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建築施工企業資質管理辦法(修正)

1990年10月27日甘政發[1990]180號文發布1997年10月22日省政府令第27號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建築施工企業資質管理辦法(修正)
  • 頒布單位:甘肅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0.10.27
  • 實施時間:1990.10.27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資質審定,第三章 資質檢查,第四章 工程承包管理,第五章 收費辦法及標準,第六章 處罰,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築市場管理,保障建築施工企業依法經營,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我省從事建築施工的單位和個人、混凝土構件廠(以下簡稱構件廠)、建築試驗室(以下簡稱試驗室),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資質是指企業的人員素質、管理水平、資金數量、設備水平、承包能力和建設業績等綜合性指標。
第四條 全省建築施工企業、構件廠和試驗室的資質由省建設委員會歸口管理,省建築管理站具體組織實施。

第二章 資質審定

第五條 下列建築施工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進行資質審定:
(一)全民所有制企業;
(二)集體所有制企業;
(三)從事施工活動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
(四)聯營企業;
(五)私營企業;
(六)需要辦理資質審查的其他企業。
第六條 施工企業按資質條件分為等級企業和非等級企業。凡在省內的等級建築施工企業,必須向省建設委員會提交資質審查申請。一級建築施工企業由省建設委員會提出審查意見,報建設部審批;二、三、四級建築施工企業,屬國務院有關部門主管的,由省建設委員會提出審查意見,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審批,屬我省主管的由省建設委員會審批。審查批准後,由資質審批部門頒發《資質等級證書》。
第七條 省內非等級建築施工企業必須向地(州、市)建設主管部門提出資質審查申請,經審查合格,確定經營範圍後,由地(州、市)建設主管部門頒發《資質審查證書》,並報省建設委員會備案。
第八條 零星建築隊不屬建築施工企業範疇,不予審定資質,不能承擔新建、改修、擴建工程,不得被介紹跨省施工。零星建築隊應按規定在其所在地(州、市)建設主管部門進行登記後發給《施工證書》,並在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在核定的營業範圍內從事小型工程的內外裝修、房屋修繕,傳統農房建造和提供勞務。
第九條 構件廠必須按隸屬關係向主管部門提出資質審查申請,由主管部門審查後按管理許可權,報省建設委員會或地(州、市)建設主管部門審定。一級構件廠須經省建設委員會審定,二、三級構件廠須經地(州、市)建設主管部門審定。經審查合格後,頒發《資質等級證書》。地(州、市)審查發證後,須報省建設委員會備案。
第十條 試驗室必須按隸屬關係向主管部門提出資質審查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查後,報所在地(州、市)建設主管部門提出資質審查和等級評定意見,報省建設委員會審定頒發《資質等級證書》。
第十一條 建築施工企業、構件廠和試驗室資質審定四年後,方可報出晉升等級的申請。但在工程建設中成績突出,資質條件有明顯提高的,可以適當提前。

第三章 資質檢查

第十二條 對建築施工企業、構件廠、試驗室實行資質年度檢查制度(以下簡稱年檢)。促使其不斷提高、完善資質條件和依法經營。
第十三條 資質年檢實行自檢與審檢相結合和分級檢查的原則。
中央在我省的等級建築施工企業、省屬和省級有關部門所屬的等級建築施工企業的年檢由省建築管理站負責,其他等級和非等級建築施工企業的年檢由地(州、市)建築管理站負責。
一級構件廠和所有試驗室的年檢由省建築管理站負責。二、三級構件廠的年檢由地(州、市)建築管理站負責。
第十四條 受檢單位在認真自檢的基礎上,如實地向年檢部門報送年檢報告、《經營管理手冊》和下列資料:
(一)建築施工企業、構件廠、試驗室已經獲得的資質等級與相應的資質標準相對照,實際達到水平情況及相應的資料;
(二)當年施工項目的情況(項目名稱、投資、面積、結構、層數或工業廠房跨度等);
(三)當年施工、構件生產、試驗項目的質量情況,重大質量和安全事故情況;
(四)當年的經營活動情況(有無越級經營、轉包或接受轉包工程、私自出省承包等情況) ;
(五)當年突出的建設業績。
第十五條 年檢部門要對受檢單位的資質、經營活動和建設業績做出評價,並提出具體要求,加蓋公章、匯總歸檔。受檢單位對年檢中提出的問題和要求,要採取措施認真加以改進和完善。經檢驗達不到資質標準的要限期完善或重新確定等級,業績突出的可以提前升級。發現較大問題需做其他處理的按有關規定提出處理意識,報主管部門進行處理,或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 年檢結束後,各地(州、市)建築管理站要提出年檢情況報告,並報上級主管部門認定。
第十七條 沒有接受年檢的建築施工企業、構件廠和試驗室,不得參加工程招標、構件生產和出具試驗報告等活動。

