瓊海市生態環境局

瓊海市生態環境局(以下簡稱市生態環境局)是主管全市生態環境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瓊海市生態環境局
  • 辦公地址:瓊海市嘉積鎮金海北路
  • 性質:行政單位
  • 行政級別:正科級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瓊海市生態環境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和國家有關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執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和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自由貿易港)政策措施;組織實施全市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政策規定、規章制度、發展戰略、發展規劃,協同推進生態環境保護改革,研究提出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瓊海(東部區域中心城市)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執行國家生態環境標準和技術規範;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我市重點區域、流域、海域、地下水、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規劃和水功能區劃。
(二)負責重大生態環境問題的協調和監督管理。協調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全市重大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牽頭指導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協調解決環境污染糾紛;協調重點區域、流域、海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三)負責監督管理全市污染減排目標的落實。組織實施陸地和海洋各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畫,貫徹執行大氣、水、海洋等納污能力;監督檢查企業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組織實施排污許可證監督管理制度。
(四)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各鎮(區)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生態環境保護實績評價工作。
(五)依法提出生態環境領域固定資產投資和各級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配合做好組織實施。參與指導推動循環經濟和生態環保產業發展。
(六)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執行大氣、水、海洋、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指導城鄉生態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監督指導大氣環境保護工作,按照省統一部署實施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協作機制。
(七)指導、協調、監督生態保護修復,參與推進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建設工作。協助編制並實施生態保護規劃;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組織實施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制度並監督執法;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生態環境保護和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市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協調開展各類生態創建工作和生態示範區建設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參與生態保護補償工作。
(八)配合省級部門核與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配合監督管理放射源安全,指導放射性廢物的管理。
(九)負責生態環境準入的監督管理。受市政府委託負責協調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按管理許可權組織審批或審查重點開發建設區域、規劃、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參與擬訂並組織實施生態環境準入清單。
(十)負責組織開展生態環境監測。貫徹執行地方性生態環境監測制度、規範和標準;會同有關部門統一規劃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站點設定,組織實施生態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溫室氣體減排監測、應急監測。組織對生態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價、預測預警;建立和實行生態環境質量公告制度,按要求統一發布重大生態環境信息和生態環境狀況公報。
(十一)負責應對氣候變化工作。貫徹執行應對氣候變化及溫室氣體減排的規劃和政策措施,並監督實施;協助應對氣候變化及碳減排的綜合協調工作。
(十二)配合開展中央、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執行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制度,協調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
(十三)統一負責生態環境監督執法。組織開展全市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建立健全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和業務工作。
(十四)組織、指導和協調生態環境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組織和公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開展生態環境科技工作,推動生態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
(十五)配合開展生態環境國際合作和交流,參與處理涉外有關生態環境事務。
(十六)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七)職能轉變。市生態環境局要統一行使生態和城鄉各類污染排放監管與行政執法職責,切實履行監管責任,全面落實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畫。構建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嚴守生態保護紅線和環境質量底線,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保障全市生態安全。

