單人作案發展到組織化、智慧型化和網路化,尤其是非法集資往往通過私人關係口口相傳、暗箱操作,普遍存在多頭開戶、資金帳外循環等情況,具有隱蔽性強、潛伏期長的特點,受害人在短期利益的誘惑下前期不願舉證,導致發現難、取證難、認定難。
2015年5月26日15:11:12
《香港商報》甘肅站記者:商事制度改革提出了“寬進嚴管”的要求,申辦投資類企業比以前更加容易了。之前有人預期,新制定的《辦法》可能會對投資類企業設定更高的門檻,但是我們發現《辦法》並沒有做出這樣的規定,公眾擔心這樣會不會弱化對投資類企業的監管?您如何看待公眾的擔憂?下一步又將採取哪些措施實現“嚴管”的目的?
2015年5月26日15:12:00
侯中甲:我們非常理解公眾的擔憂,之前我們也聽到一些聲音,建議“抬高”投資類企業的準入門檻,但是這與有關法律的規定相衝突,與簡政放權的要求不適應。《辦法》雖然沒有採納這一意見,但為強化監管到位,同時設定了三個層面的管轄責任,即主體責任、監管責任和協同責任。一是主體責任,就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建立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聯繫工作機制,加強對投資類企業監督管理、風險預警和違法行為的處置工作。二是監管責任,就是明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登記和監督管理投資類企業。三是協同責任,就是明確發展改革、工信、商務等有關部門和金融監管機構,應當積極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加強對投資類企業的監督管理。
下一步,我們將按照“嚴管”的要求,強化對投資類企業的監管。但“嚴管”並不是對市場主體“盯緊看牢”,更不是從嚴、從重、從快處罰,而是善於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理念,嚴格依法管理,公正嚴明執法。
一是建立定向抽查機制。從5月1日起,省工商局已在全國率先制定實施了《市場主體抽查監督管理辦法》,建立了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機制。不定向抽查就是對所有市場主體按照不低於3%的比例實施隨機搖號抽查。定向抽查就是根據市場交易中的風險警示、消費者投訴集中的行業、社會關注的熱點焦點問題等,確定對某一行業或區域實行定向抽查,比例可在10%至100%之間控制。
二是建立協同監管機制。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加快構建企業自治、行業自律、社會監督、政府監管的多元共治格局,織好織密市場監管體系這張“網”。為增強部門間的信息對稱性,提高協同監管效能,《辦法》要求工商部門應當將登記、查處投資類企業的相關信息,自信息產生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三是建立信用監管機制。我們將嚴格落實企業信息公示制度、經營異常名錄製度、嚴重違法企業名單制度,強化信息公示、信息共享、信用約束,通過各部門聯動回響,使失信的投資公司在政府採購、工程招投標、國有土地出讓、獲得榮譽等方面“一處違法,處處受限”。
2015年5月26日15:19:12
《工人日報》甘肅站記者:由於投資公司非法集資行為的隱蔽性,給發現和認定帶來了一定困難,《辦法》在起草過程對此是否設計出一個好的解決途徑?一旦認定為非法集資行為或者非法開展金融業務的行為,違法企業將會收到怎樣的處罰?
2015年5月26日15:19:55
侯中甲:這是過去我們在執法實踐中遇到的一個普遍問題,查處和認定“兩張皮”,執法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之間缺乏分工和銜接上的工作機制。
《辦法》針對這一問題,做出了專門的規定。今後,工商部門在市場監管中如果發現有涉嫌非法集資行業非法開展金融業務行為的,我們將及時移交發展改革、工信、商務等有關部門和金融監管機構來進行認定。對認定為非法集資的,由工商理部門和金融監管機構,按照國務院《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處理。認定為非法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的,由銀行業、金融監管機構依法予以取締。涉嫌犯罪的,我們將堅決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法律法規賦予的權力和職責,工商部門將重點對投資公司的虛假廣告宣傳和超範圍經營行為進行檢查和查處。下一步,我們將加強對媒體廣告的監測和查處力度,責成廣告發布者建立健全廣告審查制度,規範廣告發布行為;加強對店堂廣告、街頭散發的各類印刷品廣告的監督檢查,堅決封堵非法集資廣告宣傳或變相廣告宣傳。新修訂的《廣告法》將於9月1日,對發布虛假廣告的懲處力度將會進一步加大。我們也藉此機會鄭重提醒廣大民眾,參與非法集資風險自擔、不受法律保護。
2015年5月26日15:22:41
《光明日報》甘肅站記者:侯局長您好,您剛才在發布辭中提到了,省政府明確由工商部門負責對投資類等無前置審批手續企業的監管,請問“投資類”企業是怎樣的一個概念?另外,有前置審批的投資類企業,如小額貸款公司、典當公司等企業又有誰來監管,部門職責是如何劃分的?