第四章 工程承包管理

第十八條 等級建築施工企業和非等級建築施工企業,必須按照《資質等級證書》和《資質審查證書》規定的營業範圍進行工程承包活動,不得越級承包工程。
第十九條 建築施工企業承包工程,必須依法簽定契約,並嚴格履行。不得採用行賄、回扣等不正當手段獲得工程任務。
第二十條 一、二、三級建築施工企業承包的工程根據需要可以分包;四級建築施工企業承包的工程不得分包。
第二十一條 禁止建築施工企業對工程採取只收管理費,不進行管理,不承擔技術、經濟責任等形式的倒手轉包。
第二十二條 一、二級建築施工企業可以跨省獨立承包工程;三、四級建築施工企業和持有《資質審查證書》的建築施工企業可跨省向總包建築施工企業分包工程或提供勞務。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不得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承包該工程資質條件的建築施工企業。
第二十四條 外省建築施工企業和零星建築隊必須持所在省省級建設主管部門或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出具的外出施工證明和本企業營業執照、《資質等級證書》、《資質審查證書》、營業主管手冊,在省建設委員會登記後,按其資質等級分別經省建設委員會或地(州、市)建設主管部門進行資質覆核。取得資質覆核證書後,方可辦理在我省承包工程的許可證,並在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按規定在銀行開戶。
外省來我省提供建築施工勞務的,除按有關規定辦理外,還須由用工單位在省建設委員會辦理登記。
第二十五條 本省建築施工企業去省外承攬工程,須經省建設委員會核查辦理出省手續。
第二十六條 建築施工企業、構件廠、試驗室應建立《營業管理手冊》,記錄本企業的承包業績、經營活動和違章行為等。

第五章 收費辦法及標準

第二十七條 建築管理費收取辦法和標準是:
(一)省屬、省級有關部門所屬和中央在我省的建築施工企業按建安工作量的千分之一向省建築管理站繳納建築管理費;各地(州、市)屬等級建築施工企業,按建安工作量的千分之二點五,其他建築施工企業、零星建築隊和進入本地區的其他地(州、市)建築施工企業、零星建築隊,按建安工作量的千分之三向地(州、市)建築管理站繳納建築管理費;各地(州、市)收取的建築管理費的百分之二十上繳省建築管理站;
(二)外省建築施工企業、零星建築隊和提供勞務的,分別向省建築管理站和工程所在地(州、市)建築管理站各繳納建安工作量千分之六的建築管理費;
(三)構件廠按年產值的千分之一點五(含質量監督費)向地(州、市)建築管理站繳納建築管理費,地(州、市)收取的建築管理費的百分之二十上繳省建築管理站;
(四)試驗室管理費由地(州、市)建築管理站收取,收費標準:一級試驗室年繳納八百元;二級試驗室年繳納六百元;三級試驗室年繳納四百元。地(州、市)收取的管理費的百分之五十上繳省建築管理站。
建築管理費每年年終結算一次。
建築管理費按建築施工企業完成的建安工作量計取。其中百分之五十計入建設費用,百分之五十由建築施工企業承擔。外省建築施工企業、零星建築隊的建築管理費,全部由企業承擔。
建築管理費收入列入地方財政預算外資金管理,專戶儲存,專款專用。

第六章 處罰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甘肅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等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申請資質等級時隱瞞實情、弄虛作假,或不按規定辦理資質證書註銷手續和年檢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建築施工企業無資質證書承包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超越經營範圍承包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暫扣或吊銷資質證書;
(四)外省施工企業未按規定辦理資質審查手續進入我省承包工程的,責令停止施工,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五)無資質證書從事構件生產、商品混凝土生產和試驗活動的,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六)偽造、塗改、轉讓、出賣資質證書的,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暫扣或吊銷資質證書;
(七)肢解、倒手轉包工程的,責令停止施工,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八)未按標準進行施工、生產,造成質量安全事故的,給予警告,降低資質等級,暫扣或吊銷資質證書的處罰,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主要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員,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其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當事人對建設主管部門或有關部門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複議。對上級主管部門的複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甘肅省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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