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州有關行政審批、政務服務、公共資源交易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決策部署。
(二)承接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下放的行政許可事項,落實國務院和省、州人民政府取消、暫停實施、下放的行政許可事項。
(三)負責監督管理全州政務服務、公共資源交易和政府採購工作;負責規範全州行政審批、政務服務、公共資源交易服務行為,建立相關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推進標準化、規範化建設。
(四)負責對涉及行政審批的中介機構和中介行業業務管理部門進行監督管理。
(五)負責全州政務服務體系和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的信息化建設、網上審批和信息公開工作。
(六)根據州政府批准的行政許可劃轉目錄,承擔劃轉事項的現場勘查、技術論證和社會聽證等工作。
(七)負責對州級職能部門未劃轉的行政許可事項進行統籌協調、組織推進、監督管理。
(八)負責對垂直管理部門、雙重管理部門辦理的行政許可事項和公共服務事項進行統籌協調、組織推進、監督管理;負責對行政審批工作人員進行教育、培訓、管理和考核。
(九)組織開展並聯審批工作,推動省、州、縣(市)行政審批工作“三級聯審”。
(十)研究擬定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法和規範性制度並監督實施;牽頭負責全州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建設工作。
(十一)負責承辦、轉辦和督辦進入州政務服務平台的投訴舉報,配合有關部門查處違法、違規、違紀問題。
(十二)負責組織、指導、協調、督促縣(市)、鄉(鎮)政務服務平台建設和便民服務體系建設。
(十三)負責對州政務服務和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的領導、管理和工作指導。
(十四)完成州委、州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五)有關職責分工。
根據國家和省統一部署,結合我州實際,穩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按照“成熟一項、劃轉一項”的原則,逐步將州級職能部門的行政審批事項劃轉至州行政審批局,由州行政審批局集中、統一行使行政審批職能,實行“一枚印章管審批”。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過程中,按照“編隨事走、人隨編走”的原則,將州級職能部門從事審批工作的相關人員“連人帶編”劃轉州行政審批局。
1.州級職能部門劃轉事項的審批服務(包括事項的受理、審查、決定、送達等職責)由州行政審批局負責,對審批行為及結果承擔責任;相關職能部門主要負責本行業發展戰略、發展規劃、有關政策和行業標準等的制定和實施,組織推動行業發展,有效提供公共服務,強化市場監管,承擔對審批事項和審批行為的事中、事後監管的職責。州級職能部門劃轉事項的審批辦理情況,由州行政審批局及時向各職能部門通報,便於各職能部門對審批事項的後續監管;各職能部門要及時將涉及本部門行政審批的法律、法規和規定的更新情況告知州行政審批局,對上級部門下發的涉及行政審批的檔案及時轉送州行政審批局。需上報省級部門審批的事項,由州級相關職能部門協助州行政審批局共同辦理。
2.暫未劃轉的審批事項,由州級各職能部門行使行政審批權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州行政審批局進行監督指導。州級各職能部門按照審批服務“三集中、三到位”要求,集中進駐政務服務大廳, 推行“前台綜合受理、後台分類審批、綜合視窗出件”工作模式,待時機條件成熟後再進行劃轉,由州行政審批局統一接件、統一出件,實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務”,實現“一窗通辦”。 州行政審批局將需要現場勘查、技術論證和社會聽證的相關要求及時告知行政主管部門,各職能部門要在規定時限內將現場勘查、技術論證和社會聽證的結果反饋給州行政審批局,實現審批事項辦理時限最少,流程最快。
3.未劃轉的審批事項,由州級各職能部門行使行政審批權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各職能部門按照審批服務“三集中、三到位”要求,集中進駐政務服務大廳,州行政審批局進行監督指導。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局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文電、會務、檔案、保密、機要、信息、信訪、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以及目標管理與績效考核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財務、固定資產管理、政務接待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扶貧、工、青、婦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人事、教育培訓和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等;承辦局黨組日常工作和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政務服務指導監督科。