2015年5月26日15:23:18
侯中甲:所謂投資類企業,就是指無需相關行政部門行政許可,但又不具備開展金融業務資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定的名稱、經營範圍中含有投資、投資管理、投資諮詢、投資信息服務等字樣的企業。
對有前置審批的投資類企業,按照“誰審批、誰監管”的原則,省政府明確由金融辦負責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由工信委負責對融資擔保公司的監管,由商務廳負責對典當行的監管,由工商局負責對投資類等無前置審批手續的企業。
2015年5月26日15:24:50
中國甘肅網記者:我們注意到,之前一些投資公司利用公司名稱、經營範圍內有類似“金融”的字眼來誤導和欺騙民眾,開展非法集資活動。請問《甘肅省投資類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對投資公司的名稱、經營範圍等方面做出了哪些禁止性的或者規範性的規定?
2015年5月26日15:25:31
侯中甲:我們在清理整頓投資公司的過程中,確實也遇到了您所提到的這些問題。因此,在起草《甘肅省投資類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的過程中,我們非常重視對名稱、經營範圍等內容的規範。
核定投資公司經營範圍時,我們將按照其所從事的具體行業投資或項目投資核准,並標註“依法需取得許可和備案的項目除外”。凡含有金融諮詢、金融投資、金融中介、理財及其他涉及金融、銀行等特許項目內容的或者融資等容易引起公眾誤解的經營範圍,一律不予核准。同時,《辦法》還列舉了13類明確禁止的內容,即投資公司不得從事或者變相從事吸收存款、委託或者代理理財、辦理結算、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託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小額信貸、股權投資、創業投資、典當等金融、類金融業務活動。
核定投資公司名稱時,《辦法》規定應當與其經營範圍相對應。具體來講,就是以投資及諮詢、信息服務為主要業務的,在名稱中必須標明投資或投資諮詢、投資信息服務字樣;不以投資及諮詢、信息服務為主要業務的,名稱中不得使用投資或投資諮詢、投資信息服務字樣。
《辦法》規定,投資類公司不得從事金融、類金融業務。因此,投資類企業在對外宣傳中不得出現金融服務等字樣。我們希望投資類企業都能夠守住誠信經營的“底線”,不要去觸碰法律法規的“紅線”,誠信為本,守法經營。
2015年5月26日15:29:03
新華社甘肅分社記者:工商部門在日常檢查或者是定向抽查中,發現有涉嫌非法集資或非法開展金融業務的行為,可以採取哪些手段及時予以制止?對拒不接受檢查的,又將如何處理?
2015年5月26日15:29:34
侯中甲:《辦法》賦予工商部門“五項職權”,可以有效制止並保全投資公司涉嫌非法集資行為或非法開展金融業務行的證據。
一是責令停止違法經營活動;
二是要求當事人就涉嫌違法行為作出說明並提供有關材料;
三是查閱、複製當事人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財務會計、財產權登記等檔案、資料;
四是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毀損或者偽造的檔案、資料,依照法定程式實施先行登記保存;
五是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拒不配合檢查的投資公司,我們將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的規定,列入經營異常名錄進行公示並登報公告。同時,投資公司成立後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後自行停業連續6個月以上的,工商部門將依照法定程式吊銷其營業執照。
2015年5月26日15:31:43
主持人 顧克志:新聞發布會到此結束,謝謝大家!
