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水利廳水土保持局

甘肅省水利廳水土保持局是省水利廳直屬的具有行政職能的參照公務員管理單位,內設辦公室、規劃科、治理科、組宣科、監督科、財務科、工程科、長治科、外資科、監測科10個科(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水利廳水土保持局
  • 地區甘肅省
  • 隸屬:省水利
  • 內設:辦公室、規劃科
簡介,主要職責,其他事項,領導班子,

簡介

並加掛有省編辦批覆的甘肅省黃土高原水土保持世行貸款項目領導小組辦公室、甘肅省水土保持監測總站;省政府批覆的甘肅省長江流域重點治理區水土保持和防護林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省水利廳批覆的甘肅省英國贈款小流域治理管理項目辦公室、甘肅省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監察支隊。其中世行項目領導小組和長治工程領導小組組長由省政府主管農業的副省長擔任,副組長和成員由省發改委、財政水利農業林業等部門的副廳長擔任,具體日常事務工作由兩個項目辦公室承擔。截至2010年2月,全局編制為72人,在編人員69人,其中,副縣級以上領導5人,調研員3 人,副調研員3人,正科級11人,副科級11人,其他行政管理人員26人,工勤人員10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實施條例》、《國務院關於加強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和《甘肅省實施水土保持法辦法》等法律法規之規定,甘肅省水利廳水土保持局是法律法規授權的行政執法主體。
甘肅省水利廳水土保持局

主要職責

(一)認真貫徹執行《水土保持法》,落實國家有關生態環境建設的方針、政策;
(二)擬定我省水土保持配套法規、管理辦法,制定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和地方標準;
(三)實施水土保持行政處罰、監督管理、"兩費"徵收及方案審批;
(四)負責編制全省水土保持區劃、水土保持防治規劃及實施計畫;
(五)組織承擔國家下達的水土保持重點治理工程及省上安排的水土流失綜合防治、梯田建設、小流域治理等水土保持項目的實施管理和監督檢查等工作;
(六)負責全省水土流失動態監測,定期發布水土流失公告;
(七)負責全省水土保持政策研究、宣傳教育、技術培訓及成果推廣等工作;
(八)承擔國家部委及省上安排的其他工作。
梯田建設和水土流失綜合治理面積兩項指標被省政府列為考核目標內容。

其他事項

(一)水資源保護和水污染防治的職責分工。省水利廳對水資源保護負責,省環境保護廳對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負責。省水利廳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意見;省環境保護廳按規定組織編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畫及相關政策並監督實施。兩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協調和配合,建立廳際協商機制和信息共享制度,定期通報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省環境保護廳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省水利廳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其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省水利廳和省環境保護廳應協商一致。
(二)河道采砂管理的職責分工。省水利廳對河道采砂影響防洪安全、河勢穩定、堤防安全負責,省國土資源廳對保障河道內砂石資源合理開發利用負責,省交通運輸廳對河道采砂影響通航安全負責。由水利部門牽頭,會同國土資源、交通運輸等部門,負責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工作,統一編制河道采砂規劃和計畫並組織出讓。河道采砂許可證、河道採礦許可證由水利部門統一受理、送達,其中採礦許可證申請受理後轉交國土資源部門辦理。河道采砂的水上執法監管,要充分發揮交通運輸部門執法機構的作用。
(三)將城市涉水事務的具體管理職責交給城市人民政府,並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確定相關的管理體制,省政府各相關部門根據所承擔的職責負責業務指導。
(四)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宜另行規定。
(五)河道采砂管理的職責分工。河道采砂管理體制按《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省水利廳對河道采砂影響防洪安全、河勢穩定、堤防安全負責,省國土資源廳對保障河道內砂石資源合理開發利用負責,廣東海事局對河道采砂影響通航安全負責。由省水利廳牽頭會同省國土資源廳、省交通運輸廳等部門,負責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工作。
(六)與國土資源、海洋與漁業、林業等部門的職責分工。出海河口的灘涂管理:在圍墾前由省水利廳管理,圍墾後成為陸域時由省國土資源廳管理。主要江河出海河口能否圍墾或從事可能影響行洪納潮的活動和建設,由省水利廳會同省海洋與漁業局、省國土資源廳等部門組織專家論證後,報省人民政府確定。沿海、沿島的灘涂在圍墾前屬海域範圍時,由省海洋與漁業局管理,圍墾後成為陸域範圍時,由省國土資源廳管理,能否圍墾或從事可能影響行洪納潮、海堤安全的活動和建設,應當事先徵求省水利廳的意見。灘涂劃入生態公益林規劃區和劃為紅樹林、鳥類自然保護區的,由省林業局管理。河海分界線向河一側由省水利廳管理,向海一側由省海洋與漁業局管理。
(七)與交通運輸部門的職責分工。發生在河道及其出海口門與航道重疊範圍內的違反水法規行為,由省水利廳依法處理,涉及主航道的違反水法規行為,由省水利廳會同省交通運輸廳處理;省交通運輸廳興建交通設施涉及水利方面的事項,應當事先徵求省水利廳的意見。省水利廳興建水利設施涉及航道運輸方面的事項,應當事先徵求省交通運輸廳的意見。
(八)將城市涉水事務的具體管理職責交給城市人民政府,並由城市人民政府按有利於水資源統一管理和配置的原則確定供水、節水、排水、污水處理方面的管理體制,省人民政府各相關部門根據所承擔的職責負責業務指導。

領導班子

尚 楨:局長、黨委副書記
宋志傑: 黨委書記、副局長
王守俊:副局長、總工程師、黨委委員
李德國:副局長、黨委委員
王 勇:副局長、黨委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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