負責擬訂政務服務管理政策、制度、辦法和標準並組織實施;負責指導推進政務服務體系標準化、規範化建設工作,對州級部門進駐和退出州政務服務大廳的審批和服務事項進行審核和監督;負責政務服務體系信息化建設、網上審批和信息公開工作;負責政務服務信息的統計、整理和分析工作;負責對行政許可事項、公共服務事項進行流程再造、環節最佳化、壓縮時限,並對辦理情況進行跟蹤督辦;協調、指導、推進、監督縣(市)、鄉(鎮)政務服務體系、便民體系建設與管理工作;負責監督視窗行政審批與政務服務工作;督促指導政務服務熱線管理工作;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公共資源交易指導監督科。負責擬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法和規範性制度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公共資源交易的具體規則和制度,編制公共資源交易目錄;負責監督指導電子化交易系統、信用評價體系等的建設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和完善公共資源交易信用評價體系;指導統籌推進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建設,指導縣(市)公共資源交易相關工作;負責公共資源交易情況的匯總、統計和分析工作;負責公共資源交易信息化建設、網上審批和信息公開工作;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四)政策法規科。負責依法行政工作的監督檢查;負責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公共資源交易等方面政策法規的宣傳、推動和實施;協調處理涉及本部門的法律糾紛、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負責州本級服務對象的投訴、舉報的承辦、轉辦和督辦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查處違法、違規和違紀問題;負責對涉及行政審批的中介機構和中介行業業務管理部門進行監督管理;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五)綜合審批一科。負責統一受理州市場監督管理局、州商務和經濟合作局等部門的行政審批服務事項;辦理州商務和經濟合作局等部門劃轉的行政審批服務事項;負責上述部門在審前審中審後的銜接聯動,組織協調上述部門開展並聯審批工作;負責協調處理審管聯動中的相關問題;負責組織協調上述部門劃轉的行政審批事項涉及的現場勘查、技術論證和社會聽證等工作,配合上述部門對重大項目或有特殊專業、技術要求的項目進行聯合勘驗;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六)綜合審批二科。負責統一受理州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州自然資源局、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州交通運輸局、州應急管理局、州經濟和信息化局、州人防辦等部門的行政審批服務事項,辦理上述部門劃轉的行政審批服務事項;負責上述部門在審前審中審後的銜接聯動,組織協調上述部門開展並聯審批工作;負責協調處理審管聯動中的相關問題;負責組織協調上述部門劃轉的行政審批事項涉及的現場勘查、技術論證和社會聽證等工作,配合上述部門對重大項目或有特殊專業、技術要求的項目進行聯合勘驗;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七)綜合審批三科。負責統一受理州農牧農村局、州林業和草原局、州水利局等部門的行政審批服務事項;辦理上述部門劃轉的行政審批服務事項;負責上述部門在審前審中審後的銜接聯動,組織協調上述部門開展並聯審批工作;負責協調處理審管聯動中的相關問題;負責組織協調上述部門劃轉的行政審批事項涉及的現場勘查、技術論證和社會聽證等工作,配合上述部門對重大項目或有特殊專業、技術要求的項目進行聯合勘驗;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八)綜合審批四科。負責統一受理州教育和體育局、州民政局、州財政局、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州衛生健康委員會、州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局、州司法局等部門的行政審批服務事項;辦理上述部門劃轉的行政審批服務事項;負責上述部門在審前審中審後的銜接聯動,組織協調上述部門開展並聯審批工作;負責協調處理審管聯動中的相關問題;負責組織協調上述部門劃轉的行政審批事項涉及的現場勘查、技術論證和社會聽證等工作,配合上述部門對重大項目或有特殊專業、技術要求的項目進行聯合勘驗;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機關黨辦。負責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的黨群工作。機關黨辦按照州委相關規定設定。
人員編制
州行政審批局行政編制20名(機改核定行政編制10名,各相關部門劃轉10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正科級領導職數9名(含機關黨辦主任1名),副科級領導職數8名。機關工勤人員控制數2名。
按照“編隨事走,承接一個部門許可事項,劃轉一名行政編制”的原則,結合行政審批局承接各部門行政許可事項工作進度,逐步從相關單位劃轉行政編制至州行政審批局,劃轉事宜另行規定。
州行政審批局所屬州政務服務和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的機構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現任領導
其他事項
本規定由中共甘孜州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共甘孜州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6月2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