2015年5月26日15:3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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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6日下午,記者從省政府新聞辦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了解到,《甘肅省投資類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省政府第7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將於今年6月1日起施行。《辦法》明確,投資類企業名稱應當與其經營範圍相對應,不得從事或者變相從事金融、類金融業務。據介紹,去年下半年,全國多地發生投資公司非法集資和“跑路”事件,給涉事民眾造成很大損失。受此波及,我省部分地區也有多個投資公司“跑路”,涉嫌非法集資,給全省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帶來隱患。省委、省政府對此高度重視,安排部署開展專項整治行動。省工商局組織開展了為期4個月的集中清查整頓行動,有效打擊了違法經營。
企業名稱應與經營範圍相對應
據介紹,為從制度上加強對投資類企業的管理,規範其經營行為,防範非法集資問題的發生,受省政府委託,省工商局代擬起草了《甘肅省投資類企業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明確,投資類企業應當是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的企業法人。投資類企業不得從事或者變相從事吸收存款、委託或者代理理財、辦理結算、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託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小額信貸、股權投資、創業投資、典當等金融、類金融業務活動。
投資類企業名稱應當與其經營範圍相對應。凡含有金融諮詢、金融投資、金融中介、理財及其他涉及金融、銀行等特許項目內容的或者融資等容易引起公眾誤解的經營範圍,一律不予核准。
非法集資將被依法處理
《辦法》明確,投資類企業被認定非法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由銀行業、金融監管機構依法予以取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投資企業有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的;超出經營範圍,開展經營活動的;非法從事金融業務的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金融監管機構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投資類企業成立後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後自行停業連續6個月以上的,以及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經整改仍達不到要求的,可以由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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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6日下午,省政府新聞辦召開新聞發布會,省工商局黨組成員、副局長侯中甲應邀就省政府近日出台的《甘肅省投資類企業管理暫行辦法》進行解讀並回答了媒體記者提問。發布會由省政府新聞辦副主任顧克志主持。
侯中甲介紹說,去年下半年,我省部分地區有多個投資公司“跑路”,涉嫌非法集資,使參與的民眾蒙受損失,也為全省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帶來了隱患。為從制度上加強對投資類企業的管理,規範其經營行為,防範非法集資問題的發生,受省政府委託,省工商局代擬起草了《甘肅省投資類企業管理暫行辦法》。4月20日,省政府第7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以第116號政府令予以發布,將於6月1日起施行。
據介紹,《辦法》所稱投資類企業,是指經工商部門核定的名稱、經營範圍中含有投資、投資管理、投資諮詢、投資信息服務等字樣的,且不具備開展金融、類金融業務資質的企業。《辦法》共十八條,重點明確了投資類企業的概念、投資類企業的名稱和經營範圍、投資類企業的義務和責任、各級政府和各相關部門的職責、非法集資行為的認定和處罰等內容。這是我省打擊非法集資行為的重要舉措,對於加強投資類企業風險防範和監督管理,促進投資類企業規範有序健康發展都具有重要意義。
《辦法》指出,對有前置審批的投資類企業,按照“誰審批、誰監管”的原則,省政府明確由金融辦負責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由工信委負責對融資擔保公司的監管,由商務廳負責對典當行的監管,由工商局負責對投資類等無前置審批手續的企業。
《辦法》列舉了13類明確禁止的內容,規定投資類企業不得從事或者變相從事吸收存款、委託或者代理理財、辦理結算、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託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小額信貸、股權投資、創業投資、典當等金融、類金融業務活動。核定投資公司名稱時,《辦法》規定應當與其經營範圍相對應。就是以投資及諮詢、信息服務為主要業務的,在名稱中必須標明投資或投資諮詢、投資信息服務字樣;不以投資及諮詢、信息服務為主要業務的,名稱中不得使用投資或投資諮詢、投資信息服務字樣,在對外宣傳中不得出現金融服務等字樣。
《辦法》規定,投資類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六項內部管理制度,提交“兩個報告”,實施“三牌上牆公示制度”。要建立健全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從業人員守則、項目投資流程、風險評估防範、財務管理、誠信經營等各項管理制度;定期向工商部門報送業務情況、財務會計報告等資料,及時報告企業合併分立、股權變更等重大事項,並對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要將“工商部門的警示提示牌”“企業的經營項目牌”和“收費標準牌”在公司醒目位置上牆公示制度,並將“三牌”懸掛張貼情況作為日常檢查的重要內容。
《辦法》賦予工商部門“五項職權”,一是責令停止違法經營活動;二是要求當事人就涉嫌違法行為作出說明並提供有關材料;三是查閱、複製當事人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財務會計、財產權登記等檔案、資料;四是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毀損或者偽造的檔案、資料,依照法定程式實施先行登記保存;五是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對拒不配合檢查的,列入經營異常名錄進行公示並登報公告。同時,投資公司成立後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後自行停業連續6個月以上的,工商部門將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工商部門同時將重點對投資公司的虛假廣告宣傳和超範圍經營行為進行檢查和查處。加強對媒體廣告的監測和查處力度,責成廣告發布者建立健全廣告審查制度,規範廣告發布行為;加強對店堂廣告、街頭散發的各類印刷品廣告的監督檢查,堅決封堵非法集資廣告宣傳或變相廣告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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