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村級衛生所暫行管理辦法(修正)

1989年6月3日甘政發[1989]80號文發布1997年10月22日省政府令第27號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村級衛生所暫行管理辦法(修正)
  • 頒布時間:1989年06月03日
  • 實施時間:1989年06月03日
  • 頒布單位:甘肅省人民政府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農村衛生事業的發展,保護人民健康,保護農村衛生所及鄉村醫生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村衛生所是農村基層衛生事業單位,是農村三級醫療網的基礎,是社會主義衛生事業的組成部分。
第三條 村衛生所以集體辦為主,多種形式並存,可以由村委會辦、集體經濟組織辦、鄉村醫生聯合辦、鄉村醫生個體辦等。醫療制度可以實行自費醫療、合作醫療、勞保醫療、醫療保險或民眾自願採取的其他方法。
第四條 村衛生所必須以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為根本宗旨,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衛生工作方針,積極做好本村和鄰近村的各項衛生工作。
第五條 村衛生所的資金、設備、房屋等財物的所有權歸投資舉辦者。
第六條 村衛生所不進行工商業登記,免徵工商稅。
第七條 少數民族自治地方的村衛生所,依照自治條例的規定,自主發展民族醫藥。
第二章 機構與任務
第八條 村衛生所的設定,原則上一個村設立一所,也可根據當地經濟條件、人口分布、民眾意願,分設醫療點。也可同毗鄰村聯合設立衛生所。
第九條 村衛生所的工作任務是:
1.宣傳和執行衛生法規、方針、政策,普及衛生科學知識;
2.承擔本村疾病的預防,實施計畫免疫,負責疫情報告和管理;
3.指導開展愛國衛生運動、環境衛生、食品衛生和學校衛生;
4.對常見病、地方病進行診治和急救處理,對疑難病人及時轉診治療,對慢性病做好康復工作;
5.開展科學接生、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和婦女兒童衛生保健工作,宣傳優生優育知識;
6.負責本村各類衛生人員的管理、防保任務的分配和檢查落實。
第三章 領導體制
第十條 在鄉(鎮)政府統一領導下,村衛生所實行村民委員會和鄉(鎮)衛生院的雙重領導和管理。行政領導和管理以村民委員會為主,業務領導和管理以鄉衛生院為主。村衛生所所長由村委會提名,經鄉(鎮)衛生院考核、同意後任命,並報鄉(鎮)政府及縣(市、區)衛生局備案。
第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要把衛生事業納入農村建設發展規劃,定期計畫、布置、檢查、落實衛生工作任務,加強衛生所的思想政治工作,負責解決工作中的實際困難和衛生人員的合理報酬。
第十二條 鄉(鎮)衛生院要把村衛生所列入業務管理範圍,積極做好村級衛生人員的業務學習和培訓工作,採用例會等形式,定期組織業務活動和工作交流,研究疫情,加強經常性業務技術指導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 村民委員會和鄉(鎮)衛生院每年要對村衛生所的工作進行考核一至三次,並做出評價。考核結果作為對鄉村醫生報酬和獎懲的依據。
第四章 組織與管理
第十四條 村衛生所必須遵守國家法令、政策,認真貫徹執行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規章制度和技術操作規程,並接受民眾監督。
第十五條 各種形式的村醫療機構,一律稱為所(集體辦的為××村衛生所,聯合辦的為××村聯合衛生所,個體辦的為××村鄉村醫生×××衛生所)。
第十六條 村衛生所憑縣(市、區)衛生局頒發的開業執照購置藥品、器材,與全民醫療機構平等對待。
第十七條 村衛生所執行當地醫療收費標準。不得私自提高收費標準,不得商業性經營藥品,不得使用過期失效及霉變蟲蛀藥品,不得經營麻醉、劇毒、放射性藥品。村衛生所的經費要專款專用,單獨立帳。衛生所的盈餘,套用於發展本村衛生事業,也可按比例提成,作為鄉村醫生和衛生人員的部分報酬。村委會不得提留挪作它用。
第十八條 村衛生所可以招聘具有初級以上衛生技術職稱的人員參加本所工作,其報酬由雙方協商議定。鼓勵城鎮醫務人員到農村承包或參加村衛生所的工作。
第十九條 村衛生所按醫學科學原則出具的診斷證明、出生證明書等與全民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有同等效用。
第二十條 村衛生所的處方、收據存根、門診登記簿等醫療檔案應至少保存三年,以便備查。
第五章 審批
第二十一條 村衛生所由投資舉辦者提出申請,經村委會同意,鄉衛生院及鄉政府審核後,報請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准發給開業執照(開業執照由省衛生廳統一印製)。
村衛生所須具備下列條件:
1.要有一、二名以上具有鄉村醫生合格證或醫士以上職稱的醫生及若干名衛生員。邊遠地區如無鄉村醫生,要有一定醫療衛生技能的衛生員,經當地衛生主管部門批准後,可做鄉村醫生的工作。
2.要有必要的房屋、資金及體溫表、血壓計、聽診器、出診箱、冰瓶、足夠數量的各種型號注射器、高壓消毒器、煮沸滅菌器,一般外傷處理器械、產包、中西藥櫃、檢查床等設備,有條件的衛生所可根據需要設觀察床。
3.備有常用中、西藥品。
第二十二條 村衛生所人員的增減(除自然減員),須由村民委員會徵得鄉(鎮)衛生院同意。不得安插非醫技人員從事醫療預防工作。衛生所牌匾、印章報鄉(鎮)政府及縣(市、區) 衛生行政部門備案,均按縣(市、區)統一要求刻制。未經縣(市、區)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批准,不準張貼、刊登、播放醫療廣告。
第二十三條 村衛生所遷址、停業、歇業須於十五天前呈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並報縣(市、區)衛生局備案。停業及歇業三個月以上者,繳收開業執照。歇業期滿請求復業者,須重新辦理開業執照。
第六章 醫務人員
第二十四條 村衛生所的醫務人員要精幹,二人以上的衛生所要有一名女醫務人員。醫務人員由村民委員會徵得鄉(鎮)衛生院的同意,從鄉村醫生、離退休醫務人員和經過縣(市、區)衛生局考核合格的人員中聘用。
第二十五條 村衛生所的醫務人員,要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思想,對工作認真負責,堅持巡診、出診,方便民眾。
第二十六條 村衛生所的醫務人員,要積極參加衛生部門和農村衛生協會組織的各種專業培訓和例會活動,學習業務技術,了解衛生信息,努力提高技術水平和服務質量。
第二十七條 村衛生所醫務人員的報酬從業務收入、鄉村集體提留、防疫保健勞務費等中解決。要貫徹按勞分配的原則,根據其技術水平和服務質量,實行聯勞計酬。
第七章 獎懲
第二十八條 凡模範遵守本辦法並在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或個人,上級主管部門應給予精神或物質獎勵。
第二十九條 對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由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視情節輕重,依據國務院《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衛生部《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甘肅省實施〈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辦法》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省衛生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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