內設機構

瓊海市生態環境局設下列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承辦文電、會務、機要、保密、檔案、政務信息、政務公開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負責建議、提案、重要批示件督辦工作;負責機關行政後勤和安全保衛工作;按規定行使財務管理職能,承擔機關財務管理工作;承擔局屬國有資產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各級生態環境保護資金;組織指導全市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承擔信訪工作;負責本市生態環境信息網建設和管理工作;承擔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勞動工資工作;承擔市環境保護督察整改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開展環境保護合作和交流,做好生態環境外事工作。
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黨的建設和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組織局黨組、黨支部等理論學習和意識形態工作,承擔機關工會、青年、婦女等工作。承擔生態環境保護系統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有關工作,指導生態環境行業人才隊伍建設;負責精準扶貧工作。
(二)綜合審批室(法規辦公室)。承擔許可權內的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政策環境影響評價、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承擔排污許可綜合協調和管理工作;擬訂本市生態環境準入清單並組織實施;負責建設項目“三同時”監督管理和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工作;承擔暫停審批有關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工作;依法監督管理環境影響評價機構。
組織開展生態環境監測、實施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組織統一發布重大生態環境信息和生態環境狀況公報;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環境監測規劃;指導實施環境治理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
組織開展溫室氣體減排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和應急監測;調查評估全市生態環境質量狀況並進行預測預警;執行生態環境監測、生態環境質量信息制度和規範;參與編制並監督實施生態環境監測;組織建設和管理本市生態環境監測網。
承擔環境應急管理工作,配合協調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全市重大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組織生態環境統計、污染源普查和生態環境形勢分析;承擔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權交易綜合協調管理工作。
負責制定執法監察規章制度、辦法措施和案件審核;監督檢查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的貫徹實施情況;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合規性審核;承辦有關行政應訴、行政裁決工作;承擔本系統普法工作;實施上級部門行政審批工作制度,負責本部門行政審批工作。
(三)水環境管理室(海洋環境管理室)。負責全市地表水生態環境監管工作,監督實施地表水體污染防治的政策法規,組織實施相關功能區劃以及規劃計畫;監督實施本市水環境管理相關標準;組織測算並確定地表水環境容量,開展地表水環境承載力評估;按許可權負責江河、湖庫等新建、改建和擴大排污口的審查工作;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承擔水污染物排污許可、總量控制、排污權交易工作;承擔地表水環境保護責任考核工作。
負責全市海洋生態環境監管工作;貫徹落實污染物排海標準和總量控制制度,監督陸源污染物排海;組織海洋生態環境的調查、監視和評價;負責防治海岸和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海洋油氣勘探開發和廢棄物傾倒對海洋污染損害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按許可權核准新建、改建、擴建海洋工程環境影響評價;承擔海洋生態環境保護責任考核工作。
(四)大氣核輻射管理室。組織實施大氣、噪聲、光、惡臭、機動車、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政策法規、相關功能區劃以及規劃計畫;組織監督實施大氣環境管理相關標準;配合測算並確定區域大氣環境容量,配合開展大氣環境承載力評估以及大氣污染物來源解析工作;組織實施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建立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清單名錄和新生產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環保監管和信息公開制度;承擔大氣污染物排污許可、總量控制、排污權交易工作;組織實施污染天氣應對辦法措施,組織協調大氣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執行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落實情況考核制度,承擔大氣環境保護責任考核工作;負責全市應對氣候變化及碳減排的日常工作。
按許可權監督管理全市核與輻射安全。負責核材料、伴生礦、輻射設備使用與利用的監督管理;負責放射性廢物的安全監督管理;負責電磁輻射環境的監督管理;負責核與輻射環境事故應急工作。
(五)生態土壤農村管理室。指導、協調、監督全市生態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市範圍內生態調查工作,參與編制生態保護規劃;組織開展生態狀況評估,指導生態示範創建;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承擔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保護紅線相關監管工作;組織開展生物多樣性保護、生物遺傳資源保護、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生態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等工作;協調配合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
負責全市土壤、地下水、固體廢物、化學品、重金屬等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土壤、地下水、固體廢物、化學品、重金屬等污染防治的政策法規、相關功能區劃以及規劃計畫;監督實施本市土壤環境管理相關標準;組織測算並確定區域土壤和地下水環境容量,開展土壤和地下水環境承載力評估;承擔土壤污染物排污許可、總量控制、排污權交易工作;組織、協調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編制全市農村生態環境綜合整治規劃,組織指導農村生態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按許可權組織實施危險廢物經營許可及固體廢物許可、有毒化學品登記、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等環境管理制度;組織開展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及電子等工業產品廢物申報登記;承擔土壤環境保護責任考核工作。
組織起草全市生態環境保護相關意見措施並監督實施;參與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建設等工作;審核生態環境專項規劃和各類規劃中涉及生態環境保護的內容;監督實施市環境保護規劃和環境功能規劃;參與制定本市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主體生態功能規劃;監督實施國家和省生態環境保護標準;參與生態環境補償工作;牽頭指導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擬訂生態環境保護年度目標和責任制考核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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