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土地監督檢查條例

1999年1月21日甘肅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土地監督檢查條例
  • 頒布單位:甘肅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9.01.21
  • 實施時間:1999.01.21
第一條 為了保障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實施,準確、及時查處土地違法案件,維護和監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土地監督檢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單位和個人執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對土地違法者進行查處的執法活動。
第三條 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土地管理監督檢查工作。縣級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土地管理監督檢查工作。
有關部門應當依照各自的職責,協助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土地管理監督檢查工作。
第四條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職責是:
(一)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對農用地轉用、土地徵用、土地資產處置、土地使用權流轉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三)對耕地保護和土地開發、利用、復墾進行監督檢查;
(四)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興辦企業或者與其它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使用土地進行監督檢查;
(五)對土地初始登記、變更登記進行監督檢查;
(六)對有關土地費用的收繳、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七)受理對土地違法行為的檢舉、控告及土地行政複議;
(八)依法應監督檢查的其他行為。
第五條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對依法受到限期拆除新建建築物和其他設施處罰的單位或者個人繼續施工的,有權對其施工的設備、建築材料採取查封措施。, "
第六條 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管轄全省行政區域內有重大影響的土地違法案件和省人民政府、國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交辦的案件;州、市(地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管轄本行政區域內有較大影響的土地違法案件和同級人民政府及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交辦的案件;縣(市、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管轄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違法案件。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其管轄的土地違法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處理的,可報請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決定。
第七條 查處土地違法案件,必須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適用法律、法規準確,符合法定程式和法定職責許可權。
發現認定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發出《責令停止土地違法行為通知書》,予以制止。
第八條 凡具有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事實,有明確的行為人,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立案調查。
第九條 立案調查的土地違法案件,應當分別情況予以處理:
(一)認定舉報不實或證據不足的,予以銷案;
(二)認定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並製作《土地違法案件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三)認定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需給予行政處分的,作出《行政處分建議書》並附調查報告和有關證據,移送當事人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行政監察部門處理;
(四)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處理土地違法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處罰決定。屬重大複雜的案件,可適當延長期限。
第十一條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下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應責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銷、變更違法的土地行政行為。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發現下級人民政府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應督促糾正,必要時可報請本級人民政府依法予以撤銷、變更。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土地違法行為舉報受理工作,設立舉報信箱和舉報電話,嚴格依法處理舉報案件。
第十三條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採取定期、不定期自查、抽查、聯查等檢查形式,發現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及時處理。
第十四條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土地管理監督檢查工作報告制度。對專項檢查結果和重大土地違法案件的處罰決定作專題報告,對階段性工作作定期報告,對突發性案件和較為複雜本級無力查處的案件應隨時報告。各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認為有必要時,可以越級報告工作。
第十五條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實行重大土地違法案件備案制度。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處理重大土地違法案件時,應分別在立案後七日內和結案後三十日內報上一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土地管理監督檢查人員執行公務時不得少於兩人,並應佩戴統一標誌,出示土地管理監督檢查證件。
第十七條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其管轄的土地違法案件不及時查處,造成嚴重後果的,對主要責任人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行政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八條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和土地管理監督檢查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土地管理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阻撓、干擾、妨礙土地管理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或對土地管理監督檢查人員、舉報人實施打擊報復,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查處土地違法案件中的罰沒款、財物,一律上繳同級財政。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執法辦案經費,由同級財政部門按年度撥給,專款專用。
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實施中的具體套用問題,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