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州知名商標認定和管理辦法

甘南州知名商標認定和管理辦法是甘南州發布的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南州知名商標認定和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甘南州政府
甘南州知名商標認定和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增強我州企業的商標意識,提高商標的使用和管理水平,引導和鼓勵企業爭創甘南州知名商標,提高產品、服務和旅遊產業的知名度和市場競爭能力,推動我州商標品牌戰略的實施,推動甘南經濟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參照《甘肅省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條例》,結合我州實際,制定甘南州知名商標認定和管理辦法。
第二條甘南州知名商標是指州內享有較高知名度和信譽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曉,並經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辦法認定的註冊商標。
第三條甘南州知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和自願申請的原則。
第四條甘南州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甘南州知名商標的認定、管理和保護工作。各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協助州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知名商標的推薦、初審、管理和保護工作。
甘南州知名商標由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辦公會議研究認定,必要時邀請相關部門、行業組織和有關專家、學者、消費者參加。甘南州知名商標認定情況將及時上報州政府和省工商局,並對外進行公布、宣傳。
第五條州工商行政管理局設立甘南州知名商標審核委員會,負責甘南州知名商標的審查覆核。甘南州知名商標審核委員會主任由分管商標監管工作的州工商局負責人兼任,商標監督管理科負責人任副主任,成員由商標監督管理科全體人員及消費者權益保護科、市場規範監督管理科、法規科、經濟檢查分局等相關業務科室負責人組成。審核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州工商局商標監督管理科,辦公室主任由商標監督管理科負責人兼任。
第六條甘南州知名商標審核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甘南州知名商標的審查覆核;
(二)制定甘南州知名商標審核委員會辦公室工作職責;
(三)指導、監督甘南州知名商標審核委員會辦公室的工作;
(四)甘南州知名商標的撤銷審核。經審核,確實應該撤銷的,連同相關證明材料,提交局長辦公會作決定。
第七條甘南州知名商標審核委員會辦公室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知名商標的認定申請;
(二)負責申報材料的初審;
(三)負責牽頭組織對申請企業、申請單位的實地考察;
(四)負責就擬認定的甘南州知名商標徵求有關主管部門、行業組織和有關專家、學者、消費者等相關人士的意見。
(五)向審核委員會和局長辦公會議報告知名商標審查情況;
(六)負責製作知名商標證書、牌匾,發布知名商標的公告並編輯知名商標集;
(七)負責知名商標的回訪、檢查;
(八)對知名商標的撤銷進行調查、初審,列舉相關證明材料,提交審核委員會審核。
(九)其它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條甘南州知名商標認定申請可以由商標所有人提出,也可以由商標所有人和獨占被許可人共同提出,但申請人必須是甘南州行政區域內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九條甘南州知名商標應當符合下列綜合評價條件:
(一)該商標為本州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所擁有的有效註冊商標,且無權屬爭議。
(二)商標註冊已滿兩年且自註冊之日起連續兩年依法使用。
(三)使用該商標的商品或服務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在州內外同類商品或服務中質量優良,售後服務措施完善,為州內相關公眾廣為知曉並享有較高信譽,具有較高的市場占有率,市場前景良好。
(四)該商標近兩年的廣告宣傳有一定的連續性和較廣泛的地域範圍,並在州內主要媒體有一定的廣告投入。
(五)該商標所指商品或服務近兩年的經濟指標,包括年銷售量、營業收入、淨利潤、稅收和市場占有率在全州同行業或同類商品或服務中居領先地位。
(六)該商標申請人擁有良好的商業信譽,企業有商標管理機構和管理制度,近兩年未發生過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以及其他違法經營行為。
第十條申請認定甘南州知名商標,申請人提出書面申請、填寫《甘南州知名商標認定(重新認定)申請表》,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商標所有人的主體資格、資質證明檔案原件及複印件。
(二)《商標註冊證》及其變更、續展、轉讓等證明檔案原件及複印件。
(三)使用該商標的商品年銷售量、銷售額或營業收入、淨利潤和稅收等主要經濟指標,應提供各年度財務報表或其他報表複印件並加蓋申請人印章或手印,其中稅收必須經有關稅務部門確認,同行業排名情況證明應由州級以上行業協會或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出具。
(四)使用該商標所指商品或服務的銷售區域證明材料複印件,包括銷售發票、購銷契約、代理協定、所設行銷網點的營業執照以及廣告發布情況,由申請人蓋章確認。
(五)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質量證明複印件,包括出口免檢證明、國際質量認證或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質量合格證明等。
(六)該商標在國內外註冊使用管理和受保護記錄情況。
(七)使用該商標的單位或負責人獲得的榮譽稱號、證書複印件等。
(八)能證明該商標知名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條申請認定甘南州知名商標,申請人應向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報,也可以直接向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申報。
申請人向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報材料的,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日內進行審核,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綜合評價條件的,簽署意見後即報州工商行政管理局;不符合的,退回申請並書面說明理由。申請材料需要補正的,應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
申請人對縣、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初審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向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複審,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複審申請之日起15日內做出複審決定。異議成立的可以直接受理;異議不成立的,退回申請並書面說明理由。
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知名商標審核委員會辦公室受理申請認定截止時間為每年6月30日。逾期申報的當年不予審查認定。
第十二條州知名商標審核委員會及其辦公室審核知名商標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審核委員會辦公室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申請認定材料後,向申請人出具《受理通知書》。
(二)審核委員會辦公室自收到申請認定材料之日起15日內,根據本辦法第九、十條對申請認定材料進行書面審查。審查中認為申請材料還需更正或者補充的,向申請人發出《補正材料通知書》;申請人應在收到《補正材料通知書》後10日內,補充更正有關材料報審核委員會辦公室。逾期未報的,視為放棄申請。
(三)審核委員會辦公室自收到申請認定材料之日起30日內,組織有關人員對申請認定知名商標企業進行現場考查,填寫《認定申請甘南州知名商標企業現場考查情況記錄表》。
(四)徵求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等單位和申請人所在地的縣、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意見。必要時,可以委託有關機構進行調查核實。
(五)審核委員會辦公室提出初審意見,製作《甘南州知名商標初審情況表》,於審核委員會會議前15天報審核委員會主任審查。
(六)審核委員會主任主持召開審核委員會會議對初審情況進行審查覆核,經審核委員會研究同意,報州工商局局長辦公會議研究認定。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認定為甘南州知名商標:
(一)年銷售量、銷售額和利稅等主要經濟指標連續二年以上呈下降狀態,且幅度較大,缺乏市場競爭力的。
(二)生產經營國家強制管理商品,未獲得相應批准證書的。
(三)質量抽查認定為不合格或者發生較大質量事故,有重大索賠事件的。
(四)沒有按法定要求實行商品“三包”,售後服務差,消費者或用戶投訴率較高的。
(五)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以及有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行為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六)該商標被他人以“註冊不當”等為由提請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或人民法院撤銷,正在審理的。
(七)申請認定過程中有故意隱瞞事實、弄虛作假、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欺騙行為的。
第十四條甘南州知名商標每年認定一次,有效期為5年,自公告之日起計算。期滿需繼續使用的,知名商標所有人應當於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提出重新認定的申請,每次續展有效期為五年;期滿沒有提出申請的,該知名商標自動失效。每年認定的甘南州知名商標不作名額控制和限制。甘南州知名商標一般在每年9月底前由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辦公會議研究認定。
第十五條認定的甘南州知名商標由州工商局頒發甘南州知名商標證書、牌匾,並在州級主要新聞媒體上予以集中公告。
甘南州知名商標審核委員會辦公室要對認定滿1年的知名商標進行複審。主要審核有無違法、違規情況以及其他不符合認定知名商標的情況。如果發現違法、違規情況以及其他不符合認定知名商標的情況,應按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處理。
甘南州知名商標審核委員會辦公室每年要對已認定的甘南州知名商標至少回訪一次,掌握知名商標使用和管理等情況。
第十六條認定為甘南州知名商標的申請材料,由審核委員會辦公室按商品分類、分年度存檔。
不予認定為甘南州知名商標的,由審核委員會辦公室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並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認定甘南州知名商標,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八條知名商標所有人變更註冊人、地址或其他註冊事項,或者依法將商標轉讓他人的,應當自變更登記或者轉讓、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變更申請。
知名商標所有人依法許可他人使用其知名商標的,應當自商標使用許可契約簽訂之日起30日內報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提供許可契約和授權書原件以及被許可方相關證明資料,查驗後提交相關複印件。知名商標所有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該知名商標的商品質量。
第十九條甘南州知名商標所有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甘南州知名商標享有知名商標專用保護權;
(二)可以許可他人使用該註冊商標。被許可人要求使用“甘南州知名商標”字樣的,應當在《商標使用許可契約》中註明;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條甘南州知名商標所有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知名商標的使用以該商標註冊核定的商品或服務為準,不得任意擴大使用範圍;
(二)加強商標使用管理,不斷提高產品質量,維護知名商標聲譽,逐步培育甘肅省著名商標,爭創中國馳名商標;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一條經認定的甘南州知名商標出現了本《辦法》第十三條所列情形之一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均可向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撤銷該知名商標的建議。州知名商標審核委員會辦公室應對有關情況進行調查核實,並將調查核實結果如實報州知名商標審核委員會,審核委員會審查認定確屬第十三條規定情形的,報請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辦公會議撤銷該知名商標資格,收繳知名商標證書、牌匾並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條知名商標受下列保護:
(一)未經依法認定或未經知名商標所有人許可,不得使用“甘南州知名商標”字樣;
(二)在非類似商品或服務上,他人不得複製、摹仿與知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二維碼、三維標誌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作為未註冊商標使用;
(三)他人不得將與知名商標相同或近似文字作為企業名稱、字號使用;
(四)未經知名商標所有人許可,他人不得將知名商標的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二維碼、三維標誌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作為非類似商品或服務的名稱、包裝、裝潢、店堂宣傳使用;
(五)在同類商品或服務上,他人不得將與知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二維碼、三維標誌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作為商品或服務的名稱、包裝、裝潢使用或作為未註冊商標使用;
(六)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銷售侵犯知名商標專用權的商品,不得偽造、擅自製造他人知名商標標識,不得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知名商標標識;
(七)未經知名商標所有人許可,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更換其知名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投入市場。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
(一)企業名稱在知名商標認定前已經獲準註冊登記的;
(二)知名商標的文字是江河湖泊、山川、名勝古蹟及特有地域等名稱的;
(三)知名商標的文字是動物、植物名稱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撤銷知名商標並予公告:
(一)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欺騙手段取得知名商標的;
(二)使用知名商標的商品粗製濫造的;
(三)擴大知名商標核定商品使用範圍,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警告後拒不改正的。
第二十五條被撤銷的知名商標,自撤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提出甘南州知名商標、甘肅省著名商標的認定申請。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監督檢查侵犯知名商標專用權行為時,有關當事人應予協助,不得拒絕。
任何人不得轉移、隱匿、銷毀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封、扣押的物